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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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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
制定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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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

(2010年11月26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三章 審查和批准決算、預算調整方案,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執行情況報告,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

第四章 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五章 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八章 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第九章 監督公開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雲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下簡稱監督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大常委會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行使監督職權。

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的程序,適用監督法和本辦法;監督法和本辦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圍繞國家和本行政區域的工作重點,保障和促進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社會等各項事業全面發展。

第四條 人大常委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監督職權。

第五條 人大常委會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六條 人大常委會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監督工作情況,並根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加強和改進監督工作,提高監督實效。

第七條 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負責處理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在人大常委會領導下開展監督工作。

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根據人大常委會或者主任會議的授權,承辦監督工作。

第八條 人大常委會實施監督時,可以單獨或者綜合運用法律和本辦法規定的監督方式。

第九條 人大常委會開展監督工作應當制定年度監督工作計劃。

年度監督工作計劃經主任會議討論同意後,由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印發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並書面通知本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二章 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十條 人大常委會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安排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 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下一年度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建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以下合併簡稱各委員會)根據職責,並按照監督法第九條的規定進行收集整理和提出,於每年11月底以前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匯總。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要求報告專項工作的,應當於每年11月底以前書面向人大常委會提出,並說明報告的內容、時間和理由。

第十二條 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擬定下一年度專項工作報告的計劃方案,於每年12月上旬報主任會議討論確定。

聽取和審議下一年度專項工作報告的計劃方案應當包括項目、理由、重點、時間安排,以及協助人大常委會開展該項工作的機構等內容。

第十三條 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各委員會的建議,或者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要求,調整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年度計劃調整後,由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臨時要求報告專項工作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人大常委會會議議題。

第十四條 提請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以下內容:

(一)開展專項工作的情況;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原因;

(三)改進工作的主要措施。

第十五條 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主任會議可以組織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人大代表)對該專項工作開展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也可以安排有關委員會開展專題調查研究。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以及相關單位應當配合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提供必要的情況介紹和資料。

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結束後,視察組或者專題調研組應當在10日內提出報告,並於人大常委會會議召開的10日前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

第十六條 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有關委員會應當匯總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中發現的問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對該項工作的意見,於人大常委會聽取報告25日前書面交報告機關研究。報告機關應當在專項工作報告中對上述問題和意見明確作出回應。

第十七條 報告機關應當在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20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稿送有關委員會徵求意見;有關委員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經分工聯繫的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審定後,由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回復報告機關。報告機關應當根據修改意見對專項工作報告稿進行修改;不修改的,報告機關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屬於重大、綜合事項的,由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屬於單項工作的,可以委託有關部門負責人報告。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由院長、檢察長向人大常委會報告;院長、檢察長因故不能報告的,可以委託副院長、副檢察長報告。

報告人發生變更的,報告機關應當在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前書面報告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

第十九條 專項工作報告不能按照規定的期限徵求意見或者送達的,或者報告人不符合本辦法要求,報告機關又不報告理由或者無正當理由的,主任會議可以決定該專項工作報告不列入本次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

第二十條 人大常委會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時,主要審議下列內容:

(一)報告機關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

(二)報告機關履行職責的情況;

(三)報告的客觀真實性;

(四)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五)解決問題和改進工作的措施。

第二十一條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由有關委員會在人大常委會會議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匯總整理。

匯總整理的審議意見應當全面、準確,一般應當包括對專項工作報告的總體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工作的建議和向人大常委會報送研究處理情況的期限等內容。

審議意見經主任會議討論或者經分工聯繫的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審簽後,由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送報告機關研究處理。

第二十二條 報告機關收到審議意見後,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書面報告人大常委會。

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應當經報告機關負責人簽署,由其辦事機構統一報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應當及時分送有關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以及有關委員會提出的審查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

第二十三條 有關委員會應當對報告機關研究處理審議意見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並可以根據需要提出督促檢查報告,經主任會議決定印發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主任會議、專門委員會、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提出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進行表決的議案。

人大常委會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進行表決時,該報告未獲得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過半數贊成的,由主任會議決定責成報告機關在本次會議上作補充報告或者在下次會議上另行報告。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半數以上對補充報告或者另行報告仍不贊成的,人大常委會應當作出決議。

第二十四條 受主任會議委託,有關委員會可以根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該專項工作及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向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報告。

第二十五條 主任會議可以聽取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專題工作匯報。

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聽取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所屬部門的專題匯報。

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受主任會議委託,可以聽取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所屬部門的專題匯報。

第三章 審查和批准決算、預算調整方案,聽取

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6月至9月期間,將上一年度的本級決算草案和決算報告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決算草案應當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並作出相應說明。必要時,人大常委會可以要求本級人民政府提交本級各部門的部門決算草案。

決算報告應當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上一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財政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作重點說明。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6月至9月期間,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八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調整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預算調整方案由文字報告和數字表格構成。預算調整方案的文字報告應當對預算調整的原因、調整資金總額、資金來源、資金用途和具體政策措施等作出說明。預算調整方案的數字表格應當列示用預算調整資金安排的具體項目。

