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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滄源佤族自治縣滄源崖畫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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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滄源佤族自治縣滄源崖畫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滄源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雲南省滄源佤族自治縣滄源崖畫保護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滄源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滄源佤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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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滄源佤族自治縣

滄源崖畫保護條例

(2011年2月28日雲南省滄源佤族自治縣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1年5月26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加強滄源崖畫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弘揚民族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滄源崖畫,是指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列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代人類在崖壁上描繪的反映當時人們生產生活的圖畫、符號等歷史文化遺蹟。

第三條 在滄源崖畫保護範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則,加強對滄源崖畫的保護管理。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滄源崖畫各崖畫點的位置,劃定具體保護範圍,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滄源崖畫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立專項資金,專項用於滄源崖畫的保護管理。資金來源:

(一)本級財政預算;

(二)上級補助經費;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資金。

第七條 自治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文物管理機構負責滄源崖畫的保護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組織編制滄源崖畫保護規劃;

(三)制定滄源崖畫保護管理措施;

(四)設置滄源崖畫保護界樁和保護標誌;

(五)收集整理滄源崖畫資料並建立檔案;

(六)行使本條例賦予的行政處罰權。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的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環保、民族、旅遊、農業、林業、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滄源崖畫的保護管理工作。

滄源崖畫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滄源崖畫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滄源崖畫保護範圍內採取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退耕還林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滄源崖畫進行搶救、修復,應當充分聽取有關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搶救、修複方案經論證後由取得相應等級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實施。

第十一條 禁止對滄源崖畫實施下列行為:

(一)挖掘、切割、買賣、侵占;

(二)撬砸、刻畫、塗污;

(三)水澆、煙熏、觸摸、擅自拓印;

(四)其他損壞行為。

第十二條 在滄源崖畫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亂砍濫伐林木;

(二)探礦、採礦;

(三)挖砂、採石、取土;

(四)移動、損壞保護標誌、界樁及其他保護設施;

(五)傾倒垃圾,丟棄廢棄物;

(六)放牧;

(七)其他破壞行為。

第十三條 在滄源崖畫保護範圍內從事科學考察、考古發掘、影視拍攝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文物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滄源崖畫保護範圍內不得擅自新建、改建與保護管理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確需建設的,有關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文物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滄源崖畫保護範圍內的基礎設施建設,利用滄源崖畫資源合理設置景區、景點和旅遊線路,促進旅遊事業發展。

第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滄源崖畫保護範圍內劃定區域,規範單位和個人的旅遊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滄源崖畫的義務,都有制止、檢舉和控告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權利。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新的古崖畫,應當及時報告文物管理機構或者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新發現的古崖畫應當採取保護措施,並對報告人予以獎勵。

第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在滄源崖畫保護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文物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沒收實物,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二)、(三)項規定之一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三)、(四)項規定之一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二條第(五)、(六)項規定之一的,可以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限期補辦手續,可以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擅自建設的,責令拆除,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分別由自治縣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有其他損壞或者破壞行為的,由文物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文物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滄源崖畫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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