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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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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行政法規已於2013年1月1日被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2012年)廢止。
關於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 (1989年)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1996年10月22日
有效期:1997年1月1日—2012年3月31日(不含本日)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2012年)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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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事業單位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各級各類國有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四條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第五條 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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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事業單位預算是指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七條 國家對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準根據事業特點、事業發展計劃、事業單位收支狀況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財力可能確定。定額或者定項補助可以為零。少數非財政補助收入大於支出較多的事業單位,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事業單位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測算編制收入預算;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事業單位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九條 事業單位根據年度事業計劃,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核定(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財政部門,下同)。事業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覆後執行。

第十條 事業單位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但是,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者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事業單位可以報請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調整預算;非財政補助收入部分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單位自行調整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收入預算調整後,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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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收入是指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事業經費。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入,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的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核准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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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包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

(二)經營支出,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實行收入上繳辦法的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的定額或者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數;不能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並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事業單位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事業單位的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五章 結餘及其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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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結餘是指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經營收支結餘應當單獨反映。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的結餘(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餘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餘),除專項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專用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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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專用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二十三條 ,專用基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於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結餘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於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醫療基金,即未納入公費醫療經費開支範圍的事業單位,按照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公費醫療經費開支標準從收入中提取,並參照公費醫療制度有關規定用於職工公費醫療開支的資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二十四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七章 資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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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資產是指事業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資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二十七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款項、預付款項和存貨等。前款所稱存貨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應當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帳實相符。對存貨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調帳。

第二十八條 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和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系統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明細目錄。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報廢和轉讓,一般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核銷。大型、精密貴重的設備、儀器報廢和轉讓,應當經過有關部門鑑定,報主管部門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批准。具體審批權限由財政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當轉入修購基金;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

第三十一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事業單位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計入事業收入。事業單位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第三十二條 對外投資是指事業單位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面向其他單位的投資。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或者備案。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第八章 負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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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負債是指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款項、暫存款項、應繳款項等。應繳款項包括事業單位收取的應當上繳財政預算的資金和應當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繳稅金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九章 事業單位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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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發生劃轉撤併時,應當進行清算。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三十八條 劃轉撤併的事業單位清算結束後,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係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無償移交,並相應劃轉事業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後,轉作國家資本金。

(三)撤銷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同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四)合併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併後多餘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第十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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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事業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四十條 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四十一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事業單位收入及其支出、結餘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 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執行、資產使用、支出狀況等。財務分析的指標包括經費自給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等。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業務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一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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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國家對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非國有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照本規則執行;其他非國有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以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四十五條 下列事業單位或者事業單位的特定項目,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同行業或者相近行業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規則:

(一)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事業單位經營的接受外單位要求投資回報的項目;

(三)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的具備條件的其他事業單位。

第四十六條 行業特點突出,需要制定行業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辦法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則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財務管理辦法。

第四十七條 本規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5日國務院批准,1989年1月26日財政部發布的《關於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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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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