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農村公路條例
雲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農村公路條例 制定機關: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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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農村公路條例
(2011年1月20日雲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1年3月30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保障公路安全暢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縣道、鄉道、村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條 自治縣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自治縣農村公路事業的發展堅持科學規劃、加快建設、確保質量、安全暢通、保護環境、節約土地、分級負責、建設與養護並重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管理工作,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公路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村(居)民委員會做好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路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單位和個人愛路護路意識。
每年11月為愛路護路月,11月10日為愛路護路日。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專項資金。資金主要來源:
(一)不低於當年一般預算收入的2%;
(二)上級扶持資金;
(三)公路損失賠(補)償費;
(四)其他資金。
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農村公路建設規劃。規劃應當與城鎮規劃和鄉村建設總體規劃相協調,保護生態環境、文物古蹟。
經批准的規劃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編方案,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十條 四級以上公路、中型以上橋梁的設計,應當由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其他公路設計,可以由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技術人員承擔。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的工程設計,按照管理權限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縣道、鄉道的新建、改建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
公路建設工程竣工後,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驗收。
第十三條 縣道、鄉道建設需要占用農田(地)、拆遷房屋及其設施或者清除地面附着物的,其產權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服從公路建設的需要,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公路配套設施,設置公路標識和安全保護設施。
第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按照技術規程和操作規範對縣道進行養護,保持路面完好,保障公路安全暢通。
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負責鄉道、村道的養護和管理。
第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公路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因嚴重自然災害致使公路損毀、交通中斷的,縣道由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時組織修復,鄉道、村道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及時組織修復;難以及時修復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修復。
第十七條 公路養護需要挖砂、採石、取土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選定地點和範圍,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鄉道、村道的養護可以採取招投標的方式由中標人承包養護,也可以由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個人分段承包。
第十九條 新建和改建跨越、穿越公路的設施,報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有關技術標準施工。
第二十條 縣道、鄉道、村道兩側邊溝、截水溝外緣不少於1米範圍內為公路用地;公路用地邊緣向外延伸,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村道不少於3米的範圍內為公路保護用地。
禁止在公路保護用地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和構築物。確需修建臨時建築物和構築物的,須經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相關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 縣道的綠化、美化,由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道、村道的綠化、美化,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負責。
公路保護用地內的林木更新採伐,須經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從事下列活動:
(一)占用、挖掘公路或者改變公路線路;
(二)拆除、移動公路設施;
(三)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置電杆、變壓器、廣告牌、加水站、加油站、洗車場、停車場等;
(四)在公路上行駛鐵輪車、履帶車及其他損壞公路的車輛;
(五)增設公路平面交叉道口。
第二十三條 公路和公路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垃圾,堆放和焚燒物品;
(二)採礦、挖砂、取土、燒窯;
(三)擅自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四)擺攤設點,打場曬物;
(五)堵塞公路邊溝、橋涵,利用路面引水、排水;
(六)損壞公路設施。
第二十四條 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及公路設施損壞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及時報告當地公路管理機構。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時,應當將公路設施損壞情況及時告知當地公路管理機構。
第二十五條 在公路上施工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符合安全距離的施工警示標誌,需要車輛繞道行駛的,應當設置繞道行駛標誌;
(二)養護施工作業人員穿着統一的安全標誌服;
(三)需要封閉縣道的,報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封閉鄉道、村道的,報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批准,並在封閉路段設置標誌,於施工5日前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在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建築物和構築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築者和構築者承擔,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補種,可以並處採伐林木每棵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至第(四)項規定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停工,限期拆除,恢復原狀,可以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四)、(五)項規定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給予警告,賠償損失,可以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至第(三)項規定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路養護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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