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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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修訂 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大理白族自治州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10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12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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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批准《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
管理條例(修訂)》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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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修訂)》,同意省人大民族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決定批准這個條例,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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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3月19日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1988年12月1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1998年7月4日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修訂 1998年7月31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2004年1月15日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修訂 2004年3月26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2014年2月22日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2014年3月28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2019年9月12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修訂 2019年9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加強洱海的保護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洱海是人工調控水位的多功能高原淡水湖泊,是大理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是蒼山洱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大理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條 洱海最高運行水位為1966.00米(1985國家高程基準,下同),最低運行水位為1964.30米。

特殊年份洱海最低運行水位確需調整的,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五條 洱海湖區、洱海主要入湖河流、洱海流域其他湖(庫)的水質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Ⅱ類水標準進行保護。

實施生態補水工程補入洱海的水,水質應當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Ⅱ類水以上標準。

第六條 洱海保護管理範圍是以洱海水體為主的整個洱海流域,包括大理市所轄的下關、大理、銀橋、灣橋、喜洲、上關、雙廊、挖色、海東、鳳儀10個鎮和洱源縣所轄的鄧川、右所、牛街、三營、茈碧湖、鳳羽6個鄉(鎮)約2565平方公里的區域。

洱海最高運行水位以內的區域為洱海湖區。洱海湖區界線水平向外延伸15米以內的區域為洱海湖濱帶。

第七條 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劃分為一、二、三級保護區:

(一)一級保護區為洱海湖區以及海西、海北片區洱海最高運行水位水平向外延伸100米以內的區域;海東片區洱海最高運行水位水平向外延伸30米以內的區域,但延伸至環海東路及其以外的,以環海東路臨湖一側路緣線為界;海南片區洱海最高運行水位水平向外延伸15米以內的區域,但延伸至城市道路及其以外的,以城市道路臨湖一側路緣線為界。

(二)二級保護區為一級保護區以外,海西片區南起陽南溪沿大理至麗江二級公路,北至羅時江臨湖一側路緣線以內的區域;海北片區西起羅時江沿大理至麗江二級公路和老環海路,東至馬廠村老環海路與環海東路交接處臨湖一側路緣線以內的區域;海東片區北起馬廠村老環海路與環海東路交接處,沿環海東路南至環海東路與機場路交接處沿地表向外延伸100米以內的區域;海南片區東起環海東路與機場路交接處,西至陽南溪沿地表向外延伸100米以內的區域,但涉及城市規劃區的按照城市規劃區規劃管控;洱海主要入湖河流及堤岸內側水平向外延伸30米、洱海流域其他湖(庫)水域及其最高運行水位水平向外延伸50米以內的區域。

(三)三級保護區為一、二級保護區以外的洱海流域。

一、二、三級保護區的具體範圍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洱海湖區和一級保護區應當設置界樁、標識。

一、二、三級保護區內涉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的,還應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 洱海保護管理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綜合治理、合理利用、綠色發展和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九條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洱海保護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建立經費投入和生態補償長效機制。

第十條 洱海保護管理實行河(湖)長制。河(湖)長制的設置、職責和工作機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的水資源、漁業資源、風景名勝資源等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在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利用水資源、漁業資源、風景名勝資源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下列規費:

(一)取水或者使用水資源從事發電等經營性活動的,繳納水資源費、水費;

(二)從事漁業捕撈的,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三)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的其他規費。

第十二條 洱海規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用於洱海流域生態環境的保護治理,其使用範圍是:

(一)水污染防治;

(二)水源涵養林的營造和保護;

(三)濕地保護修復;

(四)生態補償;

(五)科學研究和技術培訓;

(六)洱海保護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及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洱海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洱海保護的相關知識,增強公民保護洱海的意識。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洱海保護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洱海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二章 保護管理職責[編輯]

第十四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承擔洱海保護管理的主體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洱海保護管理規劃、保護治理方案;

(二)制定促進洱海流域產業轉型、綠色發展的政策措施;

(三)部署洱海保護治理工作,制定洱海保護治理目標責任、評估考核、責任追究等制度;

(四)制定洱海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及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五)審定洱海水資源年度調度計劃和取水總量控制計劃;

(六)統籌安排洱海保護治理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

(七)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洱海保護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協調、督促所屬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履行洱海保護管理職責;

