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丘北辣椒產業發展條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丘北辣椒產業發展條例
制定機關: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丘北辣椒產業發展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

丘北辣椒產業發展條例

(2012年1月16日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12年3月31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品種保護與選育

第三章 科研與生產

第四章 營銷與加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丘北辣椒原產地產品質量和品牌特色,促進丘北辣椒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從事丘北辣椒種植、加工、營銷、科研、技術推廣、中介服務、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丘北辣椒是指以丘北原產地辣椒品種為種源,符合雲南省丘北辣椒綜合標準,按照自治州丘北辣椒生產技術規程選育、種植和生產加工的辣椒。

第四條 丘北辣椒產業發展應當堅持種質優先、品種優化、生態安全、科學管理、創新開發、提質增效的原則,促進產業發展規模化、基地化、品牌化和市場化。

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重視丘北辣椒產業發展工作,統籌區域布局,完善管理機制,改善發展環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丘北辣椒種植規劃,合理安排種植計劃。

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丘北辣椒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並隨着經濟增長逐年遞增。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丘北辣椒生產基地建設、科學研究、技術推廣、種質資源保護、檢測檢驗、企業扶持和獎勵等。

第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主管丘北辣椒產業發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編制丘北辣椒產業發展規劃,擬定政策措施,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組織丘北辣椒的生產、科研和技術推廣工作;

(四)分析丘北辣椒發展態勢和市場趨勢,發布產業發展信息,提供諮詢及相關服務;

(五)辦理丘北辣椒專用標誌標識等相關手續;

(六)負責丘北辣椒種質資源的鑑定、保護和監督管理等工作,並向社會公布重點保護和可利用種質資源名錄;

(七)組織開展種質資源的調查、建檔、監測等相關工作;

(八)行使本條例賦予的行政處罰權。

第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的發展改革、財政、工業信息化、商務、科技、質監、工商、出入境檢驗檢疫、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丘北辣椒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丘北辣椒產業發展的宣傳工作,開展產品推介活動,支持丘北辣椒文化研究工作。

每年的十一月十日為丘北辣椒節。

第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融資、土地流轉、企業聯合等方式發展丘北辣椒產業。

第十一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對在丘北辣椒產業發展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品種保護與選育

第十二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建立丘北辣椒種質資源基地,制定保護方案,劃定保護區範圍,報自治州人民政府審查並按規定報批後實施。

在保護區範圍內應當設立保護標誌。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保護區範圍內不得破壞種質資源,不得損毀保護區標誌,不得擅自占用保護區耕地。

第十四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丘北辣椒種質資源的保護管理。在基地保護區範圍內採集或者向自治州外提供丘北辣椒種質資源以及從外地引進辣椒種質資源的,應當經自治州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丘北辣椒的科研育種機構負責丘北辣椒種質資源的調查、收集、整理、鑑定、登記、保存和利用等工作,建立和完善種質資源庫。

第十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丘北辣椒繁育基地,加強品種選育和改良工作,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從事丘北辣椒品種選育與開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繁育基地設備設施和育種材料。

第十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做好丘北辣椒優良品種的登記工作,登記的品種應當向社會公告。

未經登記的,不得假冒已登記的丘北辣椒品種發布廣告。

農業主管部門不得推廣種植未經登記的丘北辣椒品種。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已登記的丘北辣椒品種種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辦理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三章 科研與生產

第十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丘北辣椒科研機構和技術推廣機構建設,注重整合資源,加強人才培養,健全服務體系,提高科研和技術推廣能力。

第二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科研機構、大專院校、辣椒企業等單位開展丘北辣椒種質資源開發利用及其他領域的技術交流與合作,促進丘北辣椒產業的發展。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保護丘北辣椒的科研成果,依法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建立丘北辣椒育苗基地,提供優質種苗,推廣使用優良品種。

第二十三條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丘北辣椒綜合配套技術的推廣,建立標準化示範園區,開展新品種試驗示範,提高丘北辣椒種植水平。

第二十四條 種植丘北辣椒,禁止使用高毒、劇毒農藥等農業化學投入品。禁止在丘北辣椒生產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第二十五條 丘北辣椒生產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丘北辣椒專業合作組織,增強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自我發展能力。

第二十六條 丘北辣椒專業合作組織和加工企業,在其生產基地種植丘北辣椒,應當按照自治州丘北辣椒生產技術規程執行,做好生產記錄,建立檔案。生產記錄或者檔案應當保存二年以上。

第二十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丘北辣椒標準化示範園區、專業合作組織和龍頭企業標準化種植基地給予補貼。

第二十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開展丘北辣椒保險業務。

第四章 營銷與加工

第二十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丘北辣椒市場和信息服務體系建設,完善市場功能,促進丘北辣椒營銷和加工業的發展。

第三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丘北辣椒產品的出口貿易工作,發展對外貿易,拓展國際市場。

出口丘北辣椒產品的單位應當將種植基地和生產加工基地報請有關部門登記備案。

第三十一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創辦丘北辣椒加工企業,發展精深加工,提高產品附加值。對獲得州級以上農業龍頭企業稱號的,給予政策和資金扶持。

第三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質監、工商、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加強丘北辣椒產地和產品的檢驗檢測等服務工作。

第三十三條 丘北辣椒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經營檔案,設立內部自檢機構,對產品開展檢驗檢測。檢驗檢測結果應當報相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丘北辣椒產品的分級、包裝、檢驗檢測、貯存、運輸按雲南省丘北辣椒綜合標準執行。

第三十五條 不具備丘北辣椒特徵特性,使用非丘北辣椒原種種植以及與丘北辣椒地方農業規範理化指標不符合的辣椒產品,不得冒用丘北辣椒名稱進行生產經營。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丘北辣椒的晾曬、烘烤、儲藏、運輸、加工過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

第三十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開展丘北辣椒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證、地理標誌登記保護、證明商標等申辦工作,組織加工經營企業申報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的認證,並對通過標誌標識批准、認證的單位給予獎勵。

對丘北辣椒標誌標識實行有償使用和專用保護制度。

禁止經營假冒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的丘北辣椒產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或者組織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的,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的,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依照《雲南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規定進行處罰;造成損害或者減產減收的,承擔賠償責任;

(六)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做好生產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未建立檔案的,責令改正,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之一的,由工商和質監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農業和質監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丘北辣椒產業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丘北辣椒產業發展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