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護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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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護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護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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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哈尼梯田保護管理條例

(2012年2月25日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2年5月31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哈尼梯田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哈尼梯田,是指自治州元陽縣、紅河縣、綠春縣、金平苗族瑤族傣族自治縣(以下簡稱金平縣)境內以哈尼族為代表的各民族開墾和耕種的水稻梯田,以及相關的防護林、灌溉系統、民族村寨和其他自然、人文景觀等構成的文化景觀。

第四條 哈尼梯田的保護管理堅持保護優先、統一規劃、科學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元陽縣、紅河縣、綠春縣、金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哈尼梯田保護管理工作,將哈尼梯田保護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科學編制哈尼梯田保護管理規劃。哈尼梯田保護管理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旅遊發展規劃以及其他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哈尼梯田保護管理規劃經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和修改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辦理批准手續。

第七條 下列範圍內的梯田實行重點保護:

(一)元陽縣境內壩達(箐口)、多依樹、勐品(老虎嘴)片區;

(二)紅河縣境內甲寅、寶華片區;

(三)綠春縣境內臘姑、桐株片區;

(四)金平縣境內阿得博、馬鞍底片區。

哈尼梯田重點保護區分為核心區和緩衝區,具體範圍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據哈尼梯田保護管理規劃劃定,設立標誌,予以公告。

重點保護區外哈尼梯田的保護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八條 哈尼梯田重點保護區的劃定,不得損害土地、林地、水源及其他各類設施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承包權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九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元陽縣、紅河縣、綠春縣、金平縣設立哈尼梯田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哈尼梯田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組織實施哈尼梯田保護管理規劃;

(三)監測哈尼梯田資源狀況,收集、整理哈尼梯田資源相關資料,並建立檔案;

(四)組織開展與哈尼梯田有關的科研、科普、展示和宣傳教育等活動;

(五)監督指導哈尼梯田資源的開發利用;

(六)審核哈尼梯田重點保護區內基礎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建設、科學考察、大型娛樂活動、影視拍攝、旅遊服務等項目;

(七)負責哈尼梯田知識產權的相關事宜;

(八)依法收取相關規費;

(九)負責哈尼梯田保護管理的其他工作;

(十)行使本條例賦予的行政處罰權。

第十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元陽縣、紅河縣、綠春縣、金平縣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水利、文化、旅遊、民族、宗教、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哈尼梯田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元陽縣、紅河縣、綠春縣、金平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投入、上級扶持、社會各界和國際組織捐助等渠道,籌集哈尼梯田保護資金,專項用於哈尼梯田保護管理。

第十二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元陽縣、紅河縣、綠春縣、金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利於哈尼梯田可持續發展的產業政策,優先安排惠農資金,扶持、引導、幫助哈尼梯田重點保護區內的村民發展經濟,增加收入。

第十三條 哈尼梯田重點保護區內的集體組織、當地居民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利用梯田資源從事旅遊、專線運輸、餐飲、住宿、民俗展示、文體娛樂等的優先經營權。

鼓勵梯田承包權人在不改變梯田原貌的情況下,利用梯田資源,採取入股、合作等方式參與哈尼梯田的開發利用。

第十四條 在哈尼梯田重點保護區實施房屋、道路等工程建設以及旅遊開發等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哈尼梯田保護管理規劃,有關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求縣級哈尼梯田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五條 哈尼梯田重點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的,其布局、外觀設計和色彩應當與周邊景觀、環境相協調。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修繕、改造、新建民居或者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時,保持傳統建築風格和色彩,沿襲傳統結構和傳統工藝技術。

第十六條 在哈尼梯田重點保護區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採取保護措施,不得損壞周圍景物、水體、植被和地形地貌。

第十七條 哈尼梯田重點保護區的土地徵收應當嚴格控制。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等工程建設項目選址,應當避開哈尼梯田重點保護區。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徵收哈尼梯田重點保護區的土地,應當徵求縣級哈尼梯田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八條 哈尼梯田重點保護區的用材林和經濟林的發展規模、樹種選擇應當與哈尼梯田原有生態體系和景觀風貌相協調。

林業主管部門在審批哈尼梯田重點保護區的林木採伐、更新、撫育間伐時,應當徵求縣級哈尼梯田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九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元陽縣、紅河縣、綠春縣、金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哈尼梯田重點保護區的河道、溝渠、壩塘等水利設施的保護,保持梯田的自然灌溉體系、灌溉形式。

第二十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元陽縣、紅河縣、綠春縣、金平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哈尼梯田重點保護區的梯田承包權人保持水稻種植,並對梯田原貌保護較好的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元陽縣、紅河縣、綠春縣、金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哈尼梯田重點保護區的農業生態建設,防止有毒有害物質對哈尼梯田的生態環境造成破壞。

第二十二條 元陽縣、紅河縣、綠春縣、金平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與哈尼梯田有關的文物古蹟、磨秋場等民族文化節慶場地以及相關的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各民族傳統技藝、節慶、歌舞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二十三條 哈尼梯田文化景觀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體現當地的民族文化、自然遺產風貌,設置的遊覽區和相關經營服務項目應當符合哈尼梯田的歷史價值和文化屬性。

第二十四條 哈尼梯田資源實行有償使用。

利用哈尼梯田資源從事經營、旅遊或者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相關費用。

自治州以及元陽縣、紅河縣、綠春縣、金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從收取的相關費用中劃出一定比例用於補償哈尼梯田重點保護區內種植水稻的梯田承包權人。具體補償辦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 在哈尼梯田重點保護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棄耕拋荒或者損毀梯田;

(二)侵占、損毀哈尼梯田水利工程及水文觀測等設施;

(三)損毀、移動哈尼梯田重點保護區界樁;

(四)移動、拆除、損毀文物古蹟、古樹名木和具有代表性的民俗建築物、構築物;

(五)擅自採砂(石)、取土、采(選)礦等;

(六)盜伐、濫伐林木,毀林開墾、燒山;

(七)擅自新建、擴建生產企業、旅遊設施或者其他建築物、構築物;

(八)擅自架設通訊、電力等管線;

(九)在非指定地點丟棄、傾倒、堆放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廢棄物;

(十)擅自擺攤設點;

(十一)擅自引進外來物種。

第二十六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哈尼梯田核心區的保護管理,制定措施,嚴格管理。未經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建設與哈尼梯田保護管理無關的建築物。

第二十七條 在下列哈尼梯田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一)植樹造林,護林防火,防治水土流失的;

(二)保護梯田水源、水利設施,防止哈尼梯田乾涸的;

(三)保護哈尼梯田文物古蹟、民族民俗文化遺產的;

(四)對哈尼梯田保護管理工作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議或者進行科學研究並取得成果的;

(五)制止、檢舉他人違法行為的;

(六)維護哈尼梯田重點保護區社會治安秩序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縣級哈尼梯田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因工程施工造成破壞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修復或者補償;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並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無法恢復原狀的,可以處損毀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無法恢復原狀的,可以處損毀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七項規定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五條第八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管線等設施,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九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廢棄物,並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二十五條第十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二十五條第十一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清除,沒收外來物種及其產品,可以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損毀梯田的,由縣級哈尼梯田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連續兩年以上棄耕拋荒的,由發包方收回經營權,終止土地承包合同。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經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在哈尼梯田核心區建設與哈尼梯田保護管理無關的建築物的,由縣級哈尼梯田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之一的,由縣級國土資源、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哈尼梯田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哈尼梯田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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