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族十月太陽曆文化保護條例
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族十月太陽曆文化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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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
彝族十月太陽曆文化保護條例
(2019年2月2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9年5月16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彝族十月太陽曆文化的保護,傳承和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雲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楚雄彝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彝族十月太陽曆文化的保護傳承和合理利用,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彝族十月太陽曆是指彝族先民發明創造的以太陽運動定冬夏,北鬥鬥柄指向定寒暑,將一年分為10個月,每月恆定36日,外加5至6日過年日的古老曆法。
本條例所稱的彝族十月太陽曆文化(以下簡稱太陽曆文化),是指彝族十月太陽曆曆法和與之產生、流傳、發展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之相關的實物和場所。
第四條 太陽曆文化保護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彝族十月太陽曆曆法及其相關的大姚三台等觀象台遺
址、武定己梯彝文碑刻、畢摩繪畫、雕塑、器皿、圖騰、壁畫、服飾等;
(二)《梅葛》《查姆》《阿魯舉熱》《三女找太陽》等民間文學;
(三)《彝族歷算書》《彝族畢摩經典譯註》等記載太陽曆文化的古今彝漢文獻資料;
(四)十二獸舞、老虎笙等傳統舞蹈;
(五)畢摩禮儀及彝族祭祖、祭火、祭土主、祭龍、祭山神等傳統禮儀;
(六)彝族火把節、彝族年等傳統節慶;
(七)彝族十月太陽曆文化園;
(八)其他太陽曆文化表現形式。
第五條 太陽曆文化保護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加強管理的方針,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
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太陽曆文化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對下列太陽曆文化保護工作給予資金支持:
(一)太陽曆文化的搶救、記錄、調查、整理;
(二)太陽曆文化原始資料、實物的徵集、保存;
(三)太陽曆文化研究及成果的出版發行;
(四)太陽曆文化區域性整體保護;
(五)太陽曆文化專業人才培養以及傳承人的資助;
(六)太陽曆文化傳習場所的建設與維護;
(七)太陽曆文化研究、交流、宣傳、展示、展演等活動;
(八)太陽曆文化優秀影視、文學作品創作;
(九)其他太陽曆文化傳承保護工作。
第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太陽曆文化的保護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並組織實施太陽曆文化保護和利用規劃;
(二)組織開展太陽曆文化調查、記錄並建立檔案;
(三)組織評審認定、推薦申報太陽曆文化保護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
(四)監督管理太陽曆文化保護資金;
(五)開展與太陽曆文化保護有關的其他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民族宗教、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教育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太陽曆文化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文字、圖片、錄音、錄像等形式,對《梅葛》《查姆》、十二獸舞、老虎笙、畢摩繪畫、圖騰等瀕危的太陽曆文化保護項目進行搶救性保護,建立保護名錄、數據庫和信息共享平台。
對年事已高的太陽曆文化保護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及其掌握的知識和技藝應當進行搶救性記錄。
第十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對太陽曆文化保留完整、特色鮮明、資源集中、具有重要價值和廣泛群眾基礎的下列特定區域,設立太陽曆文化保護區,進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一)彝族十月太陽曆觀象台遺址地大姚三台;
(二)《梅葛》《查姆》的主要發源地姚安馬游坪、雙柏大麥地;
(三)十二獸舞、老虎笙傳承地楚雄樹苴、雙柏法脿;
(四)太陽曆文化具有代表性的大姚曇華、雙柏李方村、楚雄以口夸、元謀涼山、祿豐高峰等。
第十一條 太陽曆文化保護區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太陽曆文化保護區專項保護規劃,並採取下列保護措施:
(一)劃定保護範圍,設置保護標識標牌並向社會公示、公告;
(二)建立傳習所、展示館,開展傳承、展示活動;
(三)對保護區內的自然生態、傳統民居、文化遺產等開展整體性保護;
(四)支持開展傳統民俗文化活動。
太陽曆文化保護區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太陽曆文化保護區專項保護規劃提供給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由其根據規劃要求將有關內容依法納入當地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二條 楚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功能特點和保護需要,劃定並公布彝族十月太陽曆文化園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區。
第十三條 彝族十月太陽曆文化園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除保護設施、遊客服務設施之外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損毀保護標誌;
(三)占用或者破壞水體、道路、綠地;
(四)設置與環境風貌不協調的廣告、燈箱、電子顯示屏;
(五)在建築物、構築物上刻劃、塗污、張貼;
(六)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在彝族十月太陽曆文化園建設控制區內新建、改建或者修繕建築物、構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城鄉特色風貌規劃;