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調整。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保障、環境保護、計劃生育、對下級財政轉移支付等方面的資金需要調減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預算調整方案中單獨列示和說明,並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條 人大常委會審查決算草案、決算報告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時,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執行預算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批准預算的決議的情況;

(二)預算收支完成情況和平衡情況;

(三)重點支出的安排和資金到位情況;

(四)部門預算和執行情況;

(五)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安排情況;

(六)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七)預算資金安排的重大建設項目資金的投資效果;

(八)預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九)預算資金結餘、結轉情況;

(十)政府債務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重點審查的內容。

第三十條 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決算時,同時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審計機關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必要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本級部門決算的審計工作,並在審計工作報告中反映對本級部門決算的審計情況。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整改和處理審計工作報告指出的問題,並在當年年底前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整改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三十一條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審議意見的整理、審議意見交有關部門研究處理的程序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實施的中期階段,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規劃經中期評估需要調整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必要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作出決議。

第三十三條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對重大建設項目、社會普遍關注的資金和項目採取視察、檢查、調查等形式進行跟蹤監督,要求本級人民政府責成審計機關對社會普遍關注的資金和項目、關係國計民生的資金和項目開展專項審計,並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計結果。

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採取聽取匯報、調查、抽查等形式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編制與執行情況、本級財政預算和部門預算的編制、執行與決算情況開展監督。必要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提供諮詢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在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1個月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本級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報告上一階段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預算執行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中期評估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調整方案、年度計劃調整方案、年度預算調整方案、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和決算報告,以及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情況。

第三十五條 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部門報告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中期評估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調整方案、年度計劃調整方案、年度預算調整方案、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和決算報告,以及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情況進行初步審查後,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報告。

人大常委會設有預算工作委員會的,預算工作委員會協助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決算、預算調整方案和預算執行情況有關審查、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四章 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三十六條 人大常委會開展執法檢查的議題建議、年度執法檢查計劃的形成和調整,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方案由有關委員會擬定,經主任會議研究確定後組織實施。

執法檢查的方案應當包括檢查的對象、內容、方式、時間安排、檢查組成員以及具體組織實施的機構等。

執法檢查方案確定後,由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於開展執法檢查的一個月前通知檢查對象。

第三十八條 開展執法檢查前,執法檢查組成員和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學習並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收集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材料,研究執法中的問題。

第三十九條 執法檢查可以採取聽取匯報、詢問、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抽樣調查、實地考察、問卷調查、設立電話或電子信箱,以及調閱、查閱有關檔案、材料等方式進行。必要時,可以委託有關機構進行調查並出具調查報告。

第四十條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要求,向執法檢查組如實匯報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回答問題,協助相關工作。

匯報執法情況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實施法律、法規的基本情況;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和做法;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困難和原因;

(四)改進執法工作的措施、意見和建議;

(五)對法律、法規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一條 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執法檢查組不直接處理,但可以與受檢查單位進行溝通,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具體問題由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統一轉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二條 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報告的內容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有關聯的,應當列入常委會會議一併進行審議。

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執法檢查報告時,可以邀請參加執法檢查的人大代表列席會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四十三條 執法檢查報告審議意見的整理、審議意見交有關部門研究處理的程序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執法檢查報告審議意見應當連同執法檢查報告一併交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

第四十四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的執法檢查,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有關委員會組織實施。

省和州(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委託下一級人大常委會對法律、法規在該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受委託的人大常委會應當邀請當地的上一級人大代表參加檢查。

執法檢查結束後,受委託的人大常委會應當提出執法檢查報告,經主任會議討論同意後,報送上一級人大常委會。

第五章 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第四十五條 下列規範性文件應當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在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州(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在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議、決定;

(四)其他應當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

第四十六條 下列規範性文件應當報送州(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在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二)縣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在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議、決定;

(三)其他應當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報送昆明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四十七條 下列規範性文件應當報送縣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縣級人民政府發布的在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在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議、決定;

(三)其他應當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

第四十八條 審查規範性文件時,重點審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與法律、法規規定相牴觸;

(二)與上級或者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有關決議、決定相牴觸;

(三)超越法定權限,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四)違反法定程序制定;

(五)其他不適當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 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和承擔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的機構應當按照《雲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要求的時限報送備案和進行審查。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條 人大常委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就議案或者報告中不清楚或者不滿意的事項,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派出機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詢問;受詢問的機關或者部門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詢問應當在本次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答覆。不能在會議期間答覆的,應當說明原因,在徵得詢問人同意後,按共同確定的時間和方式答覆。

第五十一條 人大常委會可以選擇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派出機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開展專題詢問。

專題詢問的議題由各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提出,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負責匯總,擬定專題詢問的工作方案,提請主任會議確定。

專題詢問的工作方案一經確定,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應當在10日內將專題詢問的議題書面通知有關機關或者部門,要求其做好準備。

