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族服飾保護條例
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族服飾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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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族服飾保護條例
(2019年2月2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9年3月26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護與傳承
第三章 開發與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傳承彝族服飾,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彝族服飾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楚雄彝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彝族服飾保護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以融入現代生產生活為導向,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推動彝族服飾活態傳承、創造性轉化與創新性發展。
第三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彝族服飾的保護傳承和開發利用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的彝族服飾是指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彝族人民在長期生產生活中形成的、具有彝族文化元素的服裝、配飾和與之產生、流傳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畢摩服、土司服、婚服等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學術價值的傳統彝族服飾;
(二)具有區域代表性的傳統彝族服飾式樣;
(三)太陽紋、火鐮紋、虎紋、馬纓花紋等具有代表性的傳統彝族刺繡紋樣;
(四)以黑、紅、黃、藍、白等為基色的傳統彝族服飾色彩圖樣;
(五)插針繡、繞針繡、挑花繡、貼布繡等傳統彝族刺繡技藝;
(六)火草、染色植物等傳統彝族服飾原材料種植技術;
(七)紡、織、擀、染、製革等傳統彝族服飾面料加工技藝;
(八)銀、木、骨、石等彝族服裝傳統配飾製作技藝;
(九)彝族賽裝節、彝族服裝節等民俗;
(十)與彝族服飾相關的古今彝漢文獻資料;
(十一)與彝族服飾相關的其他文化表現形式。
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彝族服飾保護傳承和開發利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等形式參與彝族服飾的保護傳承和開發利用工作。
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彝族服飾的保護傳承和開發利用工作。發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彝族服飾的保護傳承和開發利用工作。
保護與傳承
第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彝族服飾進行調查、收集、整理,建立保護名錄、數據庫和信息共享機制,制定保護措施。
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具有區域代表性的傳統彝族服飾進行遴選、認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存續狀態瀕危的彝族服飾項目進行搶救性保護,保護措施包括:
(一)制定搶救保護方案,優先安排資金和展示、展演場地;
(二)徵集、修復、保存相關實物、資料;
(三)採用文字、照片、錄像、錄音等方式真實、完整記錄相關知識和技藝流程;
(四)採取助學、獎學等措施培養後繼傳承人;
(五)維護、修繕相關場所、遺蹟;
(六)其他搶救性保護措施。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年事已高的彝族服飾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藝人及其掌握的知識技藝應當開展搶救性記錄。
第九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下列措施,對彝族服飾實行生產性保護:
(一)認定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並給予扶持;
(二)協助宣傳、展示、推介相關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三)搭建與科技、文化創意、旅遊、健康等產業融合發展的合作平台。
對彝族服飾實行生產性保護,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傳承性,不得擅自改變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
第十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布局,加強引導扶持,建設彝族服飾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
彝族服飾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有至少一項彝族服飾項目,至少一名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二)在生產性保護活動中堅持彝族服飾的真實性、整體性及核心技藝的傳承;
(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彝族服飾的搶救與保護,注重整理、保存相關資料,拍攝記錄技藝流程;
(四)傳承有序,富有成效;
(五)積極開展彝族服飾的展示、展演和出版、宣傳、教育活動,在本地及周邊地區具有較高的影響力;
(六)已取得明顯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彝族服飾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評審、認定的具體辦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與彝族服飾密切相關的珍稀礦產、植物、動物等天然原材料的保護,嚴禁亂采、濫挖或者盜獵、盜賣。鼓勵依法養殖、種植與彝族服飾密切相關的動植物,鼓勵在保持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的前提下,使用與彝族服飾密切相關的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十二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彝族服飾保存完整、特色鮮明、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廣泛群眾基礎的下列區域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區域性整體保護:
(一)彝族賽裝節、彝族服裝節舉辦地永仁直苴、大姚三台;
(二)省人民政府命名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火草紡織技藝傳承地南華咪黑們;
(三)自治州人民政府命名的彝族刺繡之鄉楚雄三街鎮、大姚龍街鎮塔底村;
(四)彝族服飾具有區域代表性的武定貓街、祿豐高峰、姚安馬游坪、楚雄大過口、大姚桂花、牟定蟠貓、南華兔街、元謀涼山、雙柏大麥地等;
上述區域的空間規劃,應當由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規制定專項保護規劃。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的上述區域的保護和建設,在政策優惠、資金投入、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予以傾斜。