(二)新建、改建或者修繕的建築物、構築物以低層為主,布局應當開敞、通透,留出景觀視廊,高度由內向外有序遞增;
(三)新建、改建或者修繕的建築物、構築物在體量、風格、色調等方面應當與保護範圍環境風貌相協調。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彝族十月太陽曆文化園建設控制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徵求同級文化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太陽曆文化保護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包括個人和團體。太陽曆文化保護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代表性項目;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公認的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同一個太陽曆文化保護項目有兩個以上個人或者團體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同時認定為代表性傳承人。
第十六條 太陽曆文化保護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受傳承人補貼;
(二)開展講學、藝術創作和學術研究;
(三)參加由文化主管部門定期組織的免費健康體檢。
生活確有困難的太陽曆文化保護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由當地人民政府適當給予生活補助。
具有一定專業技術水平的太陽曆文化保護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報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七條 太陽曆文化保護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傳承人;
(二)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相關部門進行太陽曆文化普查、調查、挖掘、整理等工作;
(四)參與太陽曆文化傳播、展示和保護活動;
(五)接受相關部門指導、管理和考評。
第十八條 太陽曆文化保護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無法履行傳承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另行確認並公布代表性傳承人;怠於履行傳承義務的,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
第十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下列措施,支持太陽曆文化保護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帶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資料收集整理、著作出版;
(四)組織多種形式的培訓、交流、研討活動;
(五)其他傳承、傳播活動。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開展太陽曆文化相關的研究。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學術(藝術)團體開展太陽曆文化相關培訓,培養管理、研究、傳承等專門人才。
第二十一條 每年農曆六月二十四日為彝族火把節,冬至日為彝族年。
鼓勵和支持在火把節、彝族年等年節期間開展祭火、祭祖、十二獸舞、老虎笙等與太陽曆文化相關的民俗活動。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文化與自然遺產日期間,組織開展太陽曆文化宣傳、展示、表演等活動。
自治州、縣(市)博物館、文化館內應當設立太陽曆文化展室。
鼓勵廣播電視、報刊雜誌、互聯網等公共傳媒採取多種形式宣傳太陽曆文化知識。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太陽曆文化傳播與鄉村文化、社區文化、校園文化、企業文化建設相結合,組織太陽曆文化保護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文化服務和文化活動,豐富優秀公共文化產品供給。
第二十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具有地方特色、受眾範圍廣泛、適宜普及推廣的傳統舞蹈、戲劇等太陽曆文化保護項目納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目錄。
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統籌本地劇場資源,通過安排演出場所和演出時段、提供場租補貼、售票補貼等方式支持傳統舞蹈、戲劇等太陽曆文化保護項目展示展演。
第二十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圖騰、雕塑、繪畫等太陽曆文化資源,開發下列文化創意產品和服務項目:
(一)建築裝飾、服飾、器皿、用具、工藝品、樂器等;
(二)影視、文學、藝術等;
(三)旅遊產品和服務;
(四)其他產品和服務。
禁止歪曲、貶損、濫用太陽曆文化資源。
第二十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合理利用太陽曆文化資源的單位予以扶持。單位合理利用太陽曆文化資源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財政扶持和稅收優惠。
第二十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太陽曆文化補償機制,保障太陽曆文化保護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和傳承群體的合法權益,具體辦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將合理利用太陽曆文化資源形成的成果註冊商標、申請專利、登記著作權。
自治州、縣(市)知識產權等部門、司法機關應當加強太陽曆文化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
第二十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依法開展太陽曆文化的國內外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太陽曆文化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下列規定的,由彝族十月太陽曆文化園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罰款;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文物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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