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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六庫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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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六庫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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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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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六庫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2007年3月9日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7年7月27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城市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市政公用設施

第四章 城市綠化

第五章 市容、環境衛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六庫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保障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的實施,增強和完善城市功能,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六庫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六庫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規劃建設管理和其他活動的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城市規劃區,是指六庫城市建成區、城市規劃控制區和怒江幹流六庫段兩岸面山的綠化區、六庫城市飲用水源保護區。

本條例所稱的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是指六庫城市的規劃與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城市綠化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第四條 六庫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州人民政府)和瀘水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人民政府)應當把六庫城市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大對城市建設的投入。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公安、衛生、工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城市規劃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州、縣人民政府鼓勵州內外一切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六庫城市建設,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勸阻、舉報和控告的權利。

州、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城市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六庫城市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縣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由州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六庫城市詳細規劃,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條 經批准的城市規劃,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專家論證,向社會公示,徵求公眾意見。

城市規劃的變更,須報原審批機關審批。經批准的變更方案,縣人民政府應當在30日內公布。

第十一條 建設地段的詳細規劃覆蓋率應當達到100%。尚未編制詳細規劃的區域,不得批准建設項目。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工程和建設項目,應當在建築造型、建築風格、建築材料、景觀設計和色彩上,體現地方特點和民族特色。

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新城區建設和老城區改造,應當按照規劃將人防、道路、給水、排水、供電、消防、避雷、通信、廣播電視、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設施與主體工程統一設計、同步實施。

新建、改建城市工程項目的管線設置,應當堅持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所有供電、通信、廣播電視線路,給水和雨、污分流等管道應當入地埋設。新建、改建的建築物和構築物不得外露管線。

人行道及公共建築應當設置盲道、殘疾人無障礙通道。

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排路壩、賴茂、小沙壩、老六庫、登埂、新建、丙腮壩等農村村民住宅的建設,應當符合六庫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建設項目應當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進行工程項目建設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設置安全設施、安全標誌。道路兩側的防護設施高度不得低於2米。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工程竣工後,不得隨意加層、加寬或者增設附屬設施。確需加層、加寬或者增設附屬設施的,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 禁止侵占河道、公路產權用地。

涉及河道、公路產權用地保護範圍內的建設項目,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徵求水、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具有街道功能的公路,由交通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投資、建設、養護和管理。

第三章 市政公用設施

第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鼓勵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參與下列城市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事業的建設或者經營:

(一)供水、公園、停車場和垃圾、污水處理的建設經營權;

(二)廣場、橋梁等的冠名權和公共設施上的廣告使用權;

(三)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建設、經營項目。

第二十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六庫城市公共客運管理,完善客運設施,發展以中型公共汽車為主,適量出租車為輔的城市公共交通。鼓勵企業、個人公平競爭,參與城市客運經營。

第二十一條 六庫城市飲用水源和備用水源河流為麻布河、阿妮妹河、賴茂河、南壩河、蠻蚌河。其河流的規劃取水口至上游分水嶺線為飲用水源保護區,應當封山育林。取水口以下引水溝渠兩側、河道兩岸沿線50米範圍內應當退耕還林。

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砍伐樹木和破壞植被,不得新增遷移戶。

第二十二條 州縣水、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市政公用管理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加強對怒江幹流六庫段、六庫江東片區的小沙壩阿亞羅河、六庫北溝、文化路排洪溝、南三溝、南二溝、老窩河,六庫江西片區的麻布河、莊房河、麗遷河、芭蕉河、賴茂河、南壩河等六庫城市防洪管理區範圍的防洪設施和護堤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六庫城市防洪管理區範圍內採石、爆破、取土、打井和傾倒垃圾、砂石、廢土、廢渣。確因建設需要在河道內採砂的,應當報縣人民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按批准的地點、範圍、期限、數量和作業方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禁止下列損壞或者危害市政公用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挖掘、拆除、移動或者損毀市政公用設施;

(二)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電源,操作或者損壞城市道路照明開關設施;

(三)損毀各種測量標誌;

