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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瑤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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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瑤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制定機關:乳源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乳源瑤族自治縣自治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乳源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乳源瑤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9年9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乳源瑤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1988年3月27日乳源瑤族自治縣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88年6月18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1999年1月23日乳源瑤族自治縣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1999年5月21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2009年3月10日乳源瑤族自治縣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二次修訂 2009年7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自治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第三章 經濟建設

第四章 財政管理

第五章 社會事業建設

第六章 人才隊伍建設

第七章 民族關係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乳源瑤族自治縣的地方和民族等特點,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乳源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是廣東省行政區域內以乳源瑤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設在乳城鎮。

第三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以下簡稱自治機關),行使縣級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法行使自治權。

第四條 自治機關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團結和帶領全縣各民族人民,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

第五條 自治縣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原則的前提下,根據有利於發展社會生產力,有利於增強經濟實力,有利於提高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有利於促進各民族平等、團結、共同繁榮的要求,應當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本縣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的發展。

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自治縣的實際情況的,自治縣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第六條 自治縣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自治縣的各民族公民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自治縣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

第七條 自治縣維護國家的統一,確保憲法、法律和法規在自治縣內的實施。自治縣把國家的整體利益放在首位,積極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自治縣依法申請上級國家機關的扶持、幫助,加速發展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本條例,每年將實施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章 自治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第九條 自治機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自治縣人民政府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在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根據自治縣實際情況,依法制定、修改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自治條例的制定和修改,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單行條例的制定和修改,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和修改,報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中各民族代表名額和比例,依據法律規定的原則,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確定。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瑤族公民應占適當比例,應當有瑤族公民擔任主任或副主任。

第十三條 自治縣縣長由瑤族公民擔任。自治縣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要重視配備瑤族公民。自治縣瑤族聚居鎮的鎮長由瑤族公民擔任。

第十四條 自治縣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

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審理和檢察案件,以法律、法規和自治縣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為依據。

自治縣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有瑤族公民擔任院長、檢察長或者副院長、副檢察長。在其他領導成員和工作人員中要合理配備瑤族公民。

第三章 經濟建設

第十五條 自治縣在上級國家機關的幫助、指導下,研究、制定和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自主安排和管理本縣的經濟社會建設事業。

在上級國家機關制訂中長期規劃依法聽取意見時,自治縣應當根據本縣的發展規劃和重大項目建設需要,積極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六條 自治縣享受省人民政府在職權範圍內比照國家對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的扶持。

自治縣在經濟社會建設管理中,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外,還可以行使省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管理權。

第十七條 自治縣堅持科學發展觀,充分發揮資源、區位和政策優勢,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第十八條 自治縣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資源開發、深加工項目享受上級國家機關優先安排的照顧。

第十九條 自治縣依法保護和管理本縣的土地、森林、水域、濕地、礦藏等自然資源,對本縣可以開發的自然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

自治縣對投資開發自然資源的經濟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給予保護。

任何經濟組織或個人在自治縣利用資源進行開發建設的項目,要有利於自治縣可持續發展,並給予合理的資源補償。

第二十條 自治縣加大農業投入,不斷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大力引進和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技術, 推進農業結構調整和農業技術改造,發展生態農業和特色農業,加快農業產業化進程。

自治縣保障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實行多種經濟形式和經營方式,發展種植業、養殖業和其他產業,扶持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並在技術、信息和經營管理上做好服務,不斷增加農民收入。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堅持合理、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方針,全面規劃,加強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土地資源,促進國有土地資產的保值增值。

自治縣依法保障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並依照自願原則,支持農戶承包的土地經營權有償流轉。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依法加強森林資源和生態安全的管理,禁止亂砍濫伐等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行為。自治縣加大投入,保護和建設生態公益林、自然保護區,加快林種結構調整。鼓勵各種經濟組織或個人發展林業,擴大非公有製造林規模。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堅持水資源合理配置,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大力發展水電產業,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

自治縣制定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充分利用南水水庫的自然條件,科學發展水產養殖和生態旅遊。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大力推進新型工業化建設,堅持分類指導,按照優先發展區、重點發展區和生態發展區劃分,因地制宜着重發展環保型工業。

