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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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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制定機關:臨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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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臨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臨沂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11月2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臨沂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2020年10月28日臨沂市第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0年11月27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堅持生態優先、源頭控制、防治結合、精準治理、科技支撐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統籌解決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督管理、大數據、林業、氣象等部門和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踐行綠色、節儉、低碳的生活和消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以及不依法履行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進行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

第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大氣環境保護科學知識的宣傳,對大氣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開展大氣污染成因、治理技術和防治對策的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

對執行嚴於國家和省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標準而主動開展技術改造、設備更新、能源替代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扶持。

第十條 對在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實施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根據國家、省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要求,結合本行政區域現狀,確定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計劃,明確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的重點任務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下達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結合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環境空氣質量狀況、產業結構等,制定年度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計劃,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縣(區)人民政府。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全面覆蓋的原則,建立和完善網格化的大氣環境保護監管機制,實施大氣污染防治常態化、精細化、制度化管理。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推廣使用先進監測技術,建立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絡,組織開展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發布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信息。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各鄉鎮(街道)設置自動監測站點,擴大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覆蓋面。

第十五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自動監測監控系統聯網,保證正常運行,並按照規定公示重點污染物在線監測數據。

自動監測設備因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在發生故障後十二小時內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檢修,保證在五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運行。停運期間,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採用人工監測等方式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

第十六條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園區的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安裝園區特徵污染物監測系統和監控預警系統,並與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對園區內特徵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實時監控、及時預警。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園區名單,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工業園區主導產業類別和污染現狀確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和會商機制,對大氣環境質量和重污染天氣進行預測預報。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預報信息,確定預警等級,並通過電視、廣播、網絡、短信、戶外電子屏等方式及時發出預警。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及時更新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和污染源應急減排清單,依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採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築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的戶外活動、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要求,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並按照規定執行相應的應急措施。

第十九條 在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和重污染天氣集中出現的季節,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行錯峰生產。

按照規定執行錯峰生產管理的行業企業,應當對錯峰生產期間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調整,減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生產作業和運輸等活動。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氣環境生態補償制度。根據各縣(區)大氣環境質量考核情況,由市人民政府向有關縣(區)人民政府發放補償資金,或者由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繳納補償資金。補償資金應當專項用於大氣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與周邊區域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溝通、協調和合作機制,及時研究區域大氣污染防治重大問題,強化協同管控,促進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穩步改善。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常態長效機制,深入優化調整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和用地布局,重點推進高排放企業退城入園、物流市場搬遷整治、工業污染源整治、散煤污染治理、機動車污染治理、揚塵污染防治,推動大氣質量持續穩定好轉。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動城市建成區及其周邊的鋼鐵、焦化、建築陶瓷等重污染企業,逐步搬遷改造或者轉型退出。

板材產業集聚發展區域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板材產業園區建設,逐步完成板材企業入園或者整改提升。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揮發性有機物總量控制方案,確定年度總量削減目標。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值強制性標準,主動開展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工作,不得生產、銷售、使用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超過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的產品和原材料。

第二十五條 在城鄉居民住宅區等人口密集區域及醫院、學校、幼兒園、養老機構等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現有化工、塗裝、印刷、家具製造等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經營項目,應當逐步遷出或者升級改造。

第二十六條 嚴格控制新建、擴建排放惡臭氣體的生產經營項目。

現有排放惡臭氣體的化工、石化、製藥、飼料、養殖、屠宰、污水處理、垃圾處置等生產經營項目,應當在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技術改造和工藝更新,減少惡臭氣體排放。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等部門根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及削減目標,制定煤炭消費壓減工作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並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燃煤設施整治計劃。

新建、擴建和改建燃煤機組、燃煤供熱鍋爐應當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在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控制區、各類工業園區內,除規劃的集中供熱設施外,不得新建燃煤機組、燃煤供熱鍋爐。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用散煤管理,推廣使用清潔煤炭、優質型煤和節能環保爐具,引導建立完善的清潔煤炭、優質型煤配送中心和銷售網絡。

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民用散煤。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清潔能源,因地制宜推進太陽能、風能等新能源利用與常規能源體系相融合,逐步提高天然氣在一次能源消費結構中的比重。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道路建設,優化路網布局,根據大氣污染防治需要,推進繞城公路規劃建設,實行重型車輛繞城行駛。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以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為主的公共交通,推廣智能交通管理,完善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創造條件方便公眾綠色出行。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使用清潔能源機動車,合理規劃建設充電樁、加氣站等配套設施。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全市物流產業提升發展規劃,合理布局各類物流園區、配載貨場和批發市場,落實物流產業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減少物流產業發展過程中造成的大氣污染。

第三十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行駛的機動車和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在線監測、遙感監測、定點抽測等技術手段對機動車尾氣排放進行監督抽測。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應當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採取遮蓋、圍擋、密閉、噴灑、沖洗、綠化等防塵措施,施工工地內車行道路應當採取硬化等降塵措施,裸露地面應當鋪設礁渣、細石或者其他功能相當的材料,或者採取覆蓋防塵布、防塵網等措施,保持施工場所和周圍環境的清潔。

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建成區內規模以上建設工地施工現場,施工單位應當根據相關技術規範要求在車輛進出口等重點檢測部位安裝遠程視頻監控和揚塵在線監測設施,與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並保持正常運行。視頻錄像應當連續儲存三個月以上。

第三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新建建築採用綠色建材,大力發展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和鋼結構建築,推進新建商品住房全裝修交付,有效預防和減少建築工地揚塵。

第四十條 道路保潔應當遵守下列防塵規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推廣使用高壓清洗車、無塵機掃等機械化清掃沖刷方式;

(二)國、省道和農村主要道路應當逐步實施無塵機掃、灑水降塵;

(三)採用人工方式清掃道路的,應當採取有效的抑塵措施。

旅遊景區、廣場、公園、停車場、車站、市場等露天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清掃保潔,防止揚塵污染。

第四十一條 城市建成區內河道及河流沿線、道路沿線、臨時閒置土地中的裸露地面及其他裸露地面,應當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採取綠化、遮蓋或者透水鋪裝等方法防治揚塵污染:

(一)國有土地由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負責,沒有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

(二)集體土地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負責。

第四十二條 禁止露天焚燒秸稈、樹枝、枯草、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秸稈合理利用技術和項目,推進秸稈肥料化、飼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開發,實現秸稈綜合利用。

第四十三條 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電子廢棄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四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劃定區域,禁止露天燒烤、騎牆(窗)燒烤或者為露天燒烤、騎牆(窗)燒烤提供場地,並向社會公布。在其他區域燒烤的,應當採取油煙淨化措施。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綠化主管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物業小區等防治樹木、花草病蟲害不得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施用其他藥物的,應當合理安排和公示施藥時間。

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合理施用化肥,按照規定使用農藥,減少農業生產活動造成的大氣污染。

第四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城市綠化等主管部門新建綠化工程時應當優先選用不易產生飛絮的綠化樹種,並制定計劃逐步更換現有易產生飛絮的綠化樹木。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藥物防治、灑水降絮、地面清理等措施,減少城市綠化樹木產生的飛絮及二次飛絮。

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引導種植戶種植不易產生飛絮的樹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築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控制區、各類工業園區內,除規劃的集中供熱設施外,新建燃煤機組、燃煤供熱鍋爐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生態環境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在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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