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麗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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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0年5月29日麗水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
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倡導與鼓勵的文明行為
第三章 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
第四章 實施與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在麗水的實踐,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弘揚踐行浙西南革命精神,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維護公序良俗,樹立新風正氣,推動新時代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以引導、鼓勵、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堅持黨的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全民參與的工作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評估等。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社區(村)組織應當加強對文明行為的宣傳和引導,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推進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公民應當支持和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公職人員、社會公眾人物、教育工作者、文化工作者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倡導與鼓勵的文明行為
第六條 倡導下列文明行為;其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從其規定:
(一)保護生態,節約資源,踐行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
(二)尊師重教,崇智尚學,提升師德,培育優良學風、教風、校風;
(三)文明舉止,注重禮儀,衣着得體,不大聲喧譁,維護公共秩序,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四)文明出行,公交優先,等候公共服務、使用公共設施、參加公共活動時,有序排隊,主動禮讓老弱病殘孕幼;
(五)文明旅遊,愛護文物古蹟和景區景點設施,服從景區景點引導、管理,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不亂刻亂畫;
(六)文明上網,不編造或者傳播暴力、淫穢、虛假的信息,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等合法權益的信息和違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七)文明裝修,控制噪聲、粉塵以及施工時間,按照規定堆放裝修垃圾,合法合理使用共有空間,不妨礙他人生活;
(八)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遵守醫療機構管理秩序,理性處理醫療糾紛,共同建立和諧、有序的醫患關係;
(九)文明養犬,遵守養犬規範,採取有效管控措施,防止犬只傷害他人、干擾他人生產生活、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十)愛崗敬業,恪盡職守,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範,尊重服務對象,提高服務水平;
(十一)文明經商,重信守諾,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貨真價實、明碼標價,不得欺詐、誘騙、誤導或者強迫消費;
(十二)文明家風,尊老愛幼,夫妻和睦,崇德尚禮,恭儉仁孝;
(十三)文明用餐,合理消費,適量點餐,使用公筷公勺;
(十四)鄰里和睦,與人為善,友好互助,依法、有序、文明處理矛盾糾紛;
(十五)移風易俗,文明舉辦節慶、婚喪、祭掃事宜,抵制封建迷信、非法宗教和賭博活動;
(十六)學習先進,尊崇英雄烈士,尊敬道德模範,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場所內瞻仰、參觀時,應當遵守管理規定和禮儀規範;
(十七)其他有益於促進社會文明的行為。
第七條 鼓勵下列行為:
(一)見義勇為;
(二)緊急現場救護;
(三)扶老、救孤、助殘、濟困、救災、優撫、助學等慈善公益活動;
(四)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人體器官(組織);
(五)志願服務活動;
(六)其他有益於社會文明的行為。
第八條 鼓勵設置民間獎項,對各類文明行為先進人物進行獎勵。
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道德模範、身邊好人、最美志願者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榮譽稱號獲得者。
第九條 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行業協會在組織制定社區公約、村規民約、管理規約、行業協會章程時,對文明行為相關內容進行約定,引導成員共同遵守。
第三章 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
第十條 本市重點治理與全國文明城市形象不相符、人民群眾反映突出的不文明行為。
第十一條 重點治理以下影響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為:
(一)機動車、非機動車占用消防車通道,占用盲道、坡道、殘疾人專用停車位等無障礙設施,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等公共區域違規停放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二)開展商業活動、集會和廣場舞等娛樂活動產生噪音,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
(三)從建築物、構築物、車輛內向外拋撒物品。
第十二條 重點治理以下影響社區生活的不文明行為:
(一)違法搭建、改建建築物和構築物;
(二)在住宅小區,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給車輛等充電;
(三)在樓道等公共空間堆放雜物;
(四)違反規定裝修作業或者室內發出噪聲,嚴重干擾他人生活。
第十三條 重點治理以下影響交通出行的不文明行為:
(一)市、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主要街道和重點公共區域內,機動車不按停車位的指示方向停放;
(二)機動車行經積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影響其他車輛通行或者致使積水飛濺行人;
(三)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時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或者經過人行橫道時不禮讓行人;
(四)駕駛非機動車逆向行駛、闖紅燈、越線停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及搭載人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
(五)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穿道路時看手機、嬉鬧、攀爬道路隔離設施。
第十四條 重點治理以下影響公共衛生的不文明行為:
(一)未按規定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垃圾;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內,在幼兒園、中小學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場所,在醫療和衛生保健機構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禁止吸煙區域吸煙;
(三)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垃圾;
(四)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外露天燒烤影響環境衛生。
第十五條 重點治理以下影響生態環境的不文明行為:
(一)非法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
(二)損壞公共綠地和綠化、環衛設施;
(三)違法排放或者傾倒污水、油煙、動物屍體等各類污染物;
(四)向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水庫、山塘、橋涵下空間等傾倒垃圾;
(五)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告確定的禁止垂釣區域內釣魚。
第十六條 互聯網租賃車輛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科學有序投放車輛,規範停放秩序,加強車輛的停放管理,及時清理隨意停放影響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車輛,及時維修故障車輛。
