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個舊城市管理條例
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個舊城市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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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個舊城市管理條例
(2007年2月11日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7年5月23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加強個舊城市管理,建設整潔、優美、舒適、文明的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是指城市規劃和建設、市容衛生和綠化、城市環境保護、市政設施和城市道路交通等的管理。
個舊城市管理範圍是指箇舊市城市總體規劃範圍內的老城區和新建成的區域(以下簡稱城區)。
第三條 個舊城市管理實行統一規劃、科學管理、完善功能、服務市民、綜合執法、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箇舊市人民政府加強城市管理工作,設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使本條例規定的和依法受委託的行政處罰權。
城市規劃、建設、環保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城市管理服務工作。
第五條 在城區內進行城市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參與城市管理,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勸阻、舉報和控告的權利。
對在城市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箇舊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 城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七條 城區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城市總體規劃,其造型、裝飾等應當與環境協調。
施工工地應當設置安全防護設施,臨街一側設置安全圍欄。竣工後應當及時拆除施工設施,清理和平整場地。
第八條 在城區設置臨時市場、貨亭、攤點等建築物、構築物的,須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使用期滿後10日內自行拆除。需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之前辦理延期手續。
臨時建築物、構築物不得改建為永久性建築物,也不得贈予、交換、買賣、抵押。
第九條 箇舊市人民政府及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區合理設置生活垃圾收集站、中轉站和廢棄物收集容器、公共廁所、化糞池等環境衛生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封閉、占用、遷移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應當提出拆遷方案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條 城區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築物臨街面,不得設置實體圍牆,應當以花壇、綠籬、柵欄分離,其高度不得超過1.5米。
沿街商店設置遮陽篷帳,應當整潔美觀,高度不得低於3米,向外延伸不得超過1.5米。
第十一條 城區建築物立面和屋頂設置廣告牌、標語牌、天線,臨街建築物安裝防盜欄杆、封閉陽台,沿街設置電話亭、閱報欄、宣傳廣告欄、霓虹燈、路牌、欄杆、公交站場,須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經批准設置的各種設施,應當定期維護,保持完好整潔,使用期滿應當及時拆除。
第十二條 城區沿街、臨湖建築物陽台外、窗外,不得堆放雜物、懸掛物品,不得向外拋倒物品。
第十三條 禁止在城區建築物、電杆、燈杆、郵政信箱、電話亭、樹木等設施上亂寫、亂畫、亂貼、亂掛。
第十四條 在城區運行的車輛,應當保持整潔。運載液體、沙石、粉塵物質和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的車輛,應當密封、覆蓋,不得遺撒、泄漏。
第十五條 城區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實行責任區制度。責任區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劃定。
城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環境衛生、供水管理部門繳納生活垃圾清運費和污水處理費。
第十六條 城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生活垃圾應當分類傾倒,建築垃圾必須送入指定的堆放場。
禁止在城區隨地吐痰、大小便,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
第十七條 禁止在城區焚燒生活垃圾、瀝青、油氈、橡膠、皮革等廢棄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的物質。確需焚燒的,必須到指定的垃圾處理場焚燒。
醫療、科研、教學、屠宰、生物製品等單位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棄物,必須採取封閉措施和無害化處理後送入指定的垃圾處理場處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內傾倒。
第十八條 城區內不得設置經營性家畜家禽養殖場。
城區居民飼養寵物犬的,必須向城市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遛犬不得污染環境、損壞花草、綠籬、草坪。
第十九條 城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綠地率標準為:
(一)舊城改造不低於25%;
(二)新區建設不低於30%;
(三)環湖及重要景觀區不低於35%。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區樹木、占用或者挖掘綠地。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砍伐或者臨時占用、挖掘的,必須報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城區古樹名木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鑑定建檔,設立標誌,落實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養護。
第二十一條 禁止下列損壞城區樹木和城市綠化的行為:
(一)攀樹、折枝、挖根、摘果、采籽,剝損樹皮,依樹搭建構築物或者圈圍樹木;
(二)踐踏草坪、花壇,攀移綠籬或者在綠地內堆放物料、拋倒廢棄物。
第二十二條 城區道路不得占用,確需占用或者挖掘的,應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經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區道路的,不得擅自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確需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應當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依附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等設施,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緊急搶修埋設在道路下的管線,應當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
第二十四條 禁止下列損壞市政公用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拆除、改裝、接引供水、排水等公用管道;
(二)在城市防洪堤壩、泄洪河道、供排水溝渠及其防護地段內採挖砂石、取土、占河設障、傾倒垃圾;
(三)擅自接用城區照明電源,損壞、偷盜公共照明設施;
(四)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區照明設施;
(五)在城區公共照明設施附近堆放雜物。
第二十五條 城區餐飲服務業的經營者,應當配置油煙淨化裝置,防止油煙對居住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六條 在城區禁止下列產生噪聲污染的行為:
(一)在學校、醫院、居民區等噪聲敏感區域內,12∶00時至14∶00時、22∶00時至次日7∶00時從事建築施工、裝修等作業,搶修、搶險或者經批准的連續作業除外;
(二)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或者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
(三)歌舞廳、音像放映廳等娛樂場所的噪音影響周圍居民。
第二十七條 城區嚴格限制燃放煙花爆竹。限定燃放的時間和地段由箇舊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八條 城區道路交通實行控制管理。控制區範圍是:八號洞市標以南、楊家田與通青路岔口以北、鄢棚南路瓷器廠岔路口至新寨橋以東的區域。
第二十九條 道路交通控制區內的交通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路客運車輛應當在規定的客運站(點)停放,不得沿街隨意停車上、下和招攬乘客;
(二)貨運車輛7∶00時至22∶00時不得駛入控制區。需運送生產、生活物資的,應當辦理通行證;
(三)機動車輛進入控制區,應當按限定時速和交通標誌、標線行駛或者停放,禁止鳴喇叭。警務、消防、救護車除外;
(四)人力三輪車應當在規定的場所經營,不得沿街停車候貨;
(五)禁止牛、馬等牲畜在城區街道通行;
(六)禁止助殘車以外的拖拉機、正三輪摩托車在城區街道通行。
第三十條 城區道路的停車泊位,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規劃和劃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八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七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處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城市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箇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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