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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廣南壩美旅遊區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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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廣南壩美旅遊區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廣南壩美旅遊區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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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

廣南壩美旅遊區管理條例

(2016年3月16日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6年5月27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廣南壩美旅遊區(以下簡稱旅遊區)的保護管理,合理開發利用旅遊區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旅遊區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旅遊區是指以廣南世外桃源壩美景區為核心,包括壩美旅遊集鎮片區、普千地母歷史文化傳承地片區、那洞桫欏林片區、底先河谷漂流片區和九龍山森林公園及民居民俗文化傳承片區。旅遊區的具體範圍由廣南縣人民政府劃定,設置界標,予以公布。

第四條 旅遊區的保護、管理、開發和利用,堅持科學規劃、依法管理、保護優先、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廣南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區的保護和管理納入同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廣南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優惠政策,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旅遊區的開發和建設,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依法保護投資者和旅遊區群眾的合法權益。

旅遊區內企業用工,應當優先招錄旅遊區內符合條件的居民。

第七條 廣南縣人民政府設立旅遊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負責旅遊區的保護、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並提供服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調查、登記旅遊區內的資源,並做好建檔工作;

(三)參與旅遊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

(四)保護和管理旅遊區資源;

(五)管理旅遊區內的建設行為及經營活動;

(六)調處旅遊矛盾糾紛,維護正常旅遊秩序,保障旅遊區安全和遊客合法權益;

(七)行使本條例規定的行政執法權。

第八條 廣南縣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遊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有關村(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協助做好旅遊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廣南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旅遊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依法報批後,組織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旅遊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有利於群眾的生產生活,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突出歷史文化和民族特色。

經批准的旅遊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條 旅遊區的總體規劃範圍由以下六個片區組成:

世外桃源壩美景區:依託溶洞、山水風光和獨特的壯族人文風貌,打造具有世外桃源意境的景區;

壩美旅遊集鎮片區:充分發揮集散中心作用,打造遊客集散服務中心;

普千地母歷史文化傳承地片區:依託地母歷史文化和民族文化,打造地母文化聖地;

那洞桫欏林片區:依託桫欏林等自然資源,打造集科考、觀光、休閒為一體的天然生態度假區;

底先河谷漂流片區:依託水流資源,打造以漂流項目為核心,綜合開發垂釣、野餐、露營等多功能為一體的休閒度假區;

九龍山森林公園及民居民俗傳承地片區:依託原始森林和壯族傳統村落,打造廣南壯族歷史文化傳承地和壯族民族風情體驗區。

第十一條 旅遊區內應當統一規劃建設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供水、排污和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停車場等基礎設施,改善旅遊服務設施和旅遊條件。

第十二條 旅遊區內的建設項目和居民自建住房應保持原有的自然風貌和人文景觀。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應當符合旅遊區規劃,經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方可辦理其他手續。

旅遊區內不符合規劃的原有建(構)築物需遷移、改造或者拆除的,應當逐步依法遷移、改造或者拆除,並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 旅遊區內的賓館、酒店、客棧應當建有餐飲隔油池、污水處理設施和垃圾收集設施,並能正常使用。居民住宅應當建有三級化糞池。

旅遊區內居民養殖的畜禽提倡圈養,糞便實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嚴禁外泄影響環境或者污染水源;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已建成的應當逐步依法拆除或者搬遷。

第十四條 旅遊區項目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景物及周邊植被、水體、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損毀,保障旅遊區安全。項目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原貌。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五條 廣南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區內的生態保護,實施綠化造林、封山育林、撫育管理、石漠化治理、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火災防控等工作,保護生態環境。

旅遊區內25度以上的坡地,應當逐步退耕還林、還草。

第十六條 旅遊區內的林木,不得擅自採伐。需要採伐的,應當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時應徵求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七條 廣南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區內水質的保護,旅遊區水體質量嚴格控制在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III類水質標準以上。

第十八條 加強旅遊區內溶洞資源的保護。溶洞開發應當經管理機構批准,按照規劃進行建設,不得破壞溶洞原貌。

第十九條 廣南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區民族文化的挖掘、保護、傳承和利用。對不可移動文物和民族特色建(構)築物實行掛牌保護。

第二十條 旅遊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河道內傾倒和排放不達標廢水、土石、廢渣、垃圾、動物屍體、殘剩食物等廢棄物;

(二)炸魚、毒魚、電魚和使用有害作業方式捕撈魚類;

(三)侵占河道、圍河圍灘造田建屋,擅自攔河築壩、開挖河道;

(四)毀林開荒、亂砍濫伐林木和林區內野外用火;

(五)破壞景觀景物、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畫、塗污,破壞、擅自移動旅遊區界標;

(六)擅自設置廣告牌、燈箱、標語等;

(七)破壞溶洞資源、盜採鐘乳石;

(八)違反規劃,私搭濫建;

(九)擅自採摘破壞林區珍稀植物和捕獵野生動物;

(十)隨意擺攤設點,兜售旅遊產品。

第二十一條 旅遊區內禁止採石、採砂、取土等活動。當地群眾為滿足基本生產和生活需要少量採用,或者因搶險救災、公益性項目建設需要的,經旅遊區管理機構批准,到指定地點限量採取。

第二十二條 廣南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區內殯葬管理,規劃建設公益性墓地,推行火葬,原有的影響景觀和遊覽的墳墓應當遷出或者遷至公益性墓地。

第二十三條 旅遊區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利用旅遊區資源進行經營活動的,應當繳納資源有償使用費。資源有償使用費主要用於旅遊區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具體徵收辦法由廣南縣人民政府制定,按程序報批。

第二十四條 在旅遊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辦理相關手續前應當徵求管理機構的意見,並按照規劃的地點、區域和核定的營業範圍誠信經營。

第二十五條 旅遊區內從事旅遊經營的船隻、機動車、畜力車實行掛牌經營。非經營性的船隻、機動車、畜力車不得用於從事客貨運業務。

第二十六條 管理機構和旅遊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預警機制,加強安全管理,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旅遊區承載能力,實行遊客流量信息公示制度,制定遊客分流疏導方案和應急預案,保障旅遊活動安全有序。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理機構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的,限期整改,消除污染或者恢復原狀,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的,沒收漁具、漁獲物,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拒不恢復的,指定有資質的單位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六)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毀林開荒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並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採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亂砍濫伐林木的,責令補種樹木,沒收採伐木材,並處採伐木材價值5倍的罰款。林區野外用火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二十條第七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采出的鐘乳石和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十)違反第二十條第九項規定的,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並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十一)違反第二十條第十項和第二十四條規定,不在指定地點、區域和規定範圍經營或者欺詐遊客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十二)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理機構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未繳納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非經營性船隻、機動車、畜力車載客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旅遊區保護管理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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