自治縣鼓勵縣內外的經濟組織和個人在本縣辦企業、事業,給予享受優惠政策,並保護其合法權益。

自治縣可以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選擇合適的區域,設立產業園區。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積極發展交通基礎設施,加快公路運輸網絡建設,完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體制,改善交通運輸條件,大力發展農村客運。

第二十六條 自治縣堅持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並重的方針,保護和改善生產環境和生活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七條 自治縣積極發展民族特需商品的生產,做好供應工作,以滿足少數民族群眾生產生活的特殊需要。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在投資、金融、稅收等方面享受國家規定的民族貿易政策的照顧。

第二十八條 自治縣鼓勵扶持民營經濟和外向型經濟的發展。在發展民營經濟和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自治縣積極發展對外貿易,擴大商品出口和勞務輸出。

第二十九條 自治縣按照統一規劃、科學開發的原則,加快旅遊業發展,積極構建大南嶺生態旅遊基地。

第三十條 自治縣積極扶持瑤區和石灰岩地區實施生態移民和人口遷移,改善其生產生活條件。

第三十一條 自治縣加快推進城鎮化建設。城鎮建設應注重科學規劃、體現民族特色。

自治縣加強中心鎮建設,統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新社區,增強城鎮發展能力,集聚城鎮人口,加快城鎮化進程。

第三十二條 自治縣自主管理縣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級國家機關如要改變其隸屬關係,應經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同意。

自治縣境內省屬、市屬的企業、事業單位,要尊重自治機關的自治權,遵守本條例。

第四章 財政管理

第三十三條 自治縣的財政是一級地方財政,是國家財政的組成部分。

自治縣依法享有管理地方財政的自主權,自主調整財政預算的收支,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結餘資金。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的項目,享受上級國家機關對民族自治地方的照顧性政策。

自治縣加強財政稅收管理,嚴肅財經紀律,嚴格執行財政稅收法規,加強審計監督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條 自治縣通過上級財政轉移支付的支持,保證國家機關正常運轉、財政供養人員工資按時足額發放、基礎教育正常經費支出。在執行預算過程中,遇到上級國家機關的政策調整或者受災減收等原因,縣財政受到減收時,因稅收減免等政策造成民族自治地方財政減收的部分,可以報請上級國家機關在測算轉移支付時作為因素給予照顧。

第三十五條 自治縣人均財力低於全省建制縣(市)平均水平,不足部分可以報請省財政通過轉移支付解決;自治縣通過國家實行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享受一般性財政轉移支付、民族地區財政轉移支付和國家及省確定的其他方式的財政轉移的照顧。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自治縣各項開支標準、定員、定額,根據國家規定的原則,結合自治縣實際情況,可以制定補充規定和具體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六條 自治縣的財政預算支出,按照國家規定,設機動資金,預備費在預算中所占比例高於一般的地區,但不得超過預算支出總額的3%。

自治縣在自主安排少數民族發展專項資金和民族工作經費的同時,享受上級國家機關安排的少數民族發展專項資金和民族工作經費。

第三十七條 自治縣鼓勵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對本縣的各項建設事業,特別是重點建設項目和農村建設項目,加大信貸投入。

自治縣享受國家給予民族地區的無息貸款、貼息貸款和低息貸款的優惠,並充分發揮其效益。

第三十八條 自治縣執行國家的稅收政策法規。對屬於地方財政收入的稅收的減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自治縣上劃的增值稅等共享收入的增量部分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返還的照顧。

第三十九條 自治縣依法徵收水資源費和水土保持補償費,除按規定上繳中央財政部分外,其餘部分可以報請上級國家機關批准,留給自治縣專項用於水資源開發和保護。

自治縣徵收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排污費、育林金,除按規定上繳中央財政部分外,其餘部分可以報請上級國家機關批准,留給自治縣,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用途和範圍,專款專用。

第四十條 上級國家機關撥給自治縣的各項補助專款和專用資金,任何部門不得剋扣、截留、挪用,不抵減正常預算收入。上級國家機關給予本縣免交或者返還的稅費,不抵減各項補助專款和專用資金,不影響各項補助專款和專用資金的分配。

第五章 社會事業建設

第四十一條 自治縣按照國家有關方針、政策,自主管理自治縣的教育、科學、文化、廣播、電視、衛生、體育、計劃生育等事業,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