公民應當文明使用互聯網租賃車輛,不得故意損壞車輛,不得違規停放,影響通行或者市容市貌。
第四章 實施與保障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參與、協同配合的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工作機制。
公安、生態環境、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文化旅遊、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把對不文明行為的監督檢查、教育指導、獎勵懲戒等工作納入日常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不文明行為。
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完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和監督機制,加強對網絡不文明行為的監測,協助公安機關查處利用網絡散布、傳播虛假有害信息等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市政設施、交通設施、旅遊設施、文體設施、無障礙設施等文明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為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供保障。
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場所應當設置愛心座椅、無障礙設施,符合相關標準條件的車站、機場、醫療機構、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和女職工集中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獨立的母嬰室。
A級旅遊景區(點)的旅遊廁所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標準規範建設或者提供相應服務。鼓勵沿街機關、企事業單位向社會免費開放廁所。
住宅小區、單位應當在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區域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限時充電設施。
鼓勵和支持住宅小區建設和完善視頻監控等安全防範設施。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開展應急救護技能培訓,鼓勵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急救設備。
第十九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平台、移動客戶端等媒介應當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刊播公益廣告,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例,依法監督和批評不文明行為。
教育主管部門和各類學校、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納入教育內容,培養師生的文明習慣,鼓勵和倡導社會文明風尚。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範圍內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行政執法部門。
鼓勵和支持公民勸阻不文明行為;屬於違法行為的,及時向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舉報。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託統一政務諮詢投訴平台,建立不文明行為投訴、舉報工作機制,及時受理不文明行為的投訴、舉報。
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社交媒體等方式舉報不文明行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記錄製度,有關單位和組織對公民參加慈善公益、志願服務等文明行為予以記錄,並作為實施獎勵的依據。
獲得縣級以上道德模範、身邊好人、最美志願者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榮譽的,應當記入個人社會信用檔案。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獎勵、優待保障制度,對文明行為先進人物和事跡進行獎勵和宣傳,對需要幫助的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給予優先幫扶。
第二十四條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評價制度,定期開展測評工作,公布評價結果。
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不文明行為,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不文明行為人對勸阻者進行辱罵、推搡、威脅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其不文明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機動車行駛過程中駕駛人向車外拋撒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乘車人向車外拋撒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從建築物、構築物向外拋撒物品的,由該建築物、構築物的物業服務企業、產權人或者經營管理單位予以勸阻;拒不聽從勸阻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機動車不按停車位的指示方向停放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規定職責處五十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影響其他車輛通行或者致使積水飛濺行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經過人行橫道時不禮讓行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或者搭載人未佩戴或者未正確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影響車輛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在公共交通工具內,在幼兒園、中小學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場所,在醫療和衛生保健機構等禁止吸煙區域吸煙的,分別由當地交通運輸、教育、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前款規定禁煙區的單位對違反規定的吸煙行為不予勸阻、制止,不及時報告的,由該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其中,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對其營業場所內的吸煙行為不予制止的,由公安機關、文化行政部門依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露天燒烤影響環境衛生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告確定的禁止垂釣區域釣魚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互聯網租賃車輛的經營單位不及時清理隨意停放在人行道或者綠地上的互聯網租賃車輛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可以設立不文明行為曝光平台,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並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不文明行為,在適當範圍和時限內依法予以曝光,但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信息。
設立不文明行為曝光平台的,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就不文明行為曝光的適用情形、實施主體、實施程序等制定具體辦法,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行為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因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人應當受到罰款處罰的,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參加社會服務,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完成相應社會服務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罰款處罰。
社會服務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制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三十五條 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的,由有權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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