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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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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烏魯木齊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烏魯木齊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烏魯木齊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條例

(2005年12月2日烏魯木齊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06年3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2012年8月28日烏魯木齊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修改,2012年11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准修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規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施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非公共場地及其空間、建(構)築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的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展示牌、霓虹燈、燈箱、模型等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

(二)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設置的與其註冊登記名稱相符的標牌、匾額、指示牌等戶外招牌廣告設施。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統一管理工作。

區(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權限內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發布的經營資格審核、內容登記和監督管理。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規劃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建設、公安、林業(園林)、語言文字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根據城市風貌、格局、城市規劃確定的區域功能、道路特點等統一規劃,整體設計,分區控制,合理布局,保證城市容貌的整體美觀。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風格、造型、色調、體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質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後公布。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並與有關行業專項規劃相銜接。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禁設區、展示區、控制區。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制定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後公布。

第八條 利用公共場地及其空間設置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的方式取得設置權。公開招標、拍賣的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後公布。

利用非公共場地及其空間、建(構)築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設置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的,其業主或者管理者可以通過協議委託的方式,進行設置權的統一拍賣。

利用公共場地及其空間設置戶外商業廣告設施設置權出讓所得全部上繳財政;利用非公共場地及其空間、建(構)築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設置戶外商業廣告設施設置權出讓所得,按照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繳納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空間資源占用費。

第九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時,應當徵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設置。

第十條 申請設置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二)戶外廣告設置地權屬證明;

(三)戶外廣告正立面設計圖、彩色效果圖;

(四)搭建戶外廣告架的,應當附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技術和安全保證資料。

第十一條 申請設置戶外招牌廣告設施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營業執照;

(二)戶外招牌設計圖、彩色效果圖;

(三)搭建戶外招牌架的,應當附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技術和安全保證資料。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消防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正常使用或者妨礙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三)妨礙他人生產經營或者影響居民生活、影響他人對建(構)築物使用權益的;

(四)利用違章建築、危險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構)築物和設施的;

(五)國家機關、學校、文物保護單位、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六)利用樹木、占用綠地或影響園林景觀的;

(七)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其他區域。

第十三條 經批准的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的設置權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四條 設置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應當按照批准及登記的地點、期限、規格、設計圖、效果圖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按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選用節約能源、符合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避免對居民生活造成噪聲污染、光污染以及遮擋日照等不利影響。

第十六條 設置發布的戶外商業、公益廣告應按規定標明戶外廣告設置審批字號。

第十七條 戶外商業廣告版面閒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逾期閒置的,應當臨時以公益廣告內容代替。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保證戶外廣告設施的整潔、美觀、安全。

戶外廣告設施和戶外廣告內容中的圖案、文字出現燈光顯示不全或者破損、污跡、褪色、變形等情況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應當及時予以維修、更新。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遇有大風、暴雨和其他惡劣天氣預警預報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應當及時採取加固、斷電等安全防範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第二十條 利用公共場地及其空間設置的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設置權期滿後,仍符合設置規範的,設置權應當重新招標、拍賣。

非公共場地及其空間、建(構)築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的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設置權期滿後,仍符合設置規範的,設置權應當重新申請。

第二十一條 大型建築物的不同朝向有其他出入口的,可以在每個出入口設置一處戶外招牌廣告設施。

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築物內有多個單位的,設置戶外招牌廣告設施應當先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體規劃,並按規劃設計製作。

第二十二條 根據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需要拆除依法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的,應提前十五日書面通知設置人,由此給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應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巡查機制,及時查處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每平方米二千元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戶外招牌廣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平方米五百元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經批准設置的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未按批准及登記的地點、期限、規格、設計圖及效果圖設置或擅自變更的;

(二)設置發布的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未按規定標明戶外廣告設置審批字號的;

(三)發布戶外商業廣告的間歇期內,未發布公益廣告的;

(四)戶外廣告設施的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損的;

(五)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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