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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瑤族自治縣水污染防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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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瑤族自治縣水污染防治條例
制定機關:乳源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乳源瑤族自治縣水污染防治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乳源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乳源瑤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5月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6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乳源瑤族自治縣水污染防治條例

(2001年2月23日乳源瑤族自治縣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1年12月3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防治水質污染,維護水質的良好狀態,保證水資源的有效利用,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第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每年安排專項經費用於水質保護。

第四條 在河流、水庫沿岸的企業和村莊,應當建立和完善廢水、污水排放和處理系統。

第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排放的水污染物,不得超過環境保護部門下達的排污總量控制指標。

第六條 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成後由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建機構進行有償服務管理,並具接受自治縣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的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方案確定的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單位,必須按照自治縣環境保護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設置排污口,並且安裝污染物控制監測設備。

第八條 排污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須立即採取措施,停止或者減少排污,並且在事故或者突發性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向自治縣環境保護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自治縣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定期對飲用水源進行監測,隨時掌握水環境質量狀況。

第十條 南水水庫、橫溪水庫為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水質必須達到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Ⅱ類標準。

南水河、武江河、楊溪河、游溪河、大潭河、大布河、五官廟河、水源宮河等水係為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水質必須達到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Ⅲ類標準。

第十一條 在水源保護區內的河流、水庫及其沿岸,必須執行以下規定:

(一)禁止新建、擴建對水源可能造成污染危害的建設項目以及將污水直接排入水域的排污口;

(二)禁止設置儲放有毒有害物品的倉庫或者堆棧。現有的存量農藥少於五噸和化肥少於二百噸的倉庫,必須採取防泄漏措施,並經自治縣環境保護部門批准,方可保留;

(三)不得設置垃圾堆放場和處理場;

(四)禁止向水體排放殘油、廢油、油性混合物和傾倒垃圾、糞便以及其他廢棄物;禁止在水體中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容器;

(五)以石油類為原料的企業單位和以石油類為燃料的船舶必須設置防油類泄露的裝置;

(六)運輸有毒有害物質的車輛、船舶,必須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且配備防溢、防漏的安全裝置,方可通行;

(七)禁止新建、擴建採石場。現有的採石場必須有切實可行的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

(八)醫療廢水必須經消毒處理達標後才能排放;

(九)禁止炸魚、毒魚。

第十二條 在南水水庫、橫溪水庫庫區水面及一百米岸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工業項目;

(二)現有企業的污水直接排入水域;

(三)設置游泳場、飲食店、禽畜養殖場以及從事水面種植等活動;

(四)沖洗碼頭、船舶以及沿岸建築物時,將垃圾、渣土、沙石等排入、傾倒到水域。

第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根據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拒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七)項,第十二條第(一)、(二)項規定,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二)、(四)、(五)、(六)、(八)項,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處以5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使用,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責令其關閉。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至少每兩年一次向上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水質保護情況。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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