(二)實施洱海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保護治理方案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制定具體保護措施,落實目標責任;

(三)落實促進洱海流域產業轉型、綠色發展的政策措施;

(四)實施洱海流域水資源調度;

(五)組織建設和維護洱海保護治理設施;

(六)制定入湖河道污染治理方案,負責河道截污、治污、清淤、保潔等保護治理工作;

(七)制定並實施入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八)建立農村生活垃圾處置制度和農村垃圾、污水、固體廢棄物收集處置系統;

(九)組織實施洱海流域的生態修復工作,建設、保護和管理生態濕地、生態林地;

(十)法律法規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其他具有管理職能的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洱海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的鄉(鎮)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洱海保護管理的下列職責:

(一)落實洱海保護治理的計劃和措施;

(二)具體落實洱海保護治理方案、入湖河道污染治理年度計劃,組織完成河段綜合環境控制目標任務;

(三)控制面源污染和洱海沿岸污染源;

(四)按規定處置農村生活、生產垃圾及其他固體廢棄物;

(五)承擔入湖河道、溝渠、灘地的日常保潔和管護工作;

(六)開展洱海保護治理日常巡查檢查,制止並協助查處違法行為,做好相關行政執法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的村(居)民委員會和村(居)民小組協同做好洱海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洱海保護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對縣(市)人民政府洱海保護管理機構實行工作統籌和業務指導,協調、督促州級有關部門履行洱海保護管理職責;

(三)參與編制並監督實施洱海保護和治理的相關規劃;

(四)對洱海流域由州級審批或者核准的建設項目提出審查意見;

(五)對洱海流域的生物引種、馴化、繁殖提出審查意見;

(六)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洱海水資源年度調度計劃和實施方案,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七)組織查處跨縣(市)行政區域或者重大違法的案件;

(八)組織洱海保護治理的科學研究及信息化工作;

(九)法律法規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大理市人民政府洱海保護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組織洱海保護管理的監督、檢查,落實洱海保護治理措施;

(三)推廣使用洱海保護治理的科研成果;

(四)按照批准的權限在一、二級保護區相對集中行使水政、漁政、林政、生態環境保護、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五)依法收取洱海規費;

(六)負責對一、二級保護區的建設項目提出審查意見;

(七)管理西洱河節制閘至天生橋一級電站取水口的河道、引洱入賓老青山輸水隧道至出口界碑範圍及其工程設施;

(八)組織執行洱海水資源年度調度計劃和實施方案;

(九)法律法規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洱源縣人民政府洱海保護管理機構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前款規定的第一至六項和第九項職責。

第十九條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的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水務、公安、市場監管、蒼山洱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洱海保護管理工作。

第三章 綜合保護管理[編輯]

第二十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洱海保護管理規劃。洱海保護管理規劃應當符合自治州、大理市、洱源縣的國土空間規劃,並與蒼山洱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大理國家級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旅遊發展等相關規劃相互銜接。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環保、水利、交通等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合理利用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的自然資源、人文資源,推進產業轉型發展。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水源涵養地帶的保護治理,實行封山育林,退耕還林、還草、還濕地,對水土流失地段、宜林荒山荒地進行治理、綠化。

第二十四條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應當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扶持發展高效生態農業和生態循環農業,推廣測土配方施肥、精準施肥、生物防治病蟲害等先進適用的農業生產技術,實施農藥、化肥減施措施,鼓勵使用有機肥,發展綠色生態農業,有效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第二十五條 大理市、洱源縣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和完善垃圾的分類收集、處理設施,及時清運處理垃圾。垃圾實行有償收集、清運和處理。

第二十六條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縣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洱海流域截污治污體系建設,完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並保障已建成的設施和管網正常運行。污水實行有償處理。

城鎮規劃區及產業園區的排水系統應當實行雨污分流,污水經預處理達標後方可排入排污管網。鼓勵建設中水設施,提高中水利用率。

第二十七條 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的餐飲、住宿等經營者應當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確保污水達標排放。

第二十八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洱海流域水環境監測體系和預警機制,加強對洱海及其入湖河流水環境質量、污染源、水文水資源等的監測,實現監測信息共享,並定期發布洱海水環境狀況公報。

