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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創建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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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創建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
雲南省創建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促進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雲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5月1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7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雲南省創建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

促進條例

(2020年5月12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保護與治理

第四章 促進綠色發展

第五章 促進社會參與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築牢國家西南生態安全屏障,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推動綠色循環低碳發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努力把雲南建設成為全國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中國最美麗省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創建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的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是指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的戰略位置,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建立健全生態文明體系,全面提升全社會的生態文明意識,弘揚民族優秀生態文化,推動我省生態文明建設達到全國領先水平。

第三條 生態文明建設應當堅持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堅持生態惠民、生態利民、生態為民,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遵循科學規劃、區域統籌、分類指導、整體推進、社會參與、共建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全省創建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工作,建立生態文明建設聯席會議制度和督察制度,統籌協調解決生態文明建設重大問題。

州(市)、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綜合協調機構,具體負責生態文明建設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處理好生態文明建設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關係,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生命健康安全,提升人民群眾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構建以生態價值觀念為準則的生態文化體系,普及生態文明知識,倡導生態文明行為,弘揚生態文化,提高全民生態文明素質。

第七條 生態文明建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生態文明建設,並保障其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生態文明建設法律、法規,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承擔生態環境保護企業主體責任。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全省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規劃並組織實施。

州(市)人民政府根據全省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上級的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行動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統籌協調管控制度,統籌劃定落實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科學布局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嚴守城鎮、農業、生態空間,規範空間開發秩序和強度,提高空間資源利用效率和綜合承載能力。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紅線主體責任,建立生態保護紅線管控和激勵約束機制,健全生態保護紅線的調整機制,將生態保護紅線作為有關規劃編制和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合理規劃城鎮功能布局,減少對自然生態的干擾和損害,保持城鎮特色風貌,改善城鎮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城鎮。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規劃管理,改善農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人居環境,實施鄉村振興、扶貧開發,推動農村特色產業發展和農民增收致富,建設美麗鄉村。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創建活動,建立生態文明建設教育基地,開展愛國衛生運動,並與文明城市、園林城市、衛生城市等創建活動相結合。

第三章 保護與治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源頭預防、過

程控制、損害賠償、責任追究的生態環境保護體系,健全生態保護和修複製度,統籌山水林田湖草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完善污染防治區域聯動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自然資源統一調查、評價、監測制度,健全自然資源監管體制。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完善生物多樣性保護網絡,防治外來物種入侵,對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和珍稀、瀕危、特有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予以重點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執法管理體制,明確執法責任主體,落實執法管理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加大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依法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全面禁止和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行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防範、打擊邊境地區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走私和非法貿易行為。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構建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健全國家公園保護制度的執行機制,規範保護地分類管理,保護自然生態系統的原真性、完整性。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資源保護與管理,加大退耕還林力度,開展國土綠化,保護古樹名木,加強森林火災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控,提高森林覆蓋率及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草原保護與治理,實行基本草原保護制度,建立退化草原修復機制,實施退化草原禁牧、休牧和劃區輪牧,加大退牧還草和岩溶地區草地治理力度。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保護與修復,建立濕地保護管理體系,實行濕地面積總量管控,嚴格濕地用途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耕地保護和管理,堅守耕地紅線和永久基本農田控制線,嚴控新增建設占用耕地,嚴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加強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並公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治理區,因地制宜採取有利於保護水土資源、實施生態修復等各種措施,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石漠化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持續推進石漠化綜合治理工程,把石漠化治理與退耕還林、防護林種植、水土保持、人畜飲水工程等相結合,改善區域生態環境。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氣候資源調查和氣候承載力、氣候資源可開發利用潛力評估,確定氣候資源多樣性保護重點,合理規劃產業布局、產業聚集區和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對脆弱氣候區域採取限制開發量、修復氣候環境等保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水環境質量、水污染物排放等標準,加強水污染防治、監測和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處理好水資源開發與保護關係,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促進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第二十四條 實行省、州(市)、縣(市、區)、鄉(鎮)、村五級河(湖)長制。各級河(湖)長應當落實河(湖)長制的各項工作制度,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河(湖)管理保護工作。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環境保護聯合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防治。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工業、燃煤、機動車、揚塵等污染源的綜合防治,實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推行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控制、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壤污染防治、風險管控和修復,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和建設用地准入管理。州(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調整優化農業產業結構,加大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力度,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擴大有機肥施用,落實畜禽水產養殖污染防治責任,推進標準化養殖和植物病蟲害綠色防控。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噪聲污染、光污染防治,完善管理制度,促進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防止或者減少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健康的影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放射性污染防治,建立放射性污染監測制度,預防發生可能導致放射性污染的各類事故。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方案,推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處置。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的目標任務、配套政策、具體措施,加快建立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垃圾處理系統。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進廁所革命,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城鄉公廁、旅遊廁所,加大對現有城鄉公廁、旅遊廁所和農村無害化衛生戶廁的改造、管理力度,推進多元化建設運營模式和公廁雲平台建設。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公益性節地生態安葬設施建設,建立節地生態安葬獎補制度,推行節地生態安葬方式,對鐵路、公路、河道沿線和水源保護區、風景旅遊區、開發區、城鎮周邊等範圍的散埋亂葬墳墓進行綜合治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機制,指導督促企業事業單位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依法公開相關信息,及時啟動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突發環境事件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健康的影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風險管理的長效機制,鼓勵化學原料、化學製品和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高環境風險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四章 促進綠色發展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貫徹高質量發展要求,堅持開放型、創新型和高端化、信息化、綠色化產業發展導向,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培育壯大重點支柱產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構建雲南特色現代產業體系。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立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推進綠色能源開發利用、全產業鏈發展,科學規劃並有序開發利用水能、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發展清潔載能產業,促進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業綠色發展推進機制,發展綠色有機生產基地,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和綠色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促進綠色食品產業發展。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發展生物製造、生物化工等產業,鼓勵支持中藥材綠色化、生態化、規範化種植加工和中藥飲片發展,發展高端醫療產業集群;規劃建設集健康、養生、養老、休閒、旅遊等功能於一體的康養基地。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綠色發展理念貫徹到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和養護全過程,提升交通基礎設施、運輸裝備和運輸組織的綠色技術水平,推進集約運輸、綠色運輸和交通循環經濟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立體化、智能化城市交通網絡,鼓勵節能與新能源交通運輸工具的應用。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市場監管,合理規劃促進全域旅遊發展,鼓勵發展生態旅遊、鄉村旅遊,推進旅遊開發與生態保護深度融合。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面覆蓋、科學規範、管理嚴格的資源總量管理和全面節約制度,加強重點用能單位能耗在線監測,鼓勵企業開展節能、節水等技術改造和技術研發,開發節能環保型產品,加強節能環保新技術應用推廣。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礦產資源節約集約開發機制,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建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制度,指導、監督礦業權人依法保護礦山環境,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義務。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原則推進循環經濟發展,構建循環型工業、循環型農業、循環型服務業體系。

