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瑤族自治縣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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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瑤族自治縣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乳源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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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乳源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乳源瑤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5月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6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乳源瑤族自治縣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條例

(2001年2月23日乳源瑤族自治縣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1年12月3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9年1月25日乳源瑤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並經2019年3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的《乳源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乳源瑤族自治縣水污染防治條例〉等兩部單行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提高森林資源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森林資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林區內的野生動物和植物。
森林,包括喬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樹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鬱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上述森林資源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乳陽林業局、天井山林場的森林資源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依法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鄉(鎮)林業工作站,負責指導和組織農村集體組織和個人發展林業生產。
第四條 自治縣建立林業基金制度,加大財政預算保障力度,確保森林資源培育、保護和管理工作正常開展。
第五條 自治縣實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具體辦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製定。
第六條 自治縣的森林分為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兩大類。生態公益林包括防護林、特種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薪炭林和經濟林。自治縣區域內根據氣候和環境條件劃分為四大林區。
(一)東北部山地為用材林、經濟林、水源涵養林區;

  1. 東南部丘陵為用材林、經濟林、風景觀賞林、薪炭林、水源涵養林區;

(三)中、西部山地為用材林、風景觀賞林、水源涵養林區;

(四)北部石灰岩高寒山地為用材林、經濟林、水源涵養林區。
第七條 自治縣禁止在全封林區、半封林區內砍伐林木和燒制木炭。推行以煤、沼氣、電、煤氣、太陽能代替薪材,改灶節燃,減少薪材消耗。
第八條 具備天然更新條件的森林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疏林地、新造幼林地、飛播造林地,以及江河湖泊沿岸坡地、水庫庫區和其他水土流失嚴重的地方,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應實行封山育林。
第九條 勘查、開採礦藏和新建、擴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及旅遊建設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徵用林地的,應當向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提出使用林地申請,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占用或者徵用林地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取水許可證,礦產資源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礦產開採許可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
占用或者徵用林地是指因勘察設計、修築工程設施、開採礦藏等需要使用林業用地,改變為非林業用地的行為。主要包括:
(一)在林地上修築永久性建築物或架設其它設施;

(二)在林地上空架設電力、通訊等線路,致使林地不能種植樹木、竹子等植物;

(三)在林地上進行開墾、採石、採砂、采土活動,致使林業生產條件遭受破壞;

(四)在林地上進行其它非林業生產而改變地形地貌的。
第十條 自治縣加強水土保持林建設。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

第十一條 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林區的動植物及其種子、種苗的檢疫工作,加強對綠化、觀賞和藥用樹木、木本果樹及其產品的調運檢疫。

第十二條 禁止違反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樹根、剝樹皮和採挖名貴花草、藥材。

第十三條 對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珍貴樹木和具有特殊價值的植物資源,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嚴格保護措施;未經省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採伐和採集。

第十四條 自治縣實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為森林特別防護期;春節、元宵、清明、中秋、國慶、重陽、冬至、除夕等傳統民俗節日及春耕備耕、秋收冬種和預報有高溫、乾旱、大風天氣等森林火災高發時段為森林高火險期。

在森林高火險區、森林高火險期內,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發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五條 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森林病蟲害的預測、預報工作,並提出防治方案。發生嚴重森林病蟲害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力量,採取緊急除治措施,防止疫情蔓延。
第十六條 禁止採伐下列生態公益林:

(一)京珠高速公路、國道323線、坪乳公路兩側第一重山分水線以內的森林;

(二)南水水庫沿岸150米以內的護岸林;

(三)南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大峽谷自然保護區、青溪洞珍貴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雲門寺風景區內的森林;

(四)自治縣縣城周圍第一重山分水線以內的森林以及泉水、平溪、天子地山、觀音山水源涵養林和大東山水土保持林。
第十七條 自治縣對森林、林木的採伐實行限額管理。採伐林木應當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年度採伐限額內核發採伐許可證,不得超限額審批發證。
第十八條 木材加工企業自行按要求自主開展木材加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木材經營、加工和運輸的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稅務、公安、交通、鐵路、航運和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木材經營、加工和運輸的管理工作。

禁止木材經營、加工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經營、加工無合法來源的木材;

(二)擅自經營、加工疫木和其他違反植物檢疫法規的行為;

(三)偽造、塗改木材購銷台賬。

第十九條 從自治縣運出木材,應當申領《木材運輸證》。

第二十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木材檢查站,負責木材和野生動植物的運輸檢查以及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調運檢疫檢查。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對造林綠化實行部門和單位負責制。

宜林荒山荒地,屬於國家所有的,由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和政府其他主管部門組織造林,屬於集體所有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組織造林。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依照國家法律規定由集體或個人承包造林。

鐵路公路兩旁、江河兩側、湖泊、水庫沿岸的造林綠化由有關主管單位負責;工礦企業、機關、學校、部隊營區的綠化由各單位負責;城鎮的綠化,由各城鎮建設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公民,男十一歲至六十歲,女十一歲至五十五歲,除喪失勞動能力者,每人每年應當義務植樹不少於3棵。按照有關規則、標準和技術要求,無報酬地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履行義務植樹行為。義務植樹盡責形式可以分為造林綠化、撫育管護、自然保護、認種認養、設施修建、捐資捐物、志願服務、其它形式等8類。

提倡和鼓勵種植紀念樹。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各年度義務植樹需要規劃和年度計劃,每年安排一定的資金,用於苗木生產基地建設,保證義務植樹所需苗木。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占用林地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條規定,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由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按照開墾或者開發面積,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採挖列為自治縣保護的野生植物或者採伐、採集珍、稀等植物資源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予以處罰;依法需要吊銷營業執照的,通知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一)不執行有關台賬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收購無合法來源木材的,沒收違法收購的木材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非法收購木材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經營、加工疫木的,沒收非法經營、加工的木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有其他違反植物檢疫規定行為的,依照植物檢疫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應當履行植樹義務的公民無故不履行義務的,由所在單位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履行義務。無故不履行當年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通報批評。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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