第二十九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洱海科學研究規劃,明確重點科研項目,採取課題申報和項目招標等方式,推動洱海科學研究,促進洱海保護治理措施的精準化。

第三十條 鼓勵和支持單位或者個人開展農業廢棄物、生產生活垃圾、畜禽糞便等的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一條 在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項目建設的,應當保護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進行治理並承擔治理費用。

洱海保護管理範圍的地熱水、礦泉水資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雲南省地熱水資源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二條 在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從事生物引種、馴化、繁殖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和檢疫,並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四章 一級保護區保護管理[編輯]

第三十三條 一級保護區保護生物多樣性,實施生態修復,建設生態廊道,拓展湖濱緩衝空間,保護和改善洱海生態功能。

第三十四條 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洱海生態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除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依法應予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外,原有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逐步拆除。

除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原有居民以外的其他居民應當逐步遷至二級保護區外進行妥善安置。

第三十五條 一級保護區內的餐飲、住宿等經營活動實行嚴格管控。洱海湖區和湖濱帶範圍內禁止從事餐飲、住宿等經營性活動。

第三十六條 洱海湖區實行水生生態保護修複製度,保護和恢復本地水生、陸生生物物種,防範和治理外來物種入侵,優化洱海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

第三十七條 洱海湖區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取水應當統籌洱海生態保護和周邊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堅持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優先保障城鄉生活用水和生態用水,科學安排生產用水。

第三十八條 洱海湖區船舶實行總量控制、統一管理和准入許可制度。洱海湖區船舶總量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自治州人民政府審定。現有機動船舶應當逐步改用新能源動力。船舶改造、更新應當經大理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自治州人民政府審批,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辦理相關證照並進行監督管理。

機動船舶應當配備油污防滲、防漏、防溢和垃圾、污水收集設施。船舶垃圾、污水和廢油、殘油應當回收上岸,實行集中處理,禁止排入水體。

第三十九條 洱海湖區禁止新建、擴建碼頭。確有必要改建的,應當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提出審查意見報自治州人民政府審查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四十條 在一級保護區涉及自然保護區的範圍內從事科學研究活動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四十一條 一級保護區涉及自然保護區的範圍內的旅遊觀光項目,應當符合洱海保護管理規劃的要求,並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後方可實施。參觀、旅遊等活動的開展不得對洱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保護造成不良影響。

第四十二條 一級保護區涉及自然保護區的範圍內禁止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填湖、圍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體或者縮小水面的行為;

(二)擅自使用水上飛行器;

(三)擅自設置、張貼商業廣告;

(四)擅自在洱海湖區和湖濱帶範圍內搭棚、擺攤、設點經營;

(五)在洱海湖區和湖濱帶範圍內野炊、露營、垂釣;

(六)在洱海湖區和湖濱帶範圍內清洗車輛、寵物、畜禽、農產品、生產生活用具;

(七)二級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

第五章 二級保護區保護管理[編輯]

第四十四條 二級保護區嚴格控制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嚴守耕地紅線,防治湖(庫)、河道污染,保護田園風光。

第四十五條 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除公共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房屋確需修繕加固或者危房拆除重建的,應當經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批准,具體辦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鼓勵除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原有居民以外的其他居民遷至二級保護區外的城鎮規劃區集中安置。

第四十六條 二級保護區湖(庫)營運的船舶實行總量控制和准入許可制度。船舶的准入許可證由大理市、洱源縣洱海保護管理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核發。船舶的增加、改造、更新由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審批,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辦理相關證照並進行監督管理。

機動船舶應當配備油污防滲、防漏、防溢和垃圾、污水收集設施。

第四十七條 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圍堰、網箱、圍網養殖;

(二)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三)捕撈大理裂腹魚等珍貴瀕危魚類,獵捕、銷售野生水禽、蛙類等兩棲動物;

(四)放生或者丟棄非本地水生物種;

(五)從事餐飲具和被服消毒、洗滌等經營性活動;

(六)三級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

第六章 三級保護區保護管理[編輯]

第四十八條 三級保護區加強山、水、林、田、湖、草綜合治理,加大城鎮、村莊規劃建設管控力度,優化布局文化旅遊、生態產業,發展綠色經濟。

第四十九條 三級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洱海保護管理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須徵求同級洱海保護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的意見。