第四十二條 自治縣積極加快信息網絡建設,提高現代信息服務水平。

第四十三條 自治縣加快社會事業基礎設施建設,發揮公共財政的主導作用,逐年加大投入力度。對教育科技事業經費投入的財政撥款增長幅度,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自治縣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社會事業建設,接受各類組織和個人對社會事業的捐贈,並按照規定給予捐贈者享受優待。

第四十四條 自治縣把教育事業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不斷加大投入,改善辦學條件。提高義務教育水平,逐步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發展民族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幼兒教育和特殊教育。

自治縣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對教育專項資金傾斜安排的照顧,安排專項資金改善學校辦學條件和教學設施。

自治縣健全學生資助制度,保障少數民族學生完成普及教育階段的學業,少數民族學生按規定享受生活補貼。

第四十五條 自治縣大力發展民族教育事業,重視「雙語」教學,縣高級中學招收新生時,對瑤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學生適當放寬錄取條件。

第四十六條 在各級招生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高等院校在招收新生時,自治縣少數民族考生享有降分錄取的照顧。

第四十七條 自治縣建立和完善科技服務體系和科學普及體系,積極運用上級國家機關對自治縣的科技扶持政策,開發科技項目,推廣應用科技成果,推進科技進步和創新。

自治縣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開展各項科技研究和推廣活動。對研究、推廣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四十八條 自治縣興辦文化、體育事業,加大投入,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以弘揚瑤族文化為重點,挖掘民間民俗傳統的文化,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和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活動,加快瑤鄉文化建設。

自治縣保護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蹟,尊重瑤族服飾和禮儀,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搜集、整理、研究、開發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

第四十九條 自治縣重視廣播、電視、新聞和出版事業的發展。在上級國家機關的幫助下,加快基礎設施建設,加強新聞宣傳,突出民族特色,不斷提高質量。

第五十條 自治縣積極發展醫療衛生事業。在上級國家機關的幫助下,增加投入,加強公共衛生體系和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

自治縣自主管理和支持瑤族民間傳統醫藥的研究和開發。

自治縣組織和開展愛國衛生運動,依法加強食品藥品管理、衛生監督,採取有效措施預防控制傳染病、地方病和職業病,提高人民群眾健康水平。

第五十一條 自治縣依法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穩定低生育水平。

第五十二條 自治縣加快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完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保險以及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形成與本縣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

第六章 人才隊伍建設

第五十三條 自治縣堅持人才強縣戰略,健全人才管理機制,採取措施培養、引進、用好人才,建設一支德才兼備、熟悉民族政策的人才隊伍。

第五十四條 自治縣積極培養行政管理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特別重視瑤族人才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在後備人才隊伍建設中,瑤族公民所占比例要高於其人口比例。

第五十五條 自治縣錄用、聘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時,對瑤族公民應當適當照顧。

第五十六條 自治縣境內省屬、市屬的企業、事業單位,在招收人員時,應當優先招收自治縣公民,其中瑤族公民應占一定比例,並適當放寬錄取條件。

第五十七條 自治縣的幹部、職工可以享受少數民族地區補貼和其他優惠待遇。在自治縣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男滿30年、女滿25年的工作人員,退休時在生活待遇上給予照顧。

自治縣內的各企業和非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辦理退休時,可以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第七章 民族關係

第五十八條 自治縣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平等權利,同時教育各民族公民履行應盡的義務。充分調動各民族幹部和群眾的積極性,增強各民族的團結,促進各民族的共同繁榮。

第五十九條 自治縣教育和鼓勵各民族的幹部和群眾學習掌握民族政策法律法規和自治縣歷史文化知識,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互相尊重,和睦相處。

第六十條 自治縣照顧境內其他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在處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問題時,要與他們的代表充分協商,尊重他們的意見。

第六十一條 自治機關尊重各少數民族的傳統習慣、傳統文化和傳統節日,組織開展各種健康有益的文藝體育活動。

每年農曆十月初一日是瑤族的傳統節日「十月朝」,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參照國家有關規定放假2天。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每年公曆10月1日是自治縣成立紀念日。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的修改權屬於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解釋權屬於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六十四條 自治縣境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自治機關組成人員應模範執行本條例。

第六十五 屬自治縣管轄的一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群眾團體、學校等的公章、牌匾、文件、公告等,必須冠以「乳源瑤族自治縣」全稱。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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