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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峨山彝族自治縣城市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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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峨山彝族自治縣城市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峨山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雲南省峨山彝族自治縣城市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峨山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峨山彝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5月2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7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雲南省峨山彝族自治縣城市管理條例

(2020年1月9日雲南省峨山彝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0年3月30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城市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市政公用設施與綠化

第四章 市容環境衛生

第五章 節能環保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管理,完善城市服務功能,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峨山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縣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建成區和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第三條 城市管理堅持科學規劃、以人為本、依法管理、政府主導、全民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助、投資、融資等方式依法參與城市的建設和管理。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市管理統籌協調和保障機制,制定城市精細化管理標準,建立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實行網格化管理。

第六條 自治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城市規劃工作。

第七條 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的建設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管理的具體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八條 自治縣城市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批准的權限開展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自治縣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體現以彝族文化為主的民族特色,注重生態環境保護,推進美麗縣城建設。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體現彝族特色的彝文字及花鼓、彝繡等人文元素融入城市規劃建設中,創建集休閒、娛樂、美食、康養為一體的民族特色文化城鎮、特色主題文化街區、民族文化特色景觀,打造民族特色文化品牌,推動民族特色文化城市發展。

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嶍峨古鎮、阿普篤慕文化公園等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建築和場所的管理,設置標誌說明,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商業業態布局,按照業態布局專業市場、主題街區和臨街商鋪。

第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

第十四條 自治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具有民族建築風格的樣本設計圖冊,並免費提供給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備選。

第十五條 水、電、氣、通信等管線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並採取入地埋設的方式設置。不具備入地埋設條件的,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可設置架空管線。地上管線網箱外觀設計應當與周邊建築風格相協調。

第十六條 建築工地應當設置施工圍擋、防護網和除塵降噪等設施,建築材料和建築垃圾堆放處理應當符合要求。

第三章 市政公用設施與綠化

第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市規劃,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使用綠色清潔能源車輛,適時調整公交線路、公交車輛、出租汽車的投放量,解決城市交通擁堵問題。公共交通工具的車身標識應當體現彝族文化元素。

共享車輛站點設置及車輛投放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規範管理,方便市民出行。

第十八條 自治縣城市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部門加強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有序、暢通、安全,並可以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合理施劃停車泊位,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九條 公共停車場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立體式公共停車場和利用地下空間依法建設停車場。

支持配建停車設施的單位、住宅小區等向社會公眾提供停車服務。

第二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城市綠化工作,注重城市面山植被保護,綠化美化城市生態環境。

城市綠化應當優先選用本土特色樹種。

第四章 市容環境衛生

第二十一條 城市市容與環境衛生工作實行責任制。

(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區域的市容與環境衛生責任部門;

(二)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與環境衛生責任人。所有權人與使用人、管理人之間約定市容與環境衛生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

(三)臨街門店的經營者是門店和門前人行道的市容與環境衛生責任人。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小區應當依法成立業主委員會,推進小區物業管理。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營造乾淨、宜居、和諧的人居環境,提高小區居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第二十三條 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擺攤設點,搭建影響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二十四條 商鋪門面、櫥窗陳設和戶外廣告、宣傳欄、路燈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確保安全和外形美觀,並與周邊建築風貌相協調。

第二十五條 運輸砂石、泥漿、糞便、垃圾、渣土等散體、流體、粉塵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覆蓋封閉式運輸,防止運輸物品沿途拋撒、遺漏。

第二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環境污染源的治理,建設垃圾、污水收集處理設施。

城市生產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七條 自治縣城市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寵物飼養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市民依法文明飼養寵物。

飼養寵物犬應當採取有效管控、防疫措施,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和他人生活,不得在公共場所放養;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牽繫。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建成區內,禁止下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煙蒂、紙屑、果皮等廢棄物;

(二)亂倒垃圾、污水、糞便;

(三)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四)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占道經營、打場曬物、堆放渣土;

(五)擅自在市政公用設施上刻畫、塗寫、張貼、釘掛宣傳品或者標語;

(六)毀損草坪、花壇、綠籬、苗木等。

第五章 節能環保

第二十九條 提倡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倡導低碳生活方式,鼓勵生產、使用環保材料。

第三十條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配置並使用油煙淨化裝置或者油煙排放管道。

第三十一條 產生餐廚垃圾的單位和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收集點和收集容器。

第三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規劃區內高速鐵路、高速公路沿線路域環境的整治管理,建立健全長效管控機制,改善沿線城鄉環境面貌。

第三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猊江、練江的生態環境保護和環境綜合整治,在兩岸生態景觀長廊、濕地公園等規劃建設中融入彝族文化元素,打造具有民族特色的城市水景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市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自治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下列規定的,由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可以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八條第六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本條例未做處罰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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