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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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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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

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2016年3月16日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6年5月27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促進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保護區的保護管理範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保護管理範圍分為保護範圍和管理範圍。

(一)保護範圍為: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包括文山市老君山片區和西疇縣小橋溝片區),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實驗區。

(二)管理範圍為:西疇縣董棕槽州級禁伐林區和發源於文山市老君山片區並流經文山市範圍內的那麼果河、盤龍河。

保護管理範圍的界限由文山市和西疇縣人民政府依據批准的保護區規劃和本條例規定劃定,設立標誌,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應當堅持保護為主、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保護管理範圍內的主要保護對象:

(一)蜂猴、倭蜂猴、黑熊、蟒蛇、大靈貓、小靈貓、白鷳、岩羊、獼猴等列入國家和省保護名錄的動物;

(二)華蓋木、法斗觀音座蓮、毛枝五針松、紅豆杉、伯樂樹、長蕊木蘭、雲南擬單性木蘭、雲南金錢槭、鵝掌楸、滇桐、西疇青岡、馬尾樹等列入國家和省保護名錄的植物;

(三)水工程、河流和水源點。

第六條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疇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保護區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的領導,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七條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疇縣人民政府設立保護區保護管理專項資金。資金主要來源:

(一)上級扶持資金;

(二)按照自治州本級公共財政預算收入的1.6%、文山市公共財政預算收入的1%、西疇縣公共財政預算收入的0.8%,分別計提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自治州本級財政收入計提的75%劃歸文山市專款專用,25%劃歸西疇縣專款專用;

(三)生態補償資金;

(四)社會捐贈和資源有償使用等其他資金。

保護管理專項資金應當加強管理,專款專用,具體辦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 自治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保護區的統一保護和管理。文山市和西疇縣的管理機構承擔各自區域內的保護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

(二)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

(三)編制並組織實施保護區的總體規劃,制定保護區各項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四)定期組織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調查,建立自然資源檔案,開展保護區的科學研究、科普宣傳教育,擴大對外科技交流,探索自然演變規律及合理利用、開發生物資源的科學途徑;

(五)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撲救和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六)協助做好保護區內生態移民的規劃工作;

(七)行使本條例賦予的行政執法權。

第九條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疇縣人民政府的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水務、旅遊、扶貧、公安、安監等部門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和服務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應當協助做好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條 自治州應當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具體辦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文山市、西疇縣人民政府和所涉及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措施,落實森林防火責任。

第十二條 在保護管理範圍內的河道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採砂、開發水上旅遊資源和水能資源的,有關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應當徵求保護區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三條 保護管理範圍內的河段,自河岸向外50米至100米的區域為河段控制區,具體範圍由文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報經文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四條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疇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保護區內居民生產生活的扶持力度,推廣使用太陽能、以電代柴(燃料)等替代能源。

對核心區、緩衝區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居住的居民有計劃地遷移,對集體所有的林地、林木按公益林管理進行補償,由保護區管理機構進行管理;對個人所有的林木和集體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流轉為國有。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疇縣人民政府積極支持實驗區及周邊村(組)人工造林、退耕還林,進行生態旅遊、生態農業等項目開發。

第十五條 實驗區內個人所有的人工用材林,在不影響保護區整體功能的前提下,由所有人申請,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具體方案,經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後,對火災隱患增多等不利於生態環境保護的林木,可以有計劃、有步驟的進行更新。

第十六條 自治州、文山市和西疇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護宣傳,提高公民的保護意識。每年12月30日為「老君山保護日」、「小橋溝保護日」。

第十七條 保護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獵捕、採集列入國家和省保護名錄的野生動物、植物;

(二)亂砍濫伐、毀林開墾;

(三)向河流、水源點傾倒廢棄物、污染物,排放有毒廢水和污水;

(四)野外用火;

(五)興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設施;

(六)侵占、損毀水工程設施;

(七)經營性採石、採砂、取土;

(八)探礦、採礦;

(九)侵占、移動、損壞保護設施、界標。

第十八條 在保護管理範圍內進行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保護管理範圍內居民正常的生產生活除外。

核心區內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因科研等確需進入核心區的,應當經保護區管理機構批准。

緩衝區內因工作需要進入的,應當向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批准後可以進行教學實習、標本採集、生物繁殖、珍稀瀕危植物人工繁殖、種群復壯、生態恢復等活動。

實驗區內經保護區管理機構批准,可以進行科學試驗、參觀考察、生態旅遊和有利於生態保護的水資源開發、林下資源開發等。

在緩衝區內進行科學試驗和在實驗區內開展經營活動時,保護區及周邊居民具有優先參與權。

第十九條 經批准進入保護區範圍內從事科研、教學、影視拍攝等活動的,應當依法向保護區管理機構交納保護管理費,並提交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 保護管理範圍內的居民自用建房等,需要少量採石、採砂、取土的,應當經保護區管理機構同意,併到其指定的區域開採。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疇縣人民政府對在保護區保護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保護區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採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十七條第八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第十七條第九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十)違反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對個人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保護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2010年7月1日頒布實施的《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老君山保護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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