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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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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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雲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11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1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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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編輯]

(2001年3月29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廣播電視機構

第三章 廣播電視節目

第四章 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播電視管理,發展廣播電視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機構的設立,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建設,以及廣播 電視節目的採編、製作、播放、接收、傳輸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廣播電視事業的領導,將廣播電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根據財力和需要逐步增加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點扶持少數民族、邊遠和貧困地區發展廣播電視事業,提高廣播電視覆蓋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廣播電視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與廣播電視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

(二)監督、管理廣播電視機構,組織、管理廣播電視宣傳工作;

(三)制訂並組織實施廣播電視事業的發展規劃;

(四)歸口管理有線廣播電視和衛星地面接收設施;

(五)對閉路電視系統、公共場所大型電視播放設施、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由廣播電視機構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交易實施行業管理;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廣播電視管理實行稽查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稽查權。

第二章 廣播電視機構

第六條 設立廣播電視機構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廣播電台、電視台,由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本級人民政府同意,逐級上報,經省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設立鄉(鎮)廣播電視站,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逐級審核上報,由省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三)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有線廣播電視站,由申請單位報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逐級審核上報由省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經批准設立的廣播電台、電視台由本級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經批准設立的廣播電視站由當地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省和州、市、地區行政公署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的權限對廣播電視機構進行年檢。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只能設立非行政區域性的有線廣播電視站,在本單位所轄範圍內提供服務。

第八條 廣播電視機構的名稱、呼號、頻率、頻道、天線高度、天線程式、發射功率和地址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事先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九條 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微波站、衛星上行站建成後,由省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並向省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審批手續,領取無線電台執照後,方可運行。

第十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的頻率、頻道只能由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依照國家規定設立。省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頻率、頻道設置規劃,核發頻率專用指配證明。

廣播電台、電視台使用的頻率、頻道不得轉讓和出租。

第三章 廣播電視節目

第十一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按照批准的辦台宗旨和節目設置範圍開辦節目,不得擅自增加自辦節目套數。

專業廣播頻率、電視頻道不得擅自向綜合性廣播頻率、電視頻道轉變。

第十二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建立健全播放節目的先審後播、重播重審制度。播放境外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以及境內非廣播電台、電視台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應當由台編委會審查。

第十三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按預告的時間和內容播放節目,確需更換、調整原預告節目的,應當提前向公眾告示。

省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作出停止播出、更換者指定轉播特定節目的決定。

第十四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注重播放公益性廣告。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商業廣告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進行審查,不得播放虛假廣告;播放商業廣告應當遵守規定的時間和比例。

第十五條 有線電視網和無線轉播站應當把最佳頻率和頻道用於完整傳送或者轉播中央和省的第一套廣播電視節目。

第十六條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單位應當提高節目製作能力,增加地方優秀節目數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廣播電視精品節目給予獎勵,鼓勵和扶持少數民族語言廣播電視節目的製作。

第十七條 設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單位,經當地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逐級上報,由省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從事電視劇製作的單位,經省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單位憑國家或省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

第十八條 電視台及使用閉路電視系統的單位購買、播放影視節目,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需要接收、轉播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許可證。

第二十條 廣播電視機構的合辦欄目和聯辦節自應當保證正確的輿論導向,注重社會效益。

第二十一條 製作、播放廣播電視節目,應當使用規範的語言文字和法定計量單位。

第四章 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

第二十二條 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由省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信息產業部門的總體規劃,負責組建和管理。

廣播電視傳輸網絡建設規劃應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第二十三條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使用及網絡頻道的分配和使用方案應當報上一級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四條 廣播電視機構應當配備專職維護人員,定期檢修設備,及時排除線路故障,為用戶提供優質服務,保證用戶收視質量,接受用戶監督。

第二十五條 有線電視用戶申請安裝、移裝有線電視轉輸裝置的,有線電視播出機構應當在其公布的時限內保證開通。

有線電視用戶申告電視播出服務障礙的,有線電視播出機構應當自收到申告之日起,城鎮二十四小時內,農村五日內修復或者調通;由於有線電視播出機構的原因逾期未能恢復中斷信號的,應當及時通知用戶,並免收一個月的收視費。

第二十六條 有線電視播出實行有償服務,其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財政、物價主管部門審批。收取的費用應當用於有線電視事業的發展。

有線電視用戶應當按時繳納有關費用。

第二十七條 農村、邊遠山區採用小片有線網、小型衛星收轉站及其他方式接收廣播電視節目的,應當接受當地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擅自設立有線廣播電視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並處投資總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專業廣播頻率、電視頻道擅自轉變為綜合性廣播頻率、電視頻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准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超過規定的時間、比例播放商業廣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播放虛假廣告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擅自接收、轉播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廣播電視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廣播電視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廣播電台、電視台、廣播電視站。

本條例所稱廣播電視站是指以轉播廣播電視節目為主,負責農村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和維護的機構。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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