(四)擅自接用城市供水管道自來水,操作供水管道閘閥;

(五)在強、弱電專用地下電纜溝或者管道上鑽探、打樁、堆壓物品;

(六)擅自修築道路出入口;

(七)在排水設施內裝置管線、設閘堵水或者安泵抽水;

(八)占壓、堵塞、損毀消火栓、排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九)盜竊窨井蓋、路名牌等道路附屬設施和公用電話亭;

(十)污損公共客運交通設施。

第四章 城市綠化

第二十五條 六庫城市綠化建設綠地率、綠化覆蓋率應當不低於下列標準:

(一)芭蕉河以北的老城區綠地率30%,綠化覆蓋率35%;

(二)芭蕉河以南的新城區綠地率35%,綠化覆蓋率40%;

(三)怒江幹流六庫段兩岸面山綠化覆蓋率50%;

(四)飲用水源保護區域綠化覆蓋率90%。

第二十六條 城市綠化建設實行喬、灌、花、藤、草相結合。樹種選擇以本地樹種為主,適當引進外來樹種。

第二十七條 城市綠化建設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公共綠地、風景林地、行道樹及幹道綠化帶的綠化由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二)單位的附屬綠地綠化,由單位負責;

(三)舊城改造或者新建居住區的綠化,由開發單位負責;

(四)怒江幹流六庫段兩岸面山、飲用水源保護區域的綠化,由縣林業和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五)居住區等其他綠化用地的綠化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須經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並按恢復綠地實際費用交納補償費。占用期滿後,由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恢復綠地。

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的綠化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配套建設,綠化工程應當在主體工程竣工後兩個月內完成,綠化工程竣工後方可進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第三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古樹名木,由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建立檔案和標誌,劃定保護範圍,設置保護設施,嚴禁砍伐和遷移。

禁止擅自砍伐城市綠化樹木,損毀花草、園林建築和城市綠化設施。

因市政建設需要對樹木修枝、打頂、斷根、移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方可實施。

第五章 市容、環境衛生

第三十一條 六庫城市市容市貌應當保持整潔、美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懸掛有礙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築物、構築物、公用設施上張貼各種廣告和其他印刷品等。

第三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應當建立和完善集貿市場,不得占道經營。

臨街商鋪的經營者不得向外延伸設攤經營和進行妨礙行人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設置廣告、霓虹燈、招牌、電子顯示器等,須經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三十四條 從事車輛清洗、修理以及廢物收購和垃圾處理的,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的環境衛生,採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運輸建築垃圾,應當按照規定處置,不得隨意傾倒。

運輸建築垃圾、砂石料和易泄漏、散落或者飛揚物體的車輛,應當密閉或者覆蓋。

第三十六條 城市建成區內行駛的各種機動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在劃定的地點有序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

貨運車輛、拖拉機、三輪摩托車等車輛需進入城區行駛的,應當持有城區臨時通行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通行。

第三十七條 城市環境衛生實行區域清掃保潔單位責任制。

(一)城市街道、廣場、道路、橋梁,由環境衛生專業清掃單位負責;

(二)河道、水域、沙洲、灘地由縣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三)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部隊和個體經營店,由單位或者個人負責;

(四)商住樓小區、居民住宅小區,由小區管理單位負責;

(五)車站、停車場、影劇院、體育場館、集貿市場、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第三十八條 六庫城市建成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便溺或者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罐、香口膠渣等;

(二)亂倒垃圾、污水、糞便或者亂扔動物屍體等;

(三)在街道、綠地、廣場、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四)在非指定地點燒烤食品;

(五)不按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六)有損市容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 飼養犬類等寵物的,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和他人生活。禁止戶外放養犬類等寵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嚴重違反城市規劃的,限期拆除,並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三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補植花草樹木或者修復建築設施,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人所在單位或者上級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擅自變更城市規劃,對城市規劃不公示、不徵求公眾意見、不在規定時間公布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尚未編制詳細規劃的區域批准建設項目的;

(三)對本條例的實施,不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對違法行為不處理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向當事人收取費用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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