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停止適用《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等4件單行條例有關條款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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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停止適用《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等4件單行條例有關條款的決定
制定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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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雲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10月2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10月2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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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停止適用《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

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等4件

單行條例有關條款的決定

(2018年10月22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確保單行條例與黨中央精神相符合、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一致,維護黨中央權威和國家法制統一,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

《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第十七條、《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第十七條、《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雲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白馬雪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內容不一致,停止適用,按照上位法規定執行,直至依法修改完善或者廢止有關單行條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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