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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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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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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8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雲南省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

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2017年2月27日雲南省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17年5月26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與傳承

第三章 開發與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繼承和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經濟、文化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開發、利用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文化遺產包括:

(一)彝族、苗族等各民族的語言、文字及具有代表性的口傳文學;

(二)三台山摩崖雕像、鐫字岩彝文石刻、鳳家城、蔣家大院等古遺址、古建築、古墓葬、石刻、雕塑、壁畫、碑碣、楹聯;

(三)彝族祭祖大典、彝族火把節、彝歷年節慶日、苗族花山節等各民族的祭祀、節日、禮儀、慶典;

(四)具有學術、史料、藝術價值的手稿、經卷、典籍、文獻、譜牒、圖書、圖片等;

(五)民族民間傳統醫藥及醫學;

(六)具有民族特色的村寨、民居、服飾、飲食、器具和傳統手工藝;

(七)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間文學、戲劇、曲藝、詩歌、音樂、舞蹈、書畫、體育等;

(八)金沙江皎平渡口、石板河阻擊戰遺址、普渡河鐵索橋及紅軍烈士墓、九龍紅軍洞、木克紅軍壁畫等重要史跡、實物和代表性建築;

(九)其他需要保護的文化遺產。

第四條 文化遺產保護實行保護為主、合理利用、加強管理、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類指導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文化遺產保護資金,資金主要來源:

(一)自治縣每年公共財政安排的資金;

(二)捐贈;

(三)其他資金。

第七條 文化遺產保護資金主要用於:

(一)文化遺產的調查、收集、整理和研究;

(二)瀕危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和搶救;

(三)文化遺產的傳承、傳播;

(四)文化遺產相關資料與實物的徵集;

(五)手稿、經卷、典籍、文獻、圖書資料等民族歷史文化書籍的研究、複製、翻譯、出版,以及相關記憶工程的開展;

(六)民俗館、傳習所等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

(七)民族文化藝術創作和文化遺產的開發利用;

(八)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

(九)資助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由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制定,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

(二)組織開展文化遺產資源的普查、調查、搶救、認定、登記、研究等工作,並建立健全檔案數據庫;

(三)制定縣級文化遺產保護目錄和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單位的評審標準,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四)按照不同文化遺產保護需要,制定具體保護措施,並對瀕危文化遺產進行搶救性保護。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 自治縣發展和改革、民族宗教、財政、教育、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衛生計生、檔案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二章 保護與傳承

第十條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等規劃相銜接。

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三台山摩崖雕像、鐫字岩彝文石刻、鳳家城等文化遺產的保護,劃定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設置標誌說明,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範圍內進行爆破、鑽探、挖掘等活動的,有關部門在審批時,應當書面徵求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工作,並支持其將擁有的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捐贈給自治縣文物保護管理單位收藏或者出借給有關單位展覽和研究。受贈單位應當根據資料和實物的價值給予獎勵,並頒發證書。

徵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時,應當以自願為原則,合理作價,並發給證書。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知識列入各級領導幹部培訓內容,並根據需要組織舉辦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培訓班。

自治縣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內容和相關保護知識編入地方鄉土教材,並支持各類學校開展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教育活動。

第十四條 自治縣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檔案館等公共文化機構,應當根據各自業務特點,開展文化遺產的整理、研究、學術交流,並做好相關宣傳、展示、傳承等工作。

第十五條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文化遺產的調查結果進行分析、鑑別。對表現形式受到嚴重威脅、面臨消亡的文化遺產,應當及時採取搶救性保護措施,並對相關保護管理人員進行重點培養。

自治縣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工作領域內的文化遺產開展相關調查研究工作,但所取得的實物圖片和資料複製件應當匯交文化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不可移動文物以及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責任單位,由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會同民族宗教部門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組織專家論證後進行公示。公示之日起20日內沒有異議的,由文化主管部門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認定命名為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掌握和保存一定數量的與開展傳承活動相關的文獻、資料、實物;

(三)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或者有較大影響,並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第十八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權利義務:

(一)妥善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料和實物,並保護好有關建築物和場所;

(二)開展傳承、傳播活動,帶徒傳藝,培養傳承人;

(三)開展講學、藝術創作和學術研究;

(四)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做好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 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責任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收集、徵集項目相關的實物、資料,並進行登記、整理、建立檔案;

(二)妥善保存與項目相關的實物、場所和遺址;

(三)推薦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四)對項目進行調查研究,並依法合理利用;

(五)開展展示、展演、傳播等活動;

(六)制定保護規劃和具體保護措施,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自治縣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規模較大的非公企業的牌匾應當同時使用規範的漢文、彝文、苗文。

第二十一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群眾性文化遺產傳承、傳播活動。提倡公民在重大節慶活動和節日期間穿戴少數民族服裝,鼓勵旅遊文化服務行業人員在工作時間穿戴少數民族服裝。

開展群眾性文化遺產傳承、傳播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公共秩序,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和損害公民身心健康。

第三章 開發與利用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合理開發利用文化遺產資源,並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扶持開發、生產和銷售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傳統工藝品、館藏文物衍生品、服飾、器具等文化產品;

(二)鼓勵開發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傳統飲食;

(三)支持發展具有民族文化內涵和特色的文學、戲劇、曲藝、音樂、歌舞、美術、書法、雕塑、民族體育和民族歷史、民族民間故事的收集、編纂和出版;

(四)發掘文化遺產的歷史、科學、文學藝術價值,開發民族特色文化產業;

(五)注重民俗文化的開發,培育特色民俗文化產業;

(六)加強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推動革命歷史文化旅遊發展。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博物館、民俗館、傳習所等公共文化基礎設施建設,加大民族文化研究機構、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等公共文化事業投入,建立文化遺產保護、開發項目庫,並注重培養民族文化藝術各類人才,推動民族文化的發展和創新。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族文化交流、合作機制,依託民族文化節慶、民族傳統節日,通過舉辦民族文化遺產保護成果展覽、民族文化藝術展演、民族工藝品博覽會、民族文化論壇等活動,宣傳、展示、交流、傳播民族傳統文化。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注重民族傳統醫藥及醫學文獻的收集、整理、研究和運用,加強民族醫院、民族醫藥科的建設,促進民族傳統醫藥及醫學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六條 開發利用文化遺產應當尊重文化遺產的整體性和真實性,並注重形式與內涵的結合。

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開發、利用文化遺產。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有關部門不履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職責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並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責任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的,由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提請命名機關取消其保護單位資格。

第三十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或者在傳藝、展示、講學等活動中隨意改變非物質文化遺產性質謀取非法利益的,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提請命名機關取消其傳承人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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