禁止削山造地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建設活動。

第五十條 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布局畜禽、水產養殖場、養殖小區,採取措施,防治養殖污染。

第五十一條 三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侵占濕地、水庫、河道;

(二)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或者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網具進行捕撈;

(三)擅自砍伐林木;

(四)擅自取水或者違反取水許可規定取水;

(五)選礦、採礦;

(六)向湖泊、水庫、河流、濕地、農田排放污水、廢油及其他廢液,傾倒或者掩埋土、石、尾礦、垃圾和動物屍體及其他廢棄物;

(七)棄置、掩埋有毒物質;

(八)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劇毒、高毒農藥;

(九)生產、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或者不可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飲具、塑料袋;

(十)建設化工、冶金、製漿、製革、電鍍、電解、水泥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業項目;

(十一)盜竊、損毀界樁、標識標牌、堤壩、溝渠、橋閘、水文、氣象、測量、碼頭、航標、環境監測、科研、排水、排污、截污、治污等設施;

(十二)其他破壞生態和污染環境的行為。

第七章 法律責任[編輯]

第五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洱海保護管理工作中有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在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洱海生態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除公共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並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一級保護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大理市洱海保護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洱海湖區和湖濱帶範圍內從事餐飲、住宿等經營性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新建、擴建碼頭的,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三)在涉及自然保護區的範圍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的,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洱海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可以處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填湖、圍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體或者縮小水面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既不恢復原狀也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五)擅自使用水上飛行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六)擅自設置、張貼商業廣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七)擅自在洱海湖區和湖濱帶範圍內搭棚、擺攤、設點經營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八)在洱海湖區和湖濱帶範圍內野炊、露營、垂釣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九)在洱海湖區和湖濱帶範圍內清洗車輛、寵物、畜禽、農產品、生產生活用具,情節輕微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一、二級保護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縣(市)人民政府洱海保護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權機關按照職權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機動船舶未配備油污防滲、防漏、防溢和垃圾、污水收集設施的,由洱海保護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船舶臨時停航;

(二)圍堰、網箱、圍網養殖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四)放生或者丟棄非本地水生物種的,由林業和草原、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權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從事餐飲具和被服消毒、洗滌等經營性活動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一、二、三級保護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按照職權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進行削山造地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建設活動的,由相關縣(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從事生物引種、馴化、繁殖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洱海保護管理機構或者相關縣(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物種資源和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三)侵占濕地、水庫、河道的,由相關縣(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或者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網具進行捕撈的,由相關縣(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

(五)擅自取水或者違反取水許可規定取水的,由相關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六)向湖泊、水庫、河流、濕地傾倒或者掩埋土、石、尾礦、垃圾和動物屍體及其他廢棄物的,由相關縣(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七)使用國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劇毒、高毒農藥的,由相關縣(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八)生產、銷售含磷洗滌用品或者不可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飲具、塑料袋的,由相關縣(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服務業經營者使用含磷洗滌用品或者不可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飲具、塑料袋開展經營性服務的,由相關縣(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停止使用,對個人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九)盜竊、損毀界樁、標識標牌、堤壩、溝渠、橋閘、水文、氣象、測量、碼頭、航標、環境監測、科研、排水、排污、截污、治污等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建設化工、冶金、製漿、製革、電鍍、電解、水泥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業項目的,由相關縣(市)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五十七條 在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本條例未作處罰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八章 附則[編輯]

第五十八條 洱海流域主要入湖河流是指彌苴河及其支流鳳羽河、海尾河、彌茨河、西閘河,永安江,羅時江,棕樹河,蒼山十八溪,白塔河,波羅江,下和箐,南村河,玉龍河,鳳尾箐;洱海流域其他湖(庫)是指海西海水庫、三岔河水庫、茈碧湖、西湖和三哨水庫;環海東路是指海東鎮下和村環島起,沿海東鎮、挖色鎮、雙廊鎮,至上關鎮東沙坪村與大理至麗江二級公路交叉處;洱海湖區界線內涉及的沿湖陡岸與湖體相連接的濕地,結合實際地形及管理需要納入洱海湖區範圍;洱海海西沙坪灣段和海北馬廠村段一、二級保護區範圍根據實際地形確定。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六十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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