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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政府暫行組織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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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政府暫行組織大綱
作者:雲南省議會
1922年8月
文本源自雲南省編纂委員會辦公室《續雲南通志長編》

第一條 雲南省實為自治,以期造成聯省國家,改組省政府。

第二條 省政府為執行全省政務之最高機關。

第三條 省政府設省長一人,為一省之最高級長官。

第四條 省長任免全省文武官吏。

第五條 省長民選之,但在省憲公布前,由現任省長繼續行駛職權。

第六條 省政府設下列八司:

一、內務

二、財政

三、軍政

四、外交

五、交通

六、教育

七、實業

八、司法

第七條 各司設司長一名,由省長任命之。

第八條 省政府設省務會議。由省務員組織之,省務會議以省長為主席,省長有事故時,由省務員中委託一人為主席。各司司長均為省務員。

第九條 省長得於司長外任命省務員二人至六人出席省務會議。省務會議遇必要時除省務員外,其他人員經省長許可,得列席成述意見,但不加入表決。

第十條 省務會議取決多數可否,同數由省長裁決之,省務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十一條 省長發布省令,但與各司有關係者應由各主管司長副署。

第十二條 各司司長於職權範圍內得發布司令。

第十三條 省長及省務員對省議會負責任。

第十四條 省政府設參謀處,輔佐省長運籌軍機。

第十五條 省長聘任參贊、顧問、參議。

第十六條 省政府設樞要處,承省長之命撰擬文牘,典守印信和其他機要事宜。

第十七條 省政府設軍咨處,諮議、咨謀各官均屬之。

第十八條 省政府設總務處,承省長命令辦理庶務、會計、警戒及承宣事宜,參軍副官均屬之。

第十九條 省政府設銓敘局,承省長命令掌管官吏任免升轉及記錄功績事宜。

第二十條 省政府設統計局,承省長命令掌管統計事宜。

第二十一條 各司處局之組織及辦事規則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大綱自公布日施行,遇必要時得於省務會議提議增修之。省憲公布本大綱即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