各類開發區、產業園區、高新技術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園區循環化改造,開展園區產業廢物交換利用、能量梯級利用、水循環利用和污染物集中處理。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建立統一收集、專類回收和集中定點處理制度,推進餐廚廢棄物、建築廢棄物、農林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推進再生資源回收和利用行業規範發展。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廢棄物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科學制定補償標準,推動森林、湖泊、河流、濕地、耕地、草原等重點領域和禁止開發區域、重點生態功能區等重要區域生態保護補償全覆蓋,完善生態保護成效與資金分配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逐步實行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進綠色消費,加強對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的監管;鼓勵消費者購買和使用高效節能節水節材產品,不使用或者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鼓勵生產者簡化產品包裝,避免過度包裝造成的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在進行政府採購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採購或者強制採購節能產品、環境標誌產品。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綠色建築發展,推廣新型建造方式,推進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建立和完善第三方評價認定製度,實行綠色裝配式建築技術與產品評價評估認定、綠色建材質量追溯制度,鼓勵使用綠色建材、新型牆體材料、節能設備和節水器具。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弘揚民族優秀生態文化,支持體現民族傳統建築風格的生態旅遊村、特色小鎮、特色村寨的建設和保護,推進建設民族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實施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工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民族生態文化的合理開發利用,打造民族生態文化品牌,鼓勵開發具有民族生態文化特色的傳統工藝品、服飾、器皿等商品。

第五章 促進社會參與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社會參與機制,完善信息公開制度,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生態文明建設提出意見建議,進行監督。

對涉及公眾權益和公共利益的生態文明建設重大決策或者可能對生態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在決策前應當聽取公眾意見。

第四十八條 各級各類學校、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教育、培訓的內容,編印、製作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態文明建設讀本、多媒體資料。

報刊、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宣傳和輿論引導,開展形式多樣的公益性宣傳。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應當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宣傳、普及、引導等工作。鼓勵志願者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宣傳教育、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四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義務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有權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自然資源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五十條 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踐行生態文明理念,自覺增強生態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在衣、食、住、行、游等方面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方式。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社區、住宅小區的村規民約或者自治公約規定生態文明建設自律內容,倡導綠色生活。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資金保障機制,將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態文明建設。

省級財政應當完善能源節約和資源循環利用、保護生態環境、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和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整治等方面的財政投入、分配、監督和績效評價機制。

第五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自然資源產權制度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執行機制,探索建立用能權、碳排放權、排污權、水權交易制度,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鼓勵金融機構發展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債券等綠色金融業務。

第五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文明建設領域科學技術人才引進和培養機制,支持生態文明建設領域人才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推廣和應用,加快生態文明建設領域人才隊伍建設。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相關企業加強生態文明建設領域的人才培養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

第五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生態文明建設信息平台,加強相關數據共享共用,定期公布生態文明建設相關信息,推動全省信息化建設與生態文明建設深度融合,發揮大數據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監測、預測、保護、服務等作用。

第五十五條 省、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文明建設評價考核納入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評價體系,強化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管控、節能減排等約束性指標管理,落實政府監管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監測和評價制度,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建立完善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任中)審計制度,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負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任中)審計。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和地區履行生態文明建設職責,完成生態文明建設目標。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生態文明建設工作,依法接受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推進落實情況。

第五十九條 對生態文明建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對其環境信用等級進行評價,及時公開環境信用信息。

第六十一條 檢察機關、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關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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