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區保護管理條例
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區保護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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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
普者黑景區保護管理條例
(2007年2月9日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7年3月30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2015年3月6日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2015年5月29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丘北縣普者黑景區(以下簡稱景區)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景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景區保護範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景區保護範圍:東起雙戈線岔路起點,沿新白石岩、上清平至祥啟;南起大戛勒,沿舊城龍潭至魚塘;西起石坎子,沿擺龍湖出水大山至獅子山;北起老虎沖,沿岩峰山至雙龍營青草塘。總面積為388平方公里。
第四條 景區的保護、管理、開發和利用,堅持科學規劃、保護優先、開發有序、永續利用的原則,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
第五條 自治州和丘北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景區的保護管理,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丘北縣人民政府的景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負責景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並提供服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負責景區資源的保護和管理;
(三)做好景區資源的調查、登記、建檔等工作;
(四)管理和維護景區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五)管理景區內的建設行為及經營活動;
(六)負責景區內的安全管理;
(七)依法徵收景區資源有償使用費等規費;
(八)行使本條例賦予的行政處罰權。
第七條 丘北縣人民政府的有關職能部門依法做好景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景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轄區內景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景區內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協助做好景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八條 丘北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景區的建設和開發,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景區的開發利用,應當照顧群眾利益,改善群眾生產生活,帶動當地群眾共同致富。
景區內的企業用工,應當優先招錄景區內符合條件的村民。
第十條 丘北縣人民政府應當扶持、鼓勵一級、二級保護區內的居民外遷。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 丘北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景區保護規劃,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依法報批,並向社會公布實施。
景區保護規劃應當與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濕地公園、省級自然保護區和旅遊度假區總體規劃相銜接。經批准的景區保護規劃不得更改。確需變更的,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二條 景區劃分為水源地保護區和一級、二級、三級保護區。
水源地保護區範圍為:擺龍湖、舊城龍潭、清平水庫水域及其面山匯水面。
一級保護區範圍為:羊洞塘水域常年洪水位向外延伸300米的範圍;濫泥寨、紅星湖經落水洞湖、普者黑湖至龍泉湖水域及其湖濱帶、面山匯水面。
二級保護區範圍為:一級保護區外,東起雙塘子沿S206線至新城;南起新城至大矣堵沿八擺公路交衣布底岔路;西起衣布底岔路沿河擺公路經獅子山至老虎沖;北起老虎沖經岩峰山至雙塘子。
三級保護區範圍為:水源地保護區和一級、二級保護區以外的區域。
管理機構按照分級保護的地理界線設置界樁、界碑等,並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一級保護區內沿河兩岸及湖泊四周常年洪水位線向外延伸70米的地段規劃為湖濱帶,涉及村寨的按村莊規劃預留湖濱帶,具體範圍由丘北縣人民政府劃定。
湖濱帶內除建設必要公共設施外,禁止新建其它設施。已有的建築物,不符合景區保護規劃的,應當逐步遷移或者拆除。
第十四條 一級、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工業和其他不符合景區保護規劃的項目;已經建成的,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拆除。
三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工業項目,原有項目需要改建或者擴建的,應當符合景區保護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十五條 景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各種設施和建設項目以及民用建房,應當符合景區保護規劃,經管理機構審核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高度、造型、色調等規定進行建設。
不符合景區保護規劃的已有建築物,應當逐步改造、遷移或者拆除。
第十六條 丘北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景區內統一規劃建設供水、排污、通信、電力等地下管網和生活污水處理、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等設施,防治景區污染。
第十七條 景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項目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周圍生態環境和文物古蹟,不得造成污染和損壞。
第十八條 景區內的賓館、酒店、民居客棧(農家樂)應當建有餐飲隔油池、污水處理設施和垃圾收集設施。設施不配套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不得經營。
丘北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景區內村民的住宅建設三級化糞池。
第十九條 丘北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景區殯葬管理,規劃建設公益性墓地,推行火葬。
水源地和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翻修墳墓。已有的墳墓,應當遷至公益性墓地。
二級保護區內,應當在公益性墓地安葬。已有的墳墓,應當逐步遷至公益性墓地。
三級保護區內,鼓勵到公益性墓地安葬。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二十條 丘北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景區湖泊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加大景區林地的保護和石漠化治理力度,實施綠化造林、封山育林、撫育管理。
景區內超過25度的坡地,應當逐步退耕還林、還草。
第二十一條 景區重要水位點實行水位控制:丁家石橋水庫常年洪水位1447.17米(1985國家高程基準,下同),最低水位1444.50米;雙甲山閘常年洪水位1446.78米,最低水位1443.48米;西荒濕地閘常年洪水位1446.40米,最低水位1442.20米;龍泉湖閘常年洪水位1446.40米,最低水位1441.50米。
根據防汛和抗旱實際,水位確需調整的,由丘北縣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二條 景區內擺龍湖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I類水質標準保護,舊城龍潭、清平水庫及一級保護區水域按照II類水質標準保護。
第二十三條 丘北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景區內濕地保護,採取退耕、退塘、退房還濕和疏浚清淤、截污、補水等措施,對功能退化的濕地進行修復,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
第二十四條 景區實行禁漁和垂釣分類管理制度。丘北縣人民政府應當劃定並公布禁漁區和垂釣區,禁漁期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1日。禁漁期期間,禁止開展漁業捕撈活動和在垂釣區以外的區域垂釣。
第二十五條 丘北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景區內農業資源和農業生態環境狀況,制定生態農業發展規劃,推廣使用有機生物肥、生物農藥和綠色防控技術,引導和鼓勵發展生態農業和觀光農業,減少農業面源污染。
第二十六條 三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湖泊、水庫及河道排放油類、超標廢水,傾倒土石、廢渣、垃圾、畜禽屍體、殘剩食物等廢棄物;
(二)在湖泊、水庫及河道清洗裝貯油類、有毒有害物質的車輛或者容器;
(三)從事污染水體的水產養殖活動;
(四)破壞、盜採、買賣鐘乳石;
(五)破壞、擅自移動界樁、界碑和各種標牌以及公共設施;
(六)炸魚、毒魚、電魚和使用地籠等有害作業方法捕撈;
(七)填埋、開墾濕地,填湖、圍湖,擅自攔河築壩、開挖河道;
(八)擅自從事引種、馴化、繁殖和放生非本地物種;
(九)擅自挖掘、採集列入國家和省保護名錄的野生植物;
(十)使用國家禁用農藥;
(十一)毀林開墾或者對樹木采脂、剝皮、挖根等;
(十二)破壞野生動物繁衍、棲息的環境;
(十三)獵捕或者毒害天鵝、大雁、野鴨等野生動物;
