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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瀘水市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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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瀘水市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瀘水市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6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7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瀘水市

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2007年3月9日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7年7月27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2020年1月20日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2020年6月11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城市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城市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瀘水市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提高公共服務水平,改善生活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雲南省城鄉規劃條例》和《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瀘水市(以下簡稱瀘水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瀘水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規劃建設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建成區和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具體範圍由瀘水市人民政府根據依法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劃定。

第四條 瀘水市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堅持規劃先行、建管並重、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瀘水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城市規劃工作。

第六條 瀘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建設管理工作;市政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具體承擔城市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城市規劃區內的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七條 瀘水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助、投資等方式,依法參與城市的建設和管理。

第二章 城市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瀘水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應當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體現山水宜居的地域特點和本地民族文化特色,注重生態環境保護,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主要體現下列特點:

(一)依據自然環境特點,注重生態環境的保護與改善,推進公共安全設施以及防災減災體系建設;

(二)體現峽谷山地地貌,堅持帶狀、組團型的城市空間結構,引導各功能區合理布局、協調發展;

(三)堅持小街區密路網,注重天際線和視線廊道控制,凸顯民族傳統建築風貌。

第九條 經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具有法定效力,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

(一)因總體規劃修改,城市用地布局和功能發生變化的;

(二)公共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難以滿足城市發展需要的;

(三)因實施國家、省、州重點工程項目或者實施防災減災工程需要的;

(四)對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論證後,認為確需修改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修改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實行規劃許可制度,未編制詳細規劃的區域,不得作出規劃許可,不得進行建設。

未依法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施工單位不得承建,相關單位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電、用氣。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選址應當堅持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合理、集中布局。因安全、保密、環保、衛生等原因需要單獨選址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報批。

第十二條 在地質條件允許的區域,應當利用地下空間設置停車場、管廊等設施。城市規劃區內的供排水、電力、通信、燃氣、有線電視、交通信號等管線應當埋設入地,已建的架空管線應當逐步改造入地。

第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應當將供排水、供氣、強弱電、消防、防震、防雷、綠化、污染防治、環境保護等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入使用。未按照規劃配套建設的,相關部門不得進行竣工驗收備案。

建設項目的綠化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配套建設,綠化工程應當在主體工程竣工後兩個月內完成,綠化工程竣工後方可進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築物、構築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加層、加寬,增設附屬設施等,不得改變外立面、功能和色彩。

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築布局、建築群落和建築單體應當符合詳細規劃,體量、形式、風格、色彩突出地方民族特色,並與周圍環境和建築風貌相協調。

景區景點、公路沿線、主要交通幹線兩側的房屋建築,應當採用坡屋頂、青灰色瓦,牆面色彩以傳統民俗色彩為主,並用本地民族建築特色構件和圖案加以點綴。

第十六條 老舊城區改造應當以存量更新為主,優化用地布局,推進整體提升改造,控制開發強度,促進老舊城區人口向新城區有序疏解。

第三章 城市管理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工程建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施工:

(一)實行圍檔封閉作業,工地出入口道路進行硬化處理,設置車輛沖洗設施;

(二)工程施工產生的建築垃圾以及其它廢棄物,應當及時清運,或者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

(三)工程車輛經過城市街道應當採取保潔措施,嚴密封閉,不得帶泥上路、散落建築材料及建築垃圾;

(四)未經批准,在居民聚居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中午十二時至十四時、晚二十二時至晨六時之間禁止施工作業,確需進行施工的,應當向市政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提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況需要占用或者挖掘的,須經瀘水市市政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經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提前10日向社會公告,並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挖掘。在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明顯標誌和安全防圍設施;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恢復道路,並經批准部門驗收。

第十九條 瀘水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停車設施、場所建設,在保證交通安全、通暢的前提下,可以在有條件的次幹道和支路、公共場地設置分時段公共停車泊位。

經批准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庫)和公共服務場所配套建設的停車場(庫)不得擅自停用、改變用途。

