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廣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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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廣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廣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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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

廣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條例

(2013年2月23日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3年5月30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規劃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廣南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雲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廣南歷史文化名城(以下簡稱名城)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名城保護範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名城保護範圍:以「十」字街為中心東至蓮雲路、南至德樂寨、西至蓮城路、北至蓮湖北路的範圍,總面積97.4公頃。

名城保護範圍由廣南縣人民政府設立界標,予以公告。

第四條 名城的保護管理堅持科學規劃、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州、廣南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名城的保護管理,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立名城保護管理專項資金,專項用於名城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廣南縣人民政府設立名城管理機構,隸屬縣文化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組織編制名城保護規劃;

(三)制定名城保護措施,並組織實施;

(四)設立保護範圍、重點保護對象標識,並建立檔案;

(五)履行本條例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和文化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協調名城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

第八條 廣南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廣南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不可移動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廣南縣人民政府的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公安、水務、林業、經濟商務、旅遊、史志、教育、民族宗教、檔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名城保護、管理和利用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 自治州、廣南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參與名城的保護和開發,開展旅遊服務經營等活動。

第十條 廣南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名城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護規劃

第十一條 廣南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名城保護規劃,經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名城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範圍;

(二)保護措施和建設控制要求;

(三)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四)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的核心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和風貌協調區;

(五)保護規劃實施方案。

第十三條 名城保護範圍內重點保護地段和歷史文化街區的詳細規劃,由廣南縣人民政府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文化主管部門編制,並按規定報批後實施。

第十四條 經批准的名城保護規劃和詳細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五條 列入名城保護規劃保護的傳統民居、建築物、構築物及其相關設施,實行掛牌保護。

未列入名城保護規劃,但具有傳統風貌或者民族特色的傳統民居、村寨、建築群,由廣南縣人民政府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文化主管部門進行勘查,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程序報批後,實施規劃控制。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六條 名城的主要保護對象是:

(一)廣南原四城門樓遺址和歷史建築;

(二)東街、南街、西街、北街;

(三)儂氏土司衙署、昊天閣、都天閣、文廟、萬壽寺、貞節牌坊、皇姑廟、護國寺、忠烈祠等;

(四)西街208號民居、南街60號民居、北街73號和134號民居、南橋、蓮湖亭等;

名城主要保護對象的具體名錄由廣南縣人民政府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名城保護範圍內的各項建設,應當以發展文化、商貿、旅遊為主,並保持歷史風貌、街道格局、建築特色。

第十八條 廣南縣人民政府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和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保護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查、監督和違法建設項目的查處。

第十九條 名城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符合名城保護規劃,並經廣南縣人民政府批准。對不符合名城保護規劃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分期改造。

第二十條 名城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毀、破壞主要保護對象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物件;

(二)擅自遷移、拆除主要保護對象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構件;

(三)擅自挖掘街道;

(四)擅自挖沙、取土、圍填水面;

(五)毀壞公共綠地、花木和綠化設施等市政設施;

(六)塗抹、刻畫、損毀古樹名木;

(七)移動、損壞文物保護標誌。

第二十一條 對主要保護對象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廣南縣人民政府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和文化主管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在名城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的,發現文物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並及時向文化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使用者和登記不可移動文物的使用者,必須保持文物原狀、承擔維修責任,並同廣南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簽訂使用合同,接受其監督。

對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點,應當造冊登記,劃定保護範圍。

第二十四條 名城保護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確需轉讓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批准前,應當徵求文化主管部門意見。

第二十五條 名城保護對象及其設施產權變更的,有關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廣南縣人民政府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和文化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對已經申報但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構築物,需要維修的,應當報廣南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七條 廣南縣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恢復名城保護範圍內具有廣南歷史文化特點的古城歷史風貌。

第二十八條 廣南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以地母文化為重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做好廣南民間雕刻藝術、銀飾工藝、刺繡等傳統工藝和沙戲、洞經音樂、銅鼓舞、「叟人」舞、弄婭歪等傳統藝術的收集、研究和整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廣南縣人民政府對名城保護範圍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所依存的文化場所應當設置保護標誌,予以整體性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的資料、實物、建築物和場所。

第三十條 自治州、廣南縣人民政府應當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培養,根據傳統藝術、工藝等特點,建立代表性傳承人制度;鼓勵代表性傳承人依法開展展示、傳藝、講學、創作和學術研究;對命名為代表性傳承人的應當給予資助。

第三十一條 自治州、廣南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縣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的保護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專項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第三十二條 廣南縣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名城保護範圍內的防災工作,並制定應急預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廣南縣人民政府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在名城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未造成重大影響的,限期補辦手續,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影響的,責令限期拆除,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同意和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批准在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臨時建設的,責令限期拆除,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1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廣南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二項和第二十一條規定之一的,限期恢復,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不可移動文物的使用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義務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名城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四項規定之一的,限期恢復,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五、七項規定之一的,限期恢復,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情節輕微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造成損毀的,處評估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自治州、廣南縣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名城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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