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文化局關於利用舊石料時注意保護文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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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文化局關於利用舊石料時注意保護文物的通知
(58)化社字第104號
1958年9月9日
發布機關:雲南省文化局

各專署、自治州、市、縣文化科、局:

我局於今年八月三十日以(58)化社字第102號文通知你縣人民委員會,請根據地方情況,配合當地收集利用廢棄物品工作,進行鑒選以保護摻雜在廢棄物品中的文物。之後又接中央文化部(58)文部物文字第513號來文通知:當前在各地農業建設中,利用舊石料時,已發現有破壞文物的情況。為了支援地方建設,解決石料不足問題,有許多沒有保存價值的舊石雕刻是可以利用的,但應慎重處理,茲將中央文化部的幾項補充意見特函轉告你們,以備鑒選時參考。

一、凡具有革命意義的石刻,應予保留。

二、凡明代以前的各類石雕、石碑均應予保留。特別是有關少數民族的石刻,古墓葬的畫像石,摩崖石刻等更應予以注意。

三、明代以後雕刻精美,有藝術價值的石塔、經幢、石坊、石人、石獸等均應予保留。至於石碑,凡內容記載有可供研究歷史和文化的資料的,應予保留。其中如有關歷史重大事件,行會規約、工人運動、歷史人物事跡、地方發展情況、天文圖、地理圖等,更應予以注意。

四、經鑑定後認為無保存價值的,均可以利用。

一九五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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