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雲南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制定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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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2019年9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普及內容和形式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社會科學素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社會科學普及,是指採取公眾易於認知、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普及社會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傳承人類文明,弘揚人文精神的公益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工作計劃,並納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精神文明建設範圍,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或者負責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社科聯或者社會科學普及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社會科學普及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
(二)組織、指導單位和個人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三)負責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綜合協調、監督檢查;
(四)組織社會科學普及研究、人才培訓和對外合作交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將社會科學知識納入村(居)民自我教育的內容,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章 普及內容和形式
第六條 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內容:
(一)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二)憲法、法律、法規;
(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
(四)社會科學各學科基礎知識;
(五)建設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區、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面向南亞東南亞輻射中心等重大決策部署;
(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和雲南各民族優秀文化;
(七)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八)其他社會科學知識。
第七條 社會科學普及採取下列形式:
(一)利用報刊、廣播影視、互聯網等媒體進行傳播;
(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或者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盲文編寫和製作圖書、音像製品、電子產品等出版讀物;
(三)舉辦文藝演出、知識競賽、講壇、論壇、研修班、徵文、專家諮詢、對外合作與交流等活動;
(四)利用開放式場館、展廳、基地、宣傳欄、公益廣告牌等場所和設施進行宣傳;
(五)其他普及形式。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人才、成果、場館、設施等社會科學普及資源的整合共享,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補貼等方式,支持社會組織開展社會科學普及。
第九條 每年5月第3周為社會科學普及宣傳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集中組織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具體事務由社科聯或者社會科學普及機構負責。
社會科學普及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宣傳、文化和旅遊、精神文明建設、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製作、展示社會科學普及產品,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愛國主義、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雲南各民族優秀文化、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旅遊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
第十二條 民族宗教、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民族團結、宗教事務、人口與健康、社會保障、基層政權建設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利、住房城鄉建設、林業和草原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綠色發展、節約資源、生態文明建設、現代農業發展、鄉村振興戰略、高原湖泊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
第十四條 發展改革、商務、公安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發展戰略、經濟體制改革、基礎設施建設、開放創新、對外貿易、外商投資、邊境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
第十五條 司法行政、教育、科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履行社會科學普及職責,支持配合主管部門做好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採取群眾喜聞樂見、通俗易懂、形式多樣的方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社會科學知識納入村(居)民自我教育的內容,利用當地教育、文化資源開展民族團結、遵規守紀、睦鄰友善、樸實民風、良好家風、健康生活、美麗鄉村建設、移風易俗和反對愚昧迷信、陳規陋習等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按照社會科學普及規劃和工作計劃,根據工作對象的特點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八條 各類學校及其他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教育對象的特點、工作性質和職業要求,把反映和體現理想信念、社會公德、法律常識、人文素養等社會科學知識作為教育的重要內容,開展形式多樣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各自的工作職責和實際,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條 省社會科學規劃部門應當通過社會科學規劃項目課題立項等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科學普及理論研究與應用。
社會科學研究機構、高等院校和社會科學類社會組織應當發揮自身優勢,組織、支持和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加強智庫研究成果的轉化應用,為公眾提供社會科學普及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一條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設社會科學普及宣傳欄目、節目,製作、刊載和播放社會科學普及作品和公益廣告。
圖書、音像製品、網絡出版和影視製作及其發行、放映機構應當加強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的編輯、出版、製作和發行、放映。
文藝團體及其他文化機構應當加強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的創作、交流和展演。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利用網站、微博、微信等新興媒體平台生產、傳播社會科學普及作品。
第二十二條 社會科學普及教育基地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示範、帶動普及社會科學知識。
第二十三條 圖書館(室)、博物館(院)、文化館(站)、美術館、紀念館、展覽館、科技館(站)、體育館(場)、工人文化宮、青少年活動中心、婦女兒童活動中心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四條 車站、機場、碼頭、地鐵、公園、遊覽中心、醫院、影劇院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利用宣傳欄、科普櫥窗、電子視頻等載體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社會科學普及為名從事下列活動:
(一)宣傳反科學、偽科學的內容和邪教;
(二)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宗教和諧,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三)宣傳極端宗教思想;
(四)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
(五)散布包含性別、地域、民族、種族、宗教等歧視內容或者其他違背社會公德言論;
(六)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騙取錢財;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正常開展。
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明確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機構、人員,安排必要經費。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場館和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建設和維護。
利用公共財政資金建設的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應當用於開展社會科學普及的宣傳、展示、培訓、研究和交流,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將其場館和設施向社會開放,用於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績效評估和激勵機制,組織實施社會科學普及優秀成果的展示、轉化、推薦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社會科學普及機構建設,選拔、培養和儲備社會科學普及人才,建設專兼職相結合的社會科學普及隊伍。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科學普及志願者隊伍建設,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三十一條 省社科聯應當督促實施社會科學普及示範基地建設標準和管理規範,指導社會科學普及示範基地的建設和管理。
縣級以上社科聯或者社會科學普及機構應當廣泛開展社會科學普及講座,組織編寫社會科學普及讀物,建設社會科學普及信息化網絡平台,推動社會科學普及資源的利用和共享。
第三十二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對社會科學普及事業進行捐贈。
第三十三條 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和社會組織、個人資助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的財產,應當用於社會科學普及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責任制,組織開展對社會科學普及規劃、計劃執行情況的檢查,對重點事項組織督辦。
社科聯或者社會科學普及機構應當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履行社會科學普及職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國家公職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改變社會科學普及場所、設施用途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侵占、截留、挪用社會科學普及經費、財產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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