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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頒發「關於土地改革中到城市逮捕不法地主的手續規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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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頒發「關於土地改革中到城市逮捕不法地主的手續規定」令
會民字第零四二三號
1950年12月1日
發布機關:中南軍政委員會

我中南區即將展開大規模的土地改革運動,為了防止不法地主逃匿城市違抗與破壞土地改革,以支持農民運動的開展而達到徹底打垮地主在農村的反抗統治,同時避免各地農民隨便進城市直接捕捉不法地主致引起秩序混亂,本會特制定「關於土地改革中到城市逮捕不法地主的手續規定」隨令頒布自一九五零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仰各級政府,各群眾團體暨全體人民一體遵照為要!

此令

中南軍政委員會

一九五零年十二月一日


關於土地改革中到城市逮捕不法地主的手續規定

我中南區即將展開大規模的土地改革運動,為了防止不法地主逃匿城市違抗與破壞土地改革,以支持打垮地主對農村的反動統治;同時並避免造成各地農民隨便進城市直接捕捉惡霸地主,而引起秩序混亂,特規定土地改革中到城市中逮捕不法地主的手續如下:

(一)凡不法地主為了違抗和破壞土地改革,逃匿在城市或外地市鎮不依法履行回鄉申報土地清理手續者,經原鄉農民或農民協會向縣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控告,經縣人民政府審核與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按以下手續辦理:

(1)凡不法地主逃匿在本縣縣城或縣境以內之其他市鎮者,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縣公安局負責逮捕交回農會或人民法庭依法處理。

(2)凡不法地主逃匿在本縣範圍以外本省範圍以內之城市或市鎮者,經本縣人民政府審核批准,持縣人民政府介紹信(如系省會所在地,則應通過者府,持省府介紹信)直接去與該市或縣人民政府接洽,經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後,由該市、縣公安機關逮捕交派去之人帶回。

(3)凡不法地主逃匿在本省以外中南區以內各大城市和其他系縣城者,應經本縣人民政府審核轉報專署、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持省人民政府介紹信,直接去與各該市或縣人民政府接洽,經該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後由該市、縣公安機關逮捕交與派去之人帶回,如系鄰縣者,得按第二項鄰縣辦法處理之。

(4)凡不法地主逃匿到本區以外之其他大行政區(如華東、華北、西北)之城市,必須要回者,應經所屬省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後,持省人民政府信去與當地鄰省者,得按第二項辦理之。

(二)凡不法地主逃匿所在地之城市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在農民持介紹信來逮捕不法惡霸地主時,均應站在支持農民運動的立場積極幫助熱心招待,指派專人調查,如果材料屬實,即應指定公安機關迅速妥為辦理,不得敷衍,如遇到不同意見時應即將自己意見迅速反映給原派人來的機關加以磋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為辦理。

(三)所逮捕帶回鄉村之案犯,當地人民政府或人民法庭均須公開依法處理;並公布處理結果,如系從大城市逮回之案犯,並應將其罪惡及處理結果通知原逃匿居之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中用報紙或出公告予以公布,以免只見捕人不見處理結果,引起各界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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