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遺產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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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遺產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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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雲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5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7年7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雲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遺產保護條例

(2017年5月26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資源保護

第三章 資源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遺產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根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遺產(以下簡稱澄江化石地)的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澄江化石地的保護範圍劃分為兩級保護區:

(一)一級保護區為聯合國世界遺產委員會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遺產地,面積為5.12平方公里;

(二)二級保護區為遺產地以外的緩衝區,面積為2.2平方公里。

第四條 澄江化石地的保護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澄江化石地保護工作的領導,並按照規定對澄江化石地保護工作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玉溪市人民政府、澂江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補償機制,將澄江化石地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澄江化石地保護所需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澂江縣人民政府以及右所、九村、海口等鎮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區域內澄江化石地的有關保護工作。

第六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的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澄江化石地保護、管理、利用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澄江化石地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實施保護規劃和管理辦法;

(三)組織調查澄江化石資源分布;

(四)建立健全科學研究、科學考察、發掘、零星採集化石等管理制度;

(五)匯集、保存、管理在保護範圍內開展科學研究、教學實習、標本採集等活動成果副本和化石標本;

(六)建設、管理和維護保護範圍內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

(七)開展宣傳教育、科學普及、科學研究、業務培訓、對外交流和文化創意等活動;

(八)做好澄江化石地保護和利用有關經費的管理、使用工作;

(九)按照本條例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

第二章 資源保護

第八條 澄江化石地保護規劃由玉溪市人民政府依法組織編制,報省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准的澄江化石地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按照前款規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項目時,涉及保護範圍內土地、礦藏、森林、野生動植物、水、旅遊等資源的,應當徵求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意見。

第十條 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澄江化石地保護監測制度,對澄江化石地保護規劃實施和資源的保護狀況進行監測,並將監測情況報省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邊界重要拐點坐標系統,根據劃定的保護範圍設置界樁和標識。

界樁和標識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毀。

第十二條 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及其他管理或者使用澄江化石地資源的單位,應當設置必要的解說牌、展示欄、棧道等公共設施;在危險地段和重要區域設置警示標誌、導引標誌、安全護欄等保護設施。

第十三條 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保護範圍內的澄江化石層位分布進行詳細勘查或者根據科學研究機構、高等院校等單位的研究成果,確定並公布已發掘化石層位點和潛在化石發掘點。

第十四條 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澄江化石地質遺蹟和地質景觀信息庫,公示相關信息,並檢查澄江化石地質遺蹟和地質景觀的保護狀況,完善保護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在保護範圍內發掘化石標本的單位,應當向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提交審批機關批准文件及發掘方案、發掘區自然生態條件恢復方案等相關資料,徵得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同意並接受其監督。

進入保護範圍內開展科學考察、影視拍攝等活動,應當報經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同意。

第十六條 發掘、零星採集澄江化石要占用耕地、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按照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 在保護範圍內應當推廣使用電、氣、太陽能等清潔能源,推進污水、煙塵達標排放,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

第十八條 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與保護、展示澄江化石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二)損毀地層、地質剖面和構造;

(三)二級保護區禁止的行為。

第十九條 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賓館、培訓中心、療養院等建築物;

(二)勘查、開發礦產資源;

(三)擅自發掘澄江化石;

(四)挖沙、採石、取土、深掘土地等損害化石保護的活動;

(五)新開墾土地、填埋自然溝谷。

第二十條 澂江縣人民政府、有關鎮人民政府和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保護規劃,採取措施幫助二級保護區內居民改善生產生活條件。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在保護範圍內生產、建設等活動中發現澄江化石的,應當保護現場,並及時向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或者當地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機構或者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趕赴現場,並在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依照前款規定發現的澄江化石。

第三章 資源利用

第二十二條 鼓勵依法利用澄江化石地資源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科普教學、科普宣傳、文化創意等活動。

在澄江化石地開展科學普及、旅遊等活動,實行人數總量控制。控制限額由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和澂江縣旅遊發展行政部門按照合理容量核定。

第二十三條 在澄江化石地保護範圍內發掘化石的,發掘單位應當在發掘活動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對發掘的化石登記造冊,作出相應描述和標註,移交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保存。

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澄江化石的登記、保管、借出、移交等制度。

第二十四條 重點保護的澄江化石和一般保護的澄江化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

重點保護的澄江化石因科學研究、科普教學、文化交流等需要,經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同意,科研機構、學校、博物館等可以借用並按照約定時限返還;一般保護的澄江化石,由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依法處置。

第二十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收藏的澄江化石捐贈給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指定符合條件的收藏單位收藏。受贈單位可以對捐贈者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利用澄江化石進行影視拍攝、展覽等活動的,應當制定化石保護預案,落實保護措施。

利用澄江化石到境外進行科學研究、教學、文化交流、科普展示等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禁止擅自買賣重點保護的澄江化石。

公安、海關、工商等部門依法沒收的澄江化石應當逐一造冊登記、妥善保管,並在結案之日起30日內移交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或者同級國土資源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收受賄賂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項規定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澄江化石地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澄江化石,是指蘊含在澄江化石地中,在寒武紀早期形成並賦存於地層中動物和植物的實體化石及其遺蹟化石。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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