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麗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麗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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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麗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2020年6月23日麗江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0年7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倡導與鼓勵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共建共享、倡導為主、重在養成、獎懲並舉、統籌推進的原則,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協同推進、群眾共同參與的工作格局。
第四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計劃、組織協調、檢查考核、評估通報。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作用。
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公職人員、先進模範人物、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倡導與鼓勵
第七條 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尊重公序良俗,遵守市民公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行業準則以及其他文明規範,自覺養成良好文明習慣。
第八條 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乘用電梯先出後進,上下樓梯靠右通行;
(二)娛樂健身合理使用場地、設施、設備,在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內控制手機及其他電子設備音量、不大聲喧譁;
(三)維護公共場所乾淨、整潔,不隨地吐痰,不亂扔煙蒂、果皮、紙屑等垃圾;
(四)分類投放垃圾,參與垃圾減量,減少垃圾生成,支持垃圾資源化利用;
(五)愛護水體、園林、綠地等公共環境和公共設施;
(六)犬只出戶由成人牽繫、戴嘴套、主動避讓行人,及時清除糞便,飼養寵物做好安全措施;
(七)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呼吸系統傳染性疾病時自覺佩戴口罩;
(八)自覺遵守公共場所禁煙規定,提倡不吸煙、不敬煙、不勸煙;
(九)不在道路、居民區和其他公共區域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
(十)守法誠信經營,明碼標價,文明服務;
(十一)尊重和配合醫護人員工作,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
(十二)維護網絡文明,理性發表言論,自覺抵制網絡暴力;
(十三)鄰里之間團結互助,和睦共處,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占用公共綠地、公共區域,文明解決矛盾糾紛;
(十四)尊老愛幼、夫妻和睦、勤儉持家,培養和傳承良好家風。
第九條 提倡下列文明出行行為: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後上,主動給老、弱、病、殘、孕、幼和懷抱嬰幼兒等需要照顧的乘客讓座;
(二)駕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主動讓行應急車輛,行經斑馬線禮讓行人,低速通過積水路段,避免積水濺起妨礙他人;
(三)車輛上下乘客規範停靠,不妨礙他人通行;
(四)車輛在規定區域有序停放;
(五)騎乘電動自行車佩戴安全頭盔;
(六)文明使用共享交通工具。
第十條 提倡下列文明旅遊行為: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民族文化和宗教信仰;
(二)愛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等旅遊資源;
(三)服從景區景點管理,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第十一條 提倡下列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方式:
(一)節約水、電、氣等公共資源;
(二)適量點餐,杜絕浪費,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三)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
(四)優先選擇步行、騎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五)文明節儉操辦婚喪事宜,推進移風易俗。
第十二條 鼓勵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十三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職業規範要求,將文明行為培訓納入任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第十四條 弘揚見義勇為精神,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 完善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按照有關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無償獻血,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依法保障捐獻者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開展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等慈善公益活動,依法保障慈善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依法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為開展志願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依法支持和發展各類志願服務組織,加強專業能力建設,拓寬志願服務領域。
第十八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對外開放廁所、停車場,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 為環衛、園林和其他戶外工作人員提供飲用茶水、加熱飯菜、遮風避雨等便利服務。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文明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制度等工作制度和機制,配備相應工作力量,組織開展文明實踐活動,提升全社會的文明意識,促進全社會文明行為習慣的養成。
第二十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和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對文明行為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下列公共服務設施:
(一)道路、橋梁、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照明、停車場、停車泊位等市政設施;
(二)電子監控、信號燈、標誌標線、公交站台、隔離設施等交通設施;
(三)盲道、坡道、電梯、扶手等無障礙設施;
(四)體育場(館)、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院、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
(五)農貿市場、集市市場等生活設施;
(六)公園、廣場、文化活動中心等休閒娛樂設施;
(七)公共廁所和垃圾分類投放、垃圾存放清運、污水收集處理等環衛設施;
(八)居住小區、景區景點、公共廁所、街道、樓宇、門牌、應急避難場所、消防通道、禁煙等的標誌設施;
(九)公益廣告欄、宣傳欄、文明行為提示牌等宣傳設施;
(十)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保障設施。
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管理維護,保證設施完好、使用正常。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環境整治和保護,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加強農村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第二十三條 機場、車站、碼頭、政務大廳、醫療機構、大型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母嬰室,配套建設公共廁所,設置無障礙廁位等便利設施,確保正常開放、整潔衛生。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指導制定市民公約,指導和支持窗口單位、村(居)民委員會、行業協會、業主委員會等依法制定服務規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行業協會章程、業主公約等自律自治規範。
窗口單位、村(居)民委員會、行業協會、業主委員會等制定服務規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行業協會章程、業主公約, 應當對文明行為有關內容進行約定,督促成員共同遵守。
第二十五條 政務服務窗口單位、醫療機構、金融機構、景區管理機構、公共服務企業等應當發揮文明服務示範作用,合理設置服務網點和服務窗口,優化辦事流程,推廣網上預約、網上辦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禮貌的服務。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文明行為培養貫穿教育教學過程,制定文明行為守則,加強師德師風建設,開展文明行為教育和實踐活動,提升師生文明素養。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業監管,規範旅行社、導遊、景點景區經營管理單位經營服務行為。
旅遊經營者應當完善旅遊設施設備,設置服務設施、遊覽導向、注意事項等醒目標識,加強巡查管理和客流調控,維護正常旅遊秩序。
旅行社、導遊應當告知文明旅遊的行為規範,引導旅遊者健康、低碳、文明旅遊。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實際,對需要列入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制定實施重點治理的清單,明確重點治理的時段和區域,並向社會公布,由市、縣(區) 人民政府以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安、衛生健康、文化和旅遊、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健全聯合執法機制,針對列入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開展聯合執法、重點監管等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告知同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
第三十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章程規定,發揮自身優勢,組織開展各具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第三十一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宣傳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傳播文明行為,曝光不文明現象,刊播公益廣告, 宣傳先進典型,發揮榜樣示範引領作用,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三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情況予以反映。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採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舉報人、投訴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本條例所規定的職責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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