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蒼山保護管理條例 (2009年)
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蒼山保護管理條例 2009年(已失效) 制定機關: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
2019年修訂 |
|
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蒼山保護管理條例
[編輯]第一條 為加強對蒼山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蒼山屬於蒼山洱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大理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級地質公園。
蒼山的保護管理堅持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三條 蒼山保護範圍:東坡海拔2200米以上;南至西洱河北岸海拔2000米以上;西坡海拔2000米(由西洱河北岸合江口平坡村至金牛村)和2400米(由光明村至三廠局)以上;北至雲弄峰海拔2400米以上;溪箐延伸至箐口底部以上的區域。
保護範圍設立界標,予以公告。
第四條 保護範圍內按照批准的蒼山洱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大理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蒼山國家級地質公園總體規劃,實行分類協商保護管理。
保護範圍內森林資源所有權屬於集體或者個人的,應當維護林權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在保護範圍內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六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設立蒼山保護管理局,負責蒼山洱海自然保護區蒼山保護區、大理風景名勝區蒼山片區、蒼山地質公園的統一管理,接受自治州自然保護、風景名勝、地質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依照保護區總體規劃,制定保護管理措施,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組織有關部門對蒼山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地質遺蹟、重要景觀進行調查、監測,並建立檔案;
(四)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封山育林、水土保持和河道保護治理等工作;
(五)徵收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六)設立保護範圍的界標、重點保護對象標識;
(七)行使本條例賦予的行政執法權。
第七條 大理市、洱源縣、漾濞彝族自治縣的蒼山保護管理機構,在縣(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州蒼山保護管理局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有責任做好轄區內的蒼山保護管理工作。
第八條 自治州及大理市、洱源縣、漾濞彝族自治縣的林業、水利、國土、發展改革、規劃、建設、環保、交通、農業、文化、公安、工商、民政、民族、宗教、旅遊、科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蒼山保護管理工作。
第九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大理市、洱源縣、漾濞彝族自治縣和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蒼山的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每年在本級財政預算內安排經費用於蒼山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條 保護範圍內的環境空氣質量按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一級標準執行;水質按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Ⅰ類標準保護;森林覆蓋率達到70%以上。
第十一條 保護範圍內的重點保護對象:
(一)國家和省公布的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植物;
(二)感通寺、中和寺、玉皇閣、蒼山神祠、無為寺、古陵墓、石刻、岩畫、馬龍遺址等文物古蹟;
(三)七龍女池、龍眼洞、鳳眼洞、天龍洞、清源洞、石門關、花甸壩、脈地大花園及溪流、瀑布等自然地貌;
(四)洗馬潭、黃龍潭、雙龍潭、黑龍潭等冰川地質遺蹟;
(五)礦產資源;
(六)地表水和地下水資源。
第十二條 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發地下水資源;
(二)破壞地質遺蹟;
(三)毀壞界標、標識和衛生安全設施;
(四)傾倒生產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和超標排放污水;
(五)遷入定居;
(六)損毀文物古蹟及其環境;
(七)亂砍濫伐,毀林開墾,挖掘採集國家和省列入保護名錄的植物,獵捕野生動物;
(八)野外用火;
(九)帶入未經批准的動物、植物;
(十)採礦(大理石除外)、挖砂、取土。
第十三條 保護範圍內的景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棄置廢棄物、污染物;
(二)採摘花卉,捕捉昆蟲;
(三)在景物上刻寫、塗畫;
(四)破壞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和植被。
第十四條 在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的,須經自治州蒼山保護管理局審查批准:
(一)科學研究、教學實驗;
(二)拍攝電影、電視;
(三)開發地表水資源;
(四)利用生物資源。
第十五條 保護範圍內的彩花大理石實行定點限量開採。開採不得破壞和污染生態環境。
第十六條 自治州蒼山保護管理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保護範圍內的景區、景點進行科學規劃,合理確定旅遊線路,有序開發蒼山旅遊資源。
第十七條 保護範圍內的保護管理設施、生態旅遊設施及人工景點,應當與周圍的自然景觀、地質遺蹟、人文景觀相協調,體現地方文化傳統和民族特色。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保護範圍內新建與蒼山保護管理、生態、旅遊無關的項目。確需建設的項目,審批機關應當事先徵求自治州蒼山保護管理局的意見。
第十八條 大理市、洱源縣、漾濞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在保護範圍海拔2600米以下劃出一定的區域,建立園林式公墓。
禁止在保護範圍海拔2600米以上新建墳墓。
第十九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蒼山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在保護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或者使用蒼山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營業額的1%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進入蒼山風景名勝區旅遊的人員須購買門票,門票由蒼山保護管理機構出售。
蒼山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和門票收入,專項用於蒼山的保護管理。
第二十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治州蒼山保護管理局會同有關縣(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評定後,報自治州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一)在蒼山保護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二)對蒼山的生態系統、生物資源、人文資源、地質遺蹟進行科學研究取得顯著成果的;
(三)在蒼山保護範圍推廣應用科研成果成效顯著的;
(四)制止、檢舉違法行為有功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州或者縣(市)蒼山保護管理機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個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繳納,每天按應交額萬分之五繳納滯納金;拒不繳納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補交門票費,可以並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違反第(七)項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元以上5000以下罰款;違反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十)項、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並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蒼山保護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蒼山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