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終止中蘇共同管理中長鐵路由
為終止中蘇共同管理中長鐵路由 中國長春鐵路管理局長命令第445/H號 1952年12月31日 |
查實現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將共同管理中國長春鐵路的一切權利及屬於該 路的全部財產無償地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完全歸其所有的中蘇聯合委員會結束會議的記錄已於1952年12月31日在哈爾濱市簽字,根據該記錄規定,中國長春鐵路的中蘇共同管理即於1952年12月31日18時零分(北京時間)終止。
根據上述,特命令如下:
着由1952年12月31日18時零分(北京時間)起,即於中國長春鐵路一切機構中終止中國長春鐵路的中蘇共同管理並將中國長春鐵路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鐵道部長任命的哈爾濱鐵路(原中國長春鐵路)管理局長陸平同志管理。
中國長春鐵路管理局長格魯尼切夫
中國長春鐵路管理局副局長郭魯
這份文獻需要將對應的漢字進行繁體化或正體化。請按照本是傳統漢字的原文對本文進行校對,並且特別注意一簡對多繁及異體字的情況。但是,如果不能校對原文,請不要簡單地使用機器或者人工轉換,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中文簡化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56年後,以及新加坡自1969年後,所規定施行的漢字簡化制度。 1956年前的文獻應以傳統漢字(繁體字/正體字)保存。中華民國、香港、澳門文獻和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之前的聯合國文件亦應以傳統漢字保存。 部分中國大陸1956年之後的半簡半繁文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應以其原文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