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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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
制定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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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雲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9月2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9月2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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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

(1995年5月31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1年11月22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

第三章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

第四章 代表執行職務的保障

第五章 對代表的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本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代表權力,履行代表義務,發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是本省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參加行使國家權力。

第三條 代表依法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和閉會期間的代表活動,都是執行代表職務。

代表不脫離各自的生產和工作,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閉會期間統一組織的履職活動。代表本人和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好生產和工作,優先執行代表職務。

國家和社會應當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保障。

第四條 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

(二)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

(三)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和表決;

(五)獲得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所需的信息和各項保障;

(六)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議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 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保守國家秘密,在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法規的實施;

(二)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

(三)積極參加統一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履職活動;

(四)加強履職學習和調查研究,不斷提高執行代表職務的能力;

(五)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繫,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六)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

(七)宣傳、貫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章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

第六條 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級人大代表向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書面請假。

第七條 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的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並在大會規定的時間內提出。

代表依法提出的議案,由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本次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列入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人民代表大會表決前,提出議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經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決定不列為本次會議議程的議案,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審議,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報告。

第八條 代表在審議議案和報告時,可以向本級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派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九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鄉級人大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的質詢案。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質詢案按照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答覆。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第十條 代表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候選人;有權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人選提出意見,有權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代表依法提出的候選人提出意見。對確定的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他人,也可以棄權。

省、州(市)人大代表參加表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

鄉級人大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副主席、主席和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的罷免案。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的理由。

第十二條 代表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表決,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可以表示棄權。

第十三條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有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建議、批評和意見按照《雲南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負責組織本級人大代表並受委託組織上級人大代表開展閉會期間的活動。

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以集體活動為主,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

代表因故不能參加閉會期間活動的,應當請假。

第十五條 代表在本級或者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協助下,按照便於組織和開展活動的原則組成代表小組。

代表小組推選組長、副組長。組長、副組長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意見,結合實際,制定代表小組活動計劃,主持代表小組活動。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可以參加下級人大代表的代表小組活動。

各級人大代表小組活動,每半年不少於一次。

第十六條 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不在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轄區內工作、居住的代表,到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參加代表活動每年不得少於一次。

第十七條 代表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安排,應當參加視察、專題調研等活動。

代表按前款規定進行視察、專題調研等活動,可以提出約見本級或者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被約見的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由他委託的人員應當如實回答代表提出的問題,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提出約見,由當地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工作機構負責安排;鄉級人大代表提出約見,由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或者副主席負責安排。

第十八條 代表可以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要求,聯繫安排本級或者上級的代表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

第十九條 代表視察、專題調研等形成的報告,縣級以上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轉交有關機關、組織;鄉級由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轉交有關機關、組織。有關機關、組織對報告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的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在3個月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代表反饋。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可以評議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鄉級人大代表根據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安排,可以評議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可以應邀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會議和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會議;可以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應邀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應邀列席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有關工作會議。

鄉級人大代表可以應邀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參加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四章 代表執行職務的保障

第二十二條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對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如果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在緊急情況下,如果確需對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採取逮捕或者刑事審判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時,可以由主任會議決定許可,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一次會議確認。

鄉級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審判或者被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報告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對同時擔任兩級以上代表職務的,實施上述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執行機關應當分別報告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並按照其中最高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代表被執行機關限制人身自由時,應當主動表明代表身份,並有權依法向有關機關申訴。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受理有關機關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提請許可的申請,應當審查是否存在對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進行法律追究,或者對代表提出建議等其他執行代表職務行為打擊報復的情形,並據此作出決定。

第二十六條 代表閉會期間的活動經費,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予以保障,並隨着代表活動需要和地方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提高。

第二十七條 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其所在單位必須給予時間保障和提供便利條件,按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和其他待遇。

無固定收入的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標準,由本級財政給予補貼。無固定收入的鄉級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按照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標準,由縣級財政給予補貼。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建立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聯繫在基層工作的代表制度,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建立主席團成員聯繫代表、代表聯繫選民、代表接待群眾來訪制度。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擴大代表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活動的參與。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辦公室,是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集體服務機構,為代表執行職務提供服務保障。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應當為本級人大代表製發代表證。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有計劃地組織代表參加履職學習,協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職務所需的法律知識和其他專業知識。

鄉級人大代表可以參加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的代表履職學習。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工作情況,提供信息資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權。

第三十一條 少數民族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時,有關部門應當在語言文字、生活習慣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幫助和照顧。

第三十二條 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代表的權利,支持代表執行代表職務。

有義務協助代表執行代表職務而拒絕履行義務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批評教育,直至給予行政處分。

阻礙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根據情節,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或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進行打擊報復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查處結果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第五章 對代表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代表應當採取多種方式經常聽取人民群眾對代表履職的意見,回答對履職有關工作的詢問,接受原選舉單位或者原選區選民監督。

縣、鄉兩級人大代表應當以多種方式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組織本級人大代表向原選區選民進行述職評議活動。

第三十四條 代表應當正確行使權利,妥善處理從事個人職業活動與執行代表職務的關係。不得利用執行代表職務干涉具體司法案件或者招標投標等經濟活動,牟取個人利益;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出資贊助。

第三十五條 原選舉單位或者原選區選民有權依法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出席罷免該代表的會議和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第三十六條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

(一)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

(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正在服刑的。

第三十七條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一)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的;

(二)辭職被接受的;

(三)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

(四)被罷免的;

(五)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七)喪失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八條 代表在任期內依法被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或者在任期內恢復執行代表職務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書面通知代表本人和代表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代表被依法終止代表資格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並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鄉級人大代表被依法終止代表資格的,由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並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予以公告。

代表被依法終止代表資格的,其所擔任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或者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副主席、主席的職務相應終止或者撤銷,並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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