鼓勵有停車場(庫)的單位對外開放停車。

第二十條 城市規劃區的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採石、爆破、取土、打井;

(二)傾倒垃圾、砂石、廢土、廢渣;

(三)在河道灘涂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未經批准在河道內採砂。

第二十一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危害市政公用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連接、拆除供排水、供氣等公用管線、公共管溝、亮化照明電源;

(二)損壞城市供排水、供氣、公共管溝、城市公共客運等市政公用設施;

(三)損壞、偷盜窨井蓋。

第二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綠化應當因地制宜,實行平面綠化與牆面、屋頂等立體綠化相結合,嚴格落實綠線管理制度。

城市規劃區內的面山綠化應當有計劃更新,突出規模連片景觀,增加城市周邊色彩。

第二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園林綠地按照以下規定實行管護責任制:

(一)公共綠地、風景綠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主次幹道綠化帶的綠化,由瀘水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負責;

(二)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部隊占地範圍內的綠化,由本單位負責;

(三)住宅小區的綠化,由小區管理單位負責;

(四)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內的綠化,由居民按相關要求自行負責。

第二十四條 瀘水市市政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林草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化的建設和養護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砍伐、移植城市規劃區內的樹木,不得改變城市綠化用地性質、地形、地貌,損壞水體、植被、綠化景觀和城市綠化設施。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需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須經瀘水市市政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林草部門同意。損壞綠地的,應當按恢復綠地實際費用繳納補償費。占用期滿後,由原審批部門組織恢復綠地。

瀘水市市政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林草部門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建立檔案,掛牌保護,嚴禁砍伐或者移植。因特殊情況確需移植的,須經相關部門審查同意,並按規定報批。

第二十五條 瀘水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市規劃,扶持並優先發展公共交通。

公共交通經營者應當合理安排線路、站點,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衛生的乘車服務,不得擅自停業、歇業或者終止營運。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主要道路兩側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禁止堆放、懸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禁止在道路兩側占道經營、加工作業,不得超出門面、窗、外牆占用城市空間。

第二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企業等單位所產生的污物、污水及其他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不得混入其他廢棄物和生活垃圾。

餐飲業產生的煙氣、廢水、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制定的餐飲業環保要求處理。

第二十八條 瀘水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商業網點、農貿市場、餐飲服務、車輛維修等服務設施。

進行夜市經營活動,應當限定開(收)市時間。禁止在劃定區域外開辦夜市。

開辦夜市的場所應當具備污水收集處理、垃圾收集、公共廁所等。夜市經營不得擾民、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居民集聚區、醫院、學校、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環境的過大音量。

文化娛樂活動場所、體育館(場)、集貿市場、商店、餐飲業的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使經營場所的噪聲值不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三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戶外廣告、牌匾、燈箱、宣傳欄等設施建設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體現當地民族特色。

禁止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牌、牌匾、燈箱、宣傳欄等設施。

第三十一條 大、中型貨運汽車、拖拉機等限行車輛需進入城區行駛,應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臨時車輛通行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通行。

第三十二條 飼養寵物應當採取有效管控、防疫措施,不得危及他人安全、影響他人生活和環境衛生,不得在公共場所放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擅自變更城市規劃的,對修改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不按照法定程序報批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對尚未編制詳細規劃的區域批准建設項目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履行監督檢查、日常巡查職責,未及時發現違法建設項目或者發現後不報告、不制止、不及時處理,情節嚴重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向當事人收取費用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瀘水市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沿途丟棄、散落建築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責令限期補植花草樹木或者修復綠化設施,可以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餐飲業排入城鎮排水設施的污水水質不符合排放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或者未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在規定區域外進行夜市經營活動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瀘水市市政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或者公安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牌、牌匾、燈箱、宣傳欄等設施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十)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瀘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並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瀘水市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瀘水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瀘水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非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逾期不改的,撤銷特許經營權,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實行臨時接管。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本條例未做處罰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經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2008年1月1日起頒布實施的《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六庫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瀘水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由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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