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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行政審判工作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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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行政審判工作的決定
制定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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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雲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11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1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加強行政審判工作的決定

(2020年11月25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為進一步加強行政審判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和矛盾糾紛化解,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促進司法公平正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如下決定。

一、全省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切實樹立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提高對行政審判工作重要性認識,全面正確實施行政訴訟法,強化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注重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制度機制建設,形成尊重法院裁判、接受法律監督、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政審判良好氛圍。

二、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要堅持公正司法,踐行司法為民理念,依法行使行政審判權。優化行政審判工作制度機制,合理配置行政審判資源,加強行政審判隊伍專業化建設,不斷提升行政審判能力水平,提高行政審判質量和效率。堅持行政審判司法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積極推動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的運用,提高行政審判信息化建設水平。

三、全省各級行政機關要提高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落實防止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及執行工作。不得要求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員參與具體行政管理活動等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事務。認真研究行政審判白皮書,及時反饋落實司法建議的情況,切實解決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生效裁判文書履行率及司法建議落實等情況應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標準。

四、全省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加強溝通聯繫,增強行政與司法良性互動,促進依法行政和矛盾糾紛化解。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交流行政機關應訴、規範行政執法行為、行政爭議化解、司法和檢察建議反饋落實、行政案件統計分析等情況。

五、全省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加強溝通協調,整合司法調解、人民調解、行業調解、律師調解等社會力量,健全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充分發揮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作用,促進行政訴訟與行政裁決、行政複議等的有機銜接,建立健全訴前調解、複議調解制度,合力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六、全省各級行政機關要加強行政爭議源頭治理,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在解決行政爭議中的主渠道作用,暢通行政複議渠道,完善自身糾錯機制,提高行政複議質量和效率。加強行政複議與行政裁判標準的銜接,統一法律適用。加強行政複議隊伍專業化建設,保持行政複議隊伍穩定。

七、全省各級行政機關要認真履行出庭應訴法定義務,逐年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比例。積極出庭應訴、答辯,配合人民法院做好開庭審理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實施、誰負責」的原則,確定行政機關負責人以及其他具體行使行政職權的工作人員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有正當事由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做好庭前準備工作,積極參與庭審活動,就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發表意見。對於人民法院組織調解、協調和解的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積極配合,努力實現案結事了。行政機關負責人未按規定出庭應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向監察機關、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八、對於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涉及土地房屋徵收、移民搬遷安置、舊城改造等社會關注度高或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對於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重大人身、財產權益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登記案件,以及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有利於化解行政爭議的其他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九、全省各級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要積極推進非訴行政案件執行新機制,加強非訴執行的協調銜接。對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案件,由人民法院對行政決定是否符合強制執行條件進行審查,裁定準予執行的,可以由申請執行的行政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加強對集體土地徵收中拆遷類案件以及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責令拆除違法建築、恢復原狀等行為罰類案件裁執分離銜接機制的探索,理順執行關係。

十、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執行行政案件立案登記制度,加強對行政相對人的訴權保護,引導行政相對人理性合法行使訴權。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應當平等對待各方當事人,依法保障當事人辯論、委託代理、申請迴避、證據保全等各項訴訟權利。

十一、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要積極推進和深化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改革,加強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法院與非集中管轄法院、集中管轄法院與案件轄區行政機關的協調配合制度機制建設,保障和加強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法院的行政審判力量,切實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問題。

十二、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審理中發現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向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對存在重大行政執法風險、社會反映強烈、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等的司法建議,可以抄送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認真總結行政審判工作情況,定期發布行政審判白皮書,促進法治政府建設。

十三、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充分發揮行政檢察職能,加強對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在履行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有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人民法院公正審理和執行的行為等情形,應當依法提出檢察建議。

十四、全省各級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健全問題線索移送機制。對行政審判或行政檢察工作中發現的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按程序及時移送監察機關。

十五、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要強化對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的監督和支持。圍繞行政審判方式改革、行政訴訟法律法規實施、規範執法行為、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等方面開展監督。加大對行政機關應訴以及履行生效裁判等情況的監督力度。

十六、全省各級行政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認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強化以案釋法。各級普法機構及宣傳文化部門、各類新聞媒體要加大對行政審判的宣傳力度,創新宣傳教育方式,積極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形成全民守法的社會氛圍。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3月31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全省行政審判工作的決議》同時廢止。

雲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20年12月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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