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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烏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驗區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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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烏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驗區條例
制定機關: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義烏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驗區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浙江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11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義烏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驗區條例

(2019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四章 貿易便利

  第五章 金融服務

第六章 營商環境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和保障義烏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批准的《浙江省義烏市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義烏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驗區(以下簡稱義烏試驗區)。

第三條 義烏試驗區應當融入和服務「一帶一路」建設、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堅持大眾貿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推進國際貿易綜合改革和創新,建立健全公平開放的市場規則和法治化營商環境,高水平建成世界小商品之都,輻射帶動金華義烏都市區和省內其他區域發展。

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義烏試驗區在國際貿易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先行先試,探索改革創新。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 義烏試驗區應當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原則,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進政府數字化轉型,建立與大眾貿易自由化和便利化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制。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的義烏試驗區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研究義烏試驗區建設戰略,把握創新試驗方向,協調解決義烏試驗區開發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在金華義烏都市區和省內其他區域複製推廣義烏試驗區創新經驗和成果。

義烏試驗區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設在省商務主管部門,承擔義烏試驗區議事協調機構日常工作。

第七條 義烏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義烏試驗區管委會)作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義烏試驗區的統籌規劃、開發建設管理、重大項目招商布局等工作。

義烏試驗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協同高效優化的原則綜合設置職能機構。

第八條 義烏試驗區管委會行使國際貿易改革領域省級權限。省人民政府根據義烏試驗區開發建設和改革創新需要,依法授予義烏試驗區管委會其他省級管理權限。

對屬於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管理權限,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不能委託行使的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委託義烏試驗區管委會行使。

義烏試驗區管委會行使與設區的市同等的經濟社會管理權限,但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應當由設區的市行使的職權除外。

義烏試驗區管委會行使省級、設區的市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具體目錄和實施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金華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職責,支持義烏試驗區的各項工作。

  支持稅務、邊檢、金融監管、海關、郵政管理等工作機構依法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責,落實有關義烏試驗區的政策措施,為義烏試驗區改革創新提供保障。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十條 義烏試驗區按照多規合一要求編制國土空間規劃,並按照規定程序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堅持集約高效利用土地的原則,合理安排功能空間,科學控制開發強度,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提升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的質量和效率。

  第十一條 義烏試驗區內土地利用符合省級基礎設施、重大產業、特色小鎮等用地政策的,給予優先支持。

第十二條 義烏試驗區應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制定並實施產業發展規劃,開展國際貿易方式和產業集群創新,推動實體市場與電子商務融合、貿易與產業聯動,提升出口產品國際競爭力。

第十三條 義烏試驗區應當優化物流設施布局,建設現代化的國際物流服務體系,提升物流通關、換裝、多式聯運能力。

  第十四條 義烏試驗區應當加強與長三角其他區域在資本、技術、人才、市場等方面的合作,鼓勵知名企業在義烏試驗區設立生產基地,引導優勢產業在義烏試驗區集聚,實現資源要素的優化配置,增強義烏試驗區大眾貿易自由化和便利化的輻射帶動作用。

第四章 貿易便利

第十五條 支持義烏試驗區建設綜合保稅區,探索新型區港聯動開放模式。

義烏試驗區應當按照國際貿易通行規則,在貨物、資金、人員往來方面實施更加自由便利的措施。

支持義烏試驗區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建立通關協作機制,開展海關監管、認證認可、標準計量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推動實現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第十六條 義烏試驗區按照規定實行市場採購貿易方式,建立與市場採購貿易方式相適應的海關、稅務、外匯、信用管理等監管措施。

  支持義烏試驗區開展市場採購進口貿易機制創新,實行海關稅款擔保、匯總徵稅,探索寄售代銷貿易方式和清單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海關實行以信用為基礎的分類管理制度,對誠信守法、管理規範的市場採購貿易主體提供便利化通關服務。

第十八條 推進義烏國際陸港和寧波舟山港一體化發展,探索內陸新型海關監管制度,建立與義烏試驗區相適應的跨關區快速通關模式。

第十九條 義烏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保稅監管場所建立貨物狀態分類監管制度。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保稅監管場所內的貨物可以按照規定進行保稅展示交易。

  義烏試驗區應當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保稅監管場所內企業之間的貨物交易提供便利化監管措施。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對市場經營戶採用市場採購貿易方式出口的貨物,按照規定免徵增值稅,不實行免稅資料備查管理和備案單證管理。

義烏試驗區內跨境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的貨物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但企業主體和出口貨物符合相關條件的,按照規定免徵增值稅、消費稅。

第二十一條 義烏試驗區應當創新電子商務管理模式,建立適應跨境電子商務特點的海關、稅收、結算、統計等制度,提高跨境電子商務便利化水平。

支持跨境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物流服務者等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倉儲物流、報關報檢等服務。

第五章 金融服務

第二十二條 支持義烏試驗區穩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人民幣跨境使用等金融改革創新,探索建立與義烏試驗區相適應的本外幣賬戶管理體系,促進跨境貿易、投資融資結算便利化。

第二十三條 義烏試驗區內的機構和個人可以通過各類本外幣賬戶辦理經常項下和政策允許的資本項下結算業務。

第二十四條 以市場採購貿易方式委託出口貨物的,可以由市場採購貿易經營者或者出口委託方收結匯。

第二十五條 金融機構和依法獲得跨境支付業務資質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跨境本外幣支付結算服務。

第二十六條 義烏試驗區應當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完善金融風險監測和評估機制,建立與金融業務發展相適應的風險防範機制。

義烏試驗區內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金融監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等義務,做好跨境異常資金流動線索分析和報送工作。

第六章 營商環境

第二十七條 義烏試驗區內各類市場主體享有平等地位和公平待遇,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義烏試驗區內各類市場主體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

第二十八條 義烏試驗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建立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立知識產權侵權舉報投訴和維權援助平台,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健全涉外知識產權執法協作機制,營造尊重知識價值的營商環境。

第二十九條 義烏試驗區可以推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聘任制等形式引進國際貿易相關的高層次人才和急需人才,開展國家機關與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人才雙向交流。

義烏試驗區可以與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國際貿易相關的合作辦學,依法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獨立校區和科研機構。

第三十條 義烏試驗區應當培育和發展專業化、國際化的律師、公證、司法鑑定等法律服務機構。鼓勵境內外高端法律專業人才在義烏試驗區依法開展法律服務。

義烏試驗區應當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提高商事糾紛仲裁的國際化程度,完善涉外商事糾紛訴調對接機制,優化營商環境。

第三十一條 義烏試驗區應當整合監管資源,創新監管方式,完善監管規則,推動形成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

第三十二條 義烏試驗區應當依託省公共數據平台,歸集企業基礎信息、監管信息、信用信息等數據,運用互聯網技術創新監管模式,加快智慧城市建設。

第三十三條 義烏試驗區應當完善流動人口動態管理機制,提高服務和管理的科學化、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四條 義烏試驗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外籍人員提供出入境、停居留等方面的便利。

  義烏試驗區應當簡化有關單位和組織申請外籍人員工作許可的審批流程。

  義烏試驗區可以通過「外籍商友卡」等載體,加強外籍人員身份認證、誠信體系、社會保障、金融服務等方面的機制建設,提升對外籍人員的服務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條 義烏試驗區應當完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在市場准入、政府採購等領域加強信用信息的應用,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在國際貿易綜合改革方面有新的改革要求和舉措的,按照新的規定執行。

義烏試驗區管委會可以依照本條例,根據國際貿易綜合改革需要制定具體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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