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紅十字會條例
雲南省紅十字會條例 制定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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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紅十字會條例
[編輯]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省紅十字事業的發展,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紅十字會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及本條例履行職責,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三條 人民政府對紅十字會給予支持和資助,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並對其活動進行監督;紅十字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有關的活動。
第四條 省、地、州、市、縣按行政區域建立地方紅十字會,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鄉(鎮)、街道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基層紅十字會,配備兼職工作人員。
第五條 全國性行業紅十字會在本省建立的紅十字會組織,同時接受地方紅十字會的指導。
第六條 紅十字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和本條例;
(二)開展救災的準備工作,在自然災害、突發事件中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進行救助;
(三)制定、實施本地區群眾性現場救護的培訓規劃,普及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
(四)參與艾滋病防治及吸毒危害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民眾自我防護的意識和能力;
(五)參與輸血獻血工作,推動無償獻血;
(六)對青少年進行人道主義及健康知識的宣傳教育;
(七)對邊疆地區、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進行醫療服務和其它人道主義服務活動;
(八)根據中國紅十字會總會部署,參加國際和國內的人道主義救援工作;
(九)完成人民政府和上級紅十字會委託的其他有關事項;
(十)開展其它人道主義活動。
第七條 省紅十字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則,發展同世界各國的地方紅十字會、紅新月會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紅十字組織的友好合作關係。
第八條 各級紅十字會可以興辦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福利事業,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扶持。
第九條 省紅十字會可以設立紅十字基金會,接收和管理國內外團體、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紅十字基金會的基金用於發展本省紅十字事業。
第十條 上級紅十字會應當對下級紅十字會專項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一條 紅十字會對所接受的捐贈款物,應當根據捐贈者的意願予以安排和處理。
第十二條 企業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向紅十字會捐贈的款物,稅務機關應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限額予以扣除。
對境外向紅十字會捐贈的物資,海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減稅、免稅。
第十三條 海關、檢疫、交通運輸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優先辦理紅十字會接受捐贈的救災物資的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執行緊急救助任務並標有紅十字標誌的人員、物資、交通工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其人員有優先使用公用通訊工具的權利。
執行緊急救助任務並標有紅十字專用標誌的交通工具免繳通行費。
第十五條 對紅十字事業作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紅十字會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貪污挪用救災款物,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所在紅十字會理事會決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對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紅十字會有權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紅十字會的財產和經費。對侵占、挪用紅十字會的財產和經費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紅十字標誌的使用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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