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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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發展條例
制定機關: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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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4月2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6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

文山三七發展條例

(2009年1月17日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9年3月27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保證文山三七原產地域產品的質量和特色,促進文山三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文山三七,是指在國家批准的文山三七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內(即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種植技術和初加工產品符合文山三七(以下簡稱三七)國家標準的五加科人參屬植物三七。

第三條 自治州的三七發展堅持保護原產地域產品與鼓勵發展三七產業相結合,科學管理,加強服務,把三七培育成為重要產業。

第四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從事三七種植、加工、交易、科研、管理、中介服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五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三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三七的管理和服務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及本條例;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三七發展規劃;

(三)辦理三七產品專用標誌的使用手續;

(四)組織協調三七質量管理工作;

(五)發布三七市場信息;

(六)建立三七資料檔案;

(七)行使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第六條 自治州、縣的發展和改革、財政、經委、農業、科技、食品藥品監督、質量監督、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三七發展相關的管理服務工作。

第七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州內外一切單位和個人到自治州投資開發三七產業。

第八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把三七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布局三七種植區,推進三七集約化種植經營。

第九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設立三七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列入年度本級財政預算,並隨着經濟發展逐年遞增。

三七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三七科學研究、科技培訓、企業扶持和獎勵等。

第十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加強三七公益宣傳,支持三七文化研究、三七產品宣傳和推介活動。

每年4月1日為文山三七節。

第十一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建立三七種植基地,按照國家三七產品質量標準,規範種植。

第十二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依法保護三七種質優良品種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採集、經營種質資源。

第十三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保護三七生產經營者按照國家三七標準、三七地理標誌產品保護標識和三七證明商標規範進行的三七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保護三七知識產權,鼓勵一切經濟組織和個人技術創新,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三七藥品、食品、化妝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對人體有害的工業滑石粉、石蠟等添加劑和非食用色素加工三七。

第十五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加強三七交易市場的建設和管理。

在自治州內交易的三七,應當經檢驗合格,並取得三七地理標誌產品保護標識和三七證明商標。

禁止交易病害三七或者假冒偽劣三七。

第十六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三七產業園區,改善投資環境,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七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重視三七科學研究,支持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三七企業開展技術交流合作,促進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

第十八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加強對三七種植、經營、科研、管理和中介服務等人才的培訓工作,加強三七專業人才的引進、使用工作,建立適應三七產業發展的人才隊伍。

第十九條 三七生產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三七協會、三七農業合作社等行業組織,增強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自我發展的能力。

第二十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對在三七產業發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非法採集、經營三七種質資源的,由三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使用對人體有害的工業滑石粉、石蠟等添加劑和非食用色素加工三七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加工的產品,並處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三七地理標誌產品保護標識和三七證明商標交易三七的,由三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補辦相關手續,逾期不補辦又進行交易的,責令停止交易,並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交易病害三七和假冒偽劣三七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交易品和違法所得。交易病害三七的,並處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罰款;交易假冒偽劣三七的,並處違法所得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三七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三七發展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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