中華民國財政部爲出示曉諭事案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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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去電五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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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命令:南京爲民國首都,亟應整頓金融,以圖都市之發達。業經籌撥鉅欵,開辦中國銀行,發行劃一貨幣。惟目前軍需孔亟,應先發行南京軍用鈔票,以維持市面而協助餉糈。着財政部速籌辦理等。因奉此,當由本部督飭,製就此項軍用鈔票。自本日爲始,頒發行用。合卽出示曉諭,仰軍民人等遵照後開條欵,一律通用。毋違特示。
計開
一、本鈔票名南京軍用鈔票。
一、本鈔票由本部擔保發行。
一、本鈔票分一元、五元兩種。
一、本鈔票發行總額以一百萬元爲限。
一、本鈔票鈐有本部印信,文曰:「中華民國財政部之印」。
一、本鈔票自發行之日爲始,經三個月後,准持票到南京中國銀行兌換通用銀圓。
一、本鈔票凡納捐上稅一律照收。
一、本鈔票凡銀行、錢莊、商店均須一律行使,如有阻難折扣情弊,一經査出,嚴罰不貸。
一、本鈔票嚴防僞造。業由本部派出稽查員多名,慎密查訪。如有査出製造或使用僞票者,無論何人,准卽解送各該管官應,從重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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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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