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景東彝族自治縣環境保護條例
雲南省景東彝族自治縣環境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景東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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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景東彝族自治縣環境保護條例
(2008年1月12日雲南省景東彝族自治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08年3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環境與經濟社會協調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景東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和措施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並將環境保護的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每年6月第一周為自治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周。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環境保護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自治縣農業、林業、水務、建設、國土資源、交通、衛生、科技、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的環境保護工作,設立環境管理員,負責日常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環境污染防治資金,用於環境污染防治。資金來源:
(一)縣級財政按每年不低於當年本級財政收入0.6%的比例列入預算;
(二)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上繳以外的其餘部分;
(三)國家規定收取和用於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的其他資金;
(四)捐贈和其他資金。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在保護和改善環境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措施,對縣城規劃區內的御筆山、錦屏山、玉屏山、瑞屏山、翠屏山、鳳凰山、菊河、川河和虹橋箐、石婆婆箐、爛泥箐、老龍箐等地域實施重點保護。
鄉、鎮人民政府對集鎮和農村居民居住的區域,應當制定保護措施,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第八條 城鎮、鄉村的飲用水水源地,應當設立標誌,制定保護措施,禁止污染水體和破壞水源環境。
第九條 自治縣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審,必要時進行聽證。
未經環境影響評價或者評價認為不宜建設的項目,審批機關不得審批,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條 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污染防治設施未經竣工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縣城建成區建立污水處理設施。
工業廢水未經處理達標,不得排放。
醫療機構產生的廢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達標後排放。
賓館和城區洗車場點等產生的污水應當進行淨化,方可排放。
第十二條 自治縣實行排污許可制度。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向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領取排污許可證,並按期接受年檢、繳納排污費。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垃圾處理場地和設施。
縣城規劃區內的生活垃圾應當日產日清,實現無害化處理,逐步提高綜合利用率。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集貿市場的生活垃圾應當定點堆放、集中處理。
禁止向江河、湖泊、水庫、壩塘、耕地和公路保護範圍傾倒生活垃圾、工業廢渣和其它廢棄物。
第十四條 燃煤企業應當裝配除塵脫硫設施,向大氣排放的煙塵應當達到國家排放標準。
飲食服務業的煙塵排放不得污染周圍環境,影響居民生活。
第十五條 縣城規劃區內的生產、經營、建築施工及家庭娛樂向周圍環境排放的邊界噪聲,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區域類別標準。
生產、經營、施工或者家庭每日零時至六時不得產生污染環境的噪聲。特殊情況不可避免噪聲的作業,應當提前五日報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由生產、施工者向周圍居民公告。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八條規定,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恢復,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條規定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清除,可以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生產、經營或者建築施工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家庭娛樂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十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自治縣內天然林和野生動物保護、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環境保護等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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