第五十二條 在開展專題詢問前,人大常委會可以組織或者委託有關委員會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圍繞專題詢問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查研究,收集有關材料,有關機關和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條 人大常委會開展專題詢問,一般在常委會會議上進行,必要時,經主任會議研究,可以召開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的專題詢問會。

受詢問的機關或者部門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五十四條 專題詢問結束後,由有關委員會整理形成審議意見,經主任會議同意轉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

有關委員會對專題詢問中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應當跟蹤監督。

第五十五條 省、州(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書面聯名、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書面聯名,可以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的內容應當是屬於受質詢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質詢案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一件質詢案只能質詢一個對象,如果質詢的事項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機關,應當對不同對象分別提出質詢案,或者對承擔主要職責的機關提出質詢案。

第五十六條 質詢案由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接收並提出辦理方案,經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人大常委會會議上或者有關委員會會議上答覆。

質詢案在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委員會應當將答覆情況向主任會議報告;經主任會議決定將質詢案和答覆情況印發人大常委會會議。

第五十七條 質詢應當在本次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答覆;不能在本次會議期間答覆的,經徵得質詢人同意,並由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在下次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答覆。

第五十八條 提出質詢案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答覆不滿意的,由主任會議決定責成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提出質詢案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再次答覆仍不滿意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將質詢案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常委會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也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就所質詢事項作專項工作報告,或者組織執法檢查,必要時可以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第五十九條 質詢案在答覆前要求撤回的,應當向主任會議書面說明理由;經主任會議決定,終止質詢案,並告知受質詢機關。

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六十條 人大常委會對其職責範圍內的事項,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第六十一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會議提議組織的,直接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由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議組織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委員會提出意見再決定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六十二條 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主任會議在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調查委員會成員不得少於5人。

調查委員會根據需要,經主任會議同意,可以聘請專家和有關國家機關參加調查工作。

與被調查問題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三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可以聽取有關單位的匯報、個別詢問、調閱和查閱有關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調查並如實提供情況。

調查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十四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在成立之日60日內完成特定問題調查;涉及重大複雜問題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延長30日。

調查委員會應當集體討論問題。特定問題調查結束後,應當於15日內提出書面報告。調查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調查過程、調查結論及其依據和處理建議等。調查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調查報告上署名。

調查委員會成員對調查結論、處理建議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調查報告中寫明。

特定問題調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人大常委會根據調查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八章 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第六十五條 人大常委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決定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個別副省長、副州(市)長、副縣(市、區)長的職務;可以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第六十六條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對本辦法第六十五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主任會議可以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對本辦法第六十五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對本辦法第六十五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人大常委會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後的人大常委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六十七條 人民政府提出的撤職案,由省長、州(市)長、縣(市、區)長或者代理省長、代理州(市)長、代理縣(市、區)長簽署提出;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撤職案,分別由人民法院院長或者代理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代理檢察長簽署提出。

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提出的撤職案,應當註明聯名領銜人。

撤職案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寫明撤職的對象和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

第六十八條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主任會議提出的撤職案,直接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六十九條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撤職案,由提名人或者其委託人在主任會議、人大常委會會議上作關於撤職案的說明。

主任會議提出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委託的人員在人大常委會會議上作關於撤職案的說明。

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提出的撤職案,由領銜人在主任會議、人大常委會會議上作關於撤職案的說明。

第七十條 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撤職案時,有關單位和組織應當到會聽取審議情況,回答詢問;必要時,有關單位和組織應當提供相關材料。

第七十一條 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撤職案時,認為需要就有關問題作進一步調查的,有關單位和組織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提出調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人大常委會會議或者以後的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

第七十二條 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人大常委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人大常委會會議。

撤職案的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由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九章 監督公開

第七十三條 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應當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開。

第七十四條 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中的下列事項應當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一)人大常委會年度監督工作計劃;

(二)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報告,以及開展的專題詢問;

(三)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提出的質詢案;

(四)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對質詢案的答覆;

(五)有關委員會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報告的審查意見、督促檢查報告;

(六)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執行情況的報告;

(八)其他應當通報或者公布的事項。

第七十五條 人大常委會通過常委會公報、信函、電子郵件或者召開通報會等方式向人大代表通報有關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

第七十六條 人大常委會通過下列途徑向社會公布有關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

(一)人大常委會公報或者其他公開發行的刊物;

(二)人大常委會機關的網站;

(三)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網站等新聞媒體;

(四)召開新聞發布會或者記者招待會;

(五)其他途徑。

第七十七條 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常委會機關網站、新聞媒體等公開徵集監督議題。

人大常委會可以召開公民座談會、監督聽證會等,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監督議題的意見和建議。

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可以邀請公民旁聽,也可以進行實時報道,公開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人大常委會查詢依法應當公開的與監督工作有關的報告和資料。

第七十八條 有關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按照規定的職責和程序,承擔監督公開的具體工作。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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