(十四)擅自出售國家、省保護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十五)林區內野外用火;
(十六)擅自搭棚、擺攤設點、占道經營;
(十七)圍追遊客兜售、上路攬客等。
第二十七條 二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
(二)使用燃油機動船隻;
(三)焚燒、填埋垃圾;
(四)在湖泊、水庫及河道內設置網箱、魚籠、攔河網;
(五)亂扔果皮、紙屑等垃圾。
第二十八條 一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湖濱帶和入湖河道岸坡堆放物品;
(二)侵占、破壞湖濱帶;
(三)駕船游售;
(四)在湖泊、河流內清洗衣物、餐具、拖把等污物或者清洗宰殺動物;
(五)擅自割葦、燒荒或者採摘荷花、荷葉、蓮子,採挖河道內野生蓮藕;
(六)游泳、放牧。
第二十九條 水源地保護區內除遵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
(二)設置排污口;
(三)垂釣;
(四)水產、畜禽養殖。
第三十條 景區內禁止採石、採砂、取土等破壞景觀和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確因搶險救災、公益性項目建設需要的,經丘北縣人民政府批准,到指定地點限量採取。
三級保護區內,經批准的群眾自建設施需要少量採砂、取土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景區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利用景區資源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應當繳納景區資源有償使用費。
景區資源有償使用費具體徵收辦法,由丘北縣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景區門票價格應當報經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二條 景區內農戶的畜禽應當圈養,糞便實行無害化處理;一級、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已建成的應當逐步拆除或者搬遷;三級保護區內需要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的,應當符合景區保護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定,並經管理機構審核同意,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三條 景區內的船隻由管理機構分類登記掛牌,非經營性船隻不得用於載客。
景區內的船隻,應當配有垃圾收集裝置。垃圾實行岸邊定點收集,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四條 景區內從事賓館、酒店、民居客棧(農家樂)等經營活動的,應當經管理機構同意,辦理相關手續持證經營。
第三十五條 景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指定地點、區域和規定的營業範圍內誠信經營,不得欺詐和誤導遊客。
第三十六條 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環境承載能力及環境保護需要,實行遊客流量信息公布制度,並制定遊客疏導方案和應急預案,保障旅遊活動安全有序。
第三十七條 景區內從事旅遊車船經營的,應當經管理機構批准。
從事經營的畜力車實行總量控制,由管理機構登記、掛牌統一管理,按指定線路開展營運。產生的垃圾及糞便由經營者負責清理。
第三十八條 景區內農用耕地種植的林木形成農地森林需要間伐或者採伐的,應當報管理機構審核同意,並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景區內的風景樹和風景林,由管理機構掛牌保護,未經管理機構同意不得移植或者砍伐。
第三十九條 丘北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景區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景區交通暢通、安全。具體辦法由丘北縣人民政府制定並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四十條 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預警機制,加強安全管理,設置安全警示標誌。旅遊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保障遊客安全。
管理機構應當在景區內劃定露營、野炊區域。禁止在非劃定區域進行露營、野炊活動。
第四十一條 管理機構應當會同自治州、丘北縣民族宗教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景區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措施,規範景區宗教活動。
第四十二條 在景區內開展下列活動,須由管理機構批准:
(一)攀岩、滑翔,拍攝影視劇、廣告;
(二)舉辦大型娛樂性活動;
(三)開展水上訓練、競賽;
(四)設置牌匾、標語、畫廊、招牌、旗幌、燈箱等;
(五)拓印碑碣石刻;
(六)採集物種標本;
(七)臨時占用景區內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景區保護管理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變更景區保護規劃的;
(二)越權審批、違反規劃審批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未及時依法處理的;
(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五)管理不善造成景區資源破壞、環境污染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限期拆除,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拆除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六項、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沒收漁具、漁獲物,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二、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對個人可以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的,限期恢復原狀,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七項規定的,限期恢復原狀,並處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拒不恢復的,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七)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十五、十六、十七項,第二十八條第一、二、三、四、五、六項,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十二項規定的,處每平方米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十三、十四項規定的,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並處實物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十)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十一)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下列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理機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未經管理機構審核、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高度、造型、色調等規定建設,未在公益性墓地安葬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依法拆除,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不繳納景區資源有償使用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未繳納款項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非經營性船隻載客的,責令改正,並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可以暫扣船隻,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擅自開展經營的,責令限期整改,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整改的,依法實施關閉。
(五)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不在指定地點、區域和規定的營業範圍經營或者欺詐遊客,不按指定線路開展營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開展營運的,責令停止營運,對經營者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移植或者砍伐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實物及違法所得,並處實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七項規定,擅自占用景區內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恢復的,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四十六條 未經管理機構批准,開展第四十二條第一、二、三、四、五、六項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八、九、十、十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管理機構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2007年5月9日頒布實施的《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區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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