第十三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彝族服飾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培養、遴選、評審、認定、申報等工作。
彝族服飾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由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免費健康體檢。生活確有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適當給予生活補助。
彝族服飾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積極開展傳承活動,真實、完整的傳承其所掌握的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培養後繼傳承人。
第十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彝族火把節、賽裝節、文化和自然遺產日以及州慶等重大活動期間組織開展彝族服飾文化研討,彝族服飾展示、展演、展銷等活動。支持鄉(鎮)人民政府舉辦賽裝等民俗活動。
第十五條 自治州設立彝族服飾主題博物館。縣(市)博物館、文化館應當設立彝族服飾展示廳。
鼓勵支持企業、行業協會、專業合作社、傳承人、藝人設立彝族服飾博物館、主題公園、傳習所(點)。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彝族服飾的文化內涵和審美價值。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中小學、幼兒園開展彝族服飾教學活動,傳授、傳播彝族服飾基本知識。
學校、企業、社區、旅遊景區(點)可以邀請彝族服飾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藝人開展彝族服飾傳承、傳播活動。
第十七條 倡導在彝族傳統節日和重大活動中着彝族服飾或者本民族服飾。
鼓勵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採用含彝族服飾元素的校服。
開發與利用
第十八條 彝族服飾資源開發在保持彝族服飾傳統工藝流程的整體性和核心技藝的真實性的前提下,可以博採眾長,兼收並蓄,實現彝族服飾文化與其他民族優秀服飾文化的交流、借鑑與融合。
第十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採取融資、合作、入股等方式,將彝族服飾資源轉化為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單位和個人利用彝族服飾資源進行文藝創作、出版宣傳、產品開發、旅遊服務等活動,應當尊重彝族服飾的形式和內涵。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彝族服飾資源。
第二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彝族服飾開發利用規劃,對納入規劃的項目予以引導、扶持,並在土地、資金、人才培養等方面優先支持新興彝族服飾企業,重點扶持特色和優勢彝族服飾企業。
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彝族服飾行業協會制定行業技術標準。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彝族服飾開發利用的下列事項給予資金支持:
(一)產業園區、基地建設;
(二)培植新興、特色和優勢企業、專業合作社;
(三)研發、設計、生產、宣傳、展示、展演、展銷;
(四)開發工藝品等文化旅遊產品和旅遊服務項目;
(五)文學、藝術、影視、演藝作品創作等;
(六)支持註冊集體商標、申請地理標誌產品認證;
(七)人才培養。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彝族服飾開發利用的信息、技術、交易服務平台,構建彝族服飾開發利用體系。
第二十三條 彝族服飾企業、行業協會、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依法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稅收優惠和財政扶持。
符合條件的彝族服飾企業、個體工商戶由自治州有關部門給予資金補助或者貼息貸款扶持。
第二十四條 鼓勵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職業院校與企業、專業合作社等開展產學研合作,拓寬彝族服飾創意產品開發投資、設計製作和營銷渠道,促進資源、創意、市場共享。
鼓勵支持研發與當代生產生活和審美價值相適宜的彝族服飾文化產品。
第二十五條 支持依法成立的行業協會開展商標註冊、知識產權維權等活動,規範行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和人才培訓,引導彝族服飾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
支持專業合作社依法組織開展彝族服飾生產加工、經營銷售及技藝培訓等活動。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學術(藝術)團體、行業協會、企業和個人單獨或者聯合舉辦彝族服飾技藝相關培訓,培養專門人才。
支持行業協會定期組織技能競賽,為彝族服飾優秀人才提供技藝展示平台。
第二十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彝族服飾的科學研究規劃,明確重點科研項目,採取課題申報和項目招標等方式,推動彝族服飾的科學研究。
第二十八條 彝族服飾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藝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推薦或者本人申請,經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委員會評審,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授予「楚雄彝族服飾巧匠」稱號,並頒發榮譽證書:
(一)具有彝族服飾製作絕技絕活的;
(二)在彝族服飾技術上有重大創造或者革新,取得國內領先成果的;
(三)在國內外服飾賽事、展示展演、博覽會中獲得國家級獎項的;
(四)利用彝族服飾資源創作文學、藝術、影視、演藝作品獲國家級獎項的;
(五)設計、製作彝族服飾文化產品年度產值或者營業額居行業之首的。
楚雄彝族服飾巧匠評選管理的具體辦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參加國內外服飾賽事、展示展演、博覽會,對獲得省級以上政府獎項或者獲得發明專利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對彝族服飾創新創意成果申請專利、登記著作權,註冊商標、申請地理標誌產品認證。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知識產權等主管部門、司法機關應當加強彝族服飾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
第三十一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彝族服飾企業從事產品和服務出口業務提供指導和支持,並在研發設計、境外投資、對外合作、廣告宣傳、整體推廣、營銷網絡、金融保險、公共信息服務等方面給予扶持。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彝族服飾保護傳承和開發利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彝族服飾資源的,或者不尊重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的,由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侵犯彝族服飾知識產權的單位和個人,由知識產權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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