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寧蒗彝族自治縣瀘沽湖風景區保護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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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寧蒗彝族自治縣瀘沽湖風景區保護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寧蒗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雲南省寧蒗彝族自治縣瀘沽湖風景區保護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寧蒗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寧蒗彝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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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寧蒗彝族自治縣瀘沽湖風景區

保護管理條例

(1994年4月19日雲南省寧蒗彝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4年11月30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2009年1月15日雲南省寧蒗彝族自治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2009年3月27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寧蒗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瀘沽湖風景區(以下簡稱景區)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景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景區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景區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堅持保護為主,科學規劃,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協調。

第四條 景區按《瀘沽湖省級旅遊區總體規劃》和《瀘沽湖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的範圍實行分類協調保護管理,總面積為165.6平方公里。

第五條 景區實行三級保護管理。一級為核心區,其範圍為:瀘沽湖水域及其島嶼沿地表外延100米以內的區域。

二級為緩衝區,其範圍為:核心區以外、湖盆山脊以內的區域。

三級為環境協調區,其範圍為:緩衝區以外的保護管理區域。

一、二、三級區域設立界樁,標明界區,予以公示。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建設景區,誰投資誰受益,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加強對景區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每年在本級財政預算內安排經費,專項用於景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景區保護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本條例;

(二)制定保護管理措施,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設立保護範圍的界樁、標示;

(四)建設和維護景區的基礎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

(五)對景區內的建設活動進行監督;

(六)組織有關部門對景區的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地質遺蹟、重要景觀進行調查、監測,並建立檔案;

(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封山育林、水土保持等工作;

(八)徵收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九)行使本條例賦予的行政執法權。

第九條 自治縣的林業、國土、城建、水務、環保、旅遊、交通、工商、文化和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景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永寧鄉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景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條 景區的主要保護對象為:湖泊、濕地生態環境、自然風貌、珍稀動植物及永寧土司府、扎美寺、格姆女神洞、開基橋、摩梭人聚居的村落和民族文化。

第十一條 瀘沽湖的最高蓄水位為2690.8米(黃海高程,下同),最低蓄水位為2689.8米。

瀘沽湖水域的水質,按國家GB3838—8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中的Ⅰ類標準保護。

第十二條 瀘沽湖水域除安全管理所需的機動船外,禁止燃油動力船隻行駛。

第十三條 在魚類繁殖季節,瀘沽湖實行封湖禁漁,具體時間由管理機構確定,並把裂腹魚的產卵繁殖和索餌的水域定為全年禁漁區域。

第十四條 景區實行綠化造林、封山育林、扶育管理。對五馬河、三家村幽谷、大漁壩、山垮溝兩側地帶的水源林、防護林實行嚴格保護。

第十五條 景區內引進動物、植物必須經有關部門進行論證,並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 景區的建設要結合當地歷史、民族文化,突出民族特色,在建設項目的選址、規模、體量、高度、色彩、風格等方面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景區內的建設。核心區除按規劃設置的保護和遊覽設施外,不准新建其他項目;其他區域需要建設的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和景觀影響評價,並按規定報批。新建的項目和設施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

第十八條 景區內的建設項目,審批機關批准前應當徵求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九條 批准建設的項目,其防治污染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其建設項目不准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景區內的挖沙、採石、取土,實行定點限量開採。開採不得破壞和污染環境。

第二十一條 進入景區從事科研、考察、影視拍攝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須向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景區實行統一的門票制。管理機構從門票收入中提取2%的經費,專項用於景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景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具體收繳辦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收取的費用專項用於景區的保護管理和建設。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與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鹽源縣協商,組成毗鄰地區的聯合保護組織,共同做好瀘沽湖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一)防治水污染成績顯著的;

(二)綠化造林成績顯著的;

(三)防治水土流失成效顯著的;

(四)保護和增殖瀘沽湖裂腹魚、發展漁業生產成績突出的;

(五)檢舉、揭發、控告違法行為有功的;

(六)依法管理景區和治安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

第二十六條 景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移動界樁和各種標識、標牌;

(二)盜砍林木、毀林開墾;

(三)獵捕、買賣水禽、候鳥等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的巢、穴、洞;

(四)採摘國家和省列入保護名錄的野生植物;

(五)帶入未經批准的動物、植物;

(六)防火期內野外用火。

第二十七條 核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侵占灘地建房、圍湖造田;

(二)打撈波葉海菜花等水草;

(三)從事圍湖、網箱養魚;

(四)炸魚、毒魚、電魚;

(五)禁漁區域、禁漁期間捕魚;

(六)使用化肥、塑料袋和含磷洗滌用品;

(七)向湖體及其支流河道排放污水、傾倒土石、廢渣、垃圾、畜禽屍體等廢棄物。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的,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辦理。

第三十一條 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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