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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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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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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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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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1日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3年3月28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洱海海西保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洱海海西(以下簡稱海西)是指大理市轄區內洱海以西、蒼山以東的壩子。其保護範圍東起洱海西岸界樁,西至蒼山東坡海拔2200米以下,南起陽南溪南岸30米,北至羅時江入海口迤西一線。

保護對象是以基本農田、村鎮建築風貌、蒼山十八溪和交通幹道視廊等為重點的海西田園風光。

第三條 在海西保護範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海西保護堅持保護第一、科學規劃、突出特色、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州、大理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海西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並將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大理市人民政府負責海西保護工作,制定保護規劃,理順管理體制,建立協調機制。

大理市人民政府的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水務、環境保護、農業、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城管、交通運輸、林業、文化、民族宗教、旅遊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西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海西保護範圍內的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海西的保護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實施海西保護規劃;

(三)制定海西保護的具體措施;

(四)做好海西保護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行使本條例賦予的行政執法權。

海西保護範圍內的村民委員會(社區)和村民小組應當協同鎮人民政府做好本轄區內海西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海西保護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和禁止建設區、限制建設區,嚴格規範村莊建設管理,加強蒼山十八溪和交通幹道視廊保護治理。

在限制建設區,嚴格控制項目准入,除社會公益性建設項目外,可以適度布局特色客棧、五星級以上酒店等旅遊接待設施,以及康體養生、休閒度假等旅遊服務項目。

第九條 大理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海西保護範圍內劃定不少於10萬畝的永久性基本農田保護區,制定保護規劃,明確保護範圍,設立標識,並向社會公告。

海西保護範圍內的荒山、荒坡、荒地和未利用土地應當納入保護規劃,合理利用。

第十條 在永久性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房、建窯、建墳;

(二)挖塘、取土、採砂、採石、採礦;

(三)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含磷洗滌品及不可降解塑料製品等有害物質;

(四)堆放廢棄物、傾倒垃圾;

(五)閒置、荒蕪農田(地)。

第十一條 大理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西土地利用變化、農田保護、村莊建設動態監測管理系統,對海西農田變化、房屋建設情況進行監測,及時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 大理市、海西保護範圍內的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和本條例規定,編制村莊建設規劃,加強住宅用地管理,嚴格執行用地標準。

住宅用地實行一戶一宗、退舊批新。科學實施舊村改造,加大統籌整合力度,鼓勵村民優先利用村內閒置住宅用地,按照規劃引導村莊建設有序發展。

第十三條 海西保護範圍內不得建設超過三層或者總高度超過12米,以及不具有當地民族傳統風格的建築;確需建設的,應當召開聽證會,並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海西保護範圍內的村莊建設應當突出以白族民居為主的建築風格,村內道路、供排水系統、綠化亮化等基礎設施建設嚴格按照規劃執行。

海西保護範圍內村莊規劃區外的農戶應當逐步遷入規劃區內。

第十五條 大理市人民政府應當對蒼山十八溪的保護治理進行專項規劃,將十八溪堤岸兩側各30米作為道路和生態景觀用地,按照防洪減災、截污治污、水質淨化、堤岸道路、生態景觀、旅遊休閒等需要,綜合治理,建設特色生態廊道。

第十六條 蒼山十八溪及其堤岸兩側各30米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公共基礎設施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挖砂、取土、採石;

(三)堆放廢棄物、傾倒垃圾;

(四)擅自砍伐樹木、毀壞花草;

(五)擅自截流引水。

第十七條 大理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海西保護範圍內的214國道、大麗公路的景觀視廊建設進行規劃。

214國道、大麗公路兩側各30米,洱海西岸界樁外100米內,禁止新建與生態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十八條 大理市人民政府應當對214國道、大麗公路等交通沿線和蒼山十八溪兩岸影響景觀視廊的下列建築物和設施按照規劃進行整治和規範。

(一)不具有當地民族傳統風格的建築和超高建築;

(二)廣告牌、牆體廣告、石材加工廠、材料堆放場、車輛修理點、洗車場;

(三)電纜、線纜、管網;

(四)其他影響景觀視廊的設施。

需要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 海西保護範圍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從事加工業和賓館、客棧、餐飲等服務業的企業和居民產生的污水、廢氣應當經過淨化處理,達標排放。

第二十條 大理市、海西保護範圍內的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村莊污水處理設施,合理設置垃圾收集站點,及時清運處理垃圾。

海西保護範圍內的村民委員會(社區)應當組織對轄區內產生的垃圾及時清掃、收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海西保護範圍內的鎮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或者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處拆除費用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條第二項或者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實物,對個人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條第四項或者第十六條第三、四、五項規定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清運廢棄物、垃圾,恢復原狀;拒不履行的,由鎮人民政府組織清運或者恢復,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五)違反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對閒置、荒蕪二年以上農田(地)的,由發包方收回經營權,終止土地承包合同。

(六)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個人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拒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大理市和海西保護範圍內的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海西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社區)和村民小組負責人在海西保護工作中損害公共利益,侵犯村民合法權益的,由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罷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在海西保護範圍內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本條例未作處罰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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