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紫陶產業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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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紫陶產業發展條例
制定機關: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紫陶產業發展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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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建水紫陶產業發展條例

(2014年1月13日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14年3月28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和管理

第三章 傳承和發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建水陶(瓷)土資源,傳承和弘揚建水千年紫陶文化,促進建水紫陶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建水紫陶產業發展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建水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建水陶(瓷)土開採和建水紫陶生產、經營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水紫陶,是指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批准的建水紫陶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許可範圍內,以建水縣紫、白、青、黃、五花等五色陶(瓷)土為原料,採用鎮漿制泥、手工拉坯、濕坯人工裝飾、雕刻填泥、高溫燒成、無釉磨光等工藝製成的紫陶成品。

第四條 建水紫陶產業發展堅持政府引導、科學規劃、傳承創新、有效保護、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水紫陶產業發展工作的領導,並採取有效措施,扶持其發展。

建水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建水紫陶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科學制定建水紫陶產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措施。

建水縣國土資源、工業和信息化、文化、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水紫陶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建水縣人民政府設立建水紫陶產業發展協調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有關部門編制建水紫陶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監督建水陶(瓷)土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

(三)指導建水紫陶傳統手工技藝的傳承和知識產權的保護;

(四)開展建水紫陶的宣傳、推介、學習培訓、人才培養等工作;

(五)負責建水紫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項目扶持等工作;

(六)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建水紫陶市場產品質量監督;

(七)指導紫陶學會、協會等組織開展活動;

(八)建立和完善建水紫陶產業信息數據庫,並及時公布相關信息;

(九)其他有關建水紫陶產業發展的工作。

第二章 保護和管理

第七條 建水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陶(瓷)土資源進行調查,並根據其分布情況劃定保護範圍,設立標誌,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 建水陶(瓷)土資源實行保護性開採制度。開採陶(瓷)土資源應當向建水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採礦許可證。

陶(瓷)土資源採礦權主要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或者轉讓等方式取得。

第九條 開採陶(瓷)土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建水紫陶產業發展規劃,在批准的區域範圍開採,並向建水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交陶(瓷)土資源年度開採量和年度利用計劃報告。

採礦權人停辦、關閉礦山的,應當完成採區土地復墾和環境治理工作,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條 建水縣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嚴格按照建水紫陶生活用陶和工藝用陶的劃分,建立健全相應的產品質量技術標準和監督機制。

建水紫陶的生產者應當按照統一的技術規範要求和質量技術標準進行紫陶生產。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有義務保護其所有或者持有的建水紫陶珍品、精品及相關資料。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其所有的建水紫陶珍品、精品及相關資料捐贈給博物館、檔案館等專業機構。

博物館、檔案館等專業機構應當妥善保管館藏的建水紫陶珍品、精品及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建水縣工業和信息化、文化、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主管部門以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建水紫陶知識產權的保護,支持建水紫陶作品、產品設計者通過申請註冊商標、申報名牌產品、申請專利、著作權登記,採取防偽標識、電子信息管理等措施,保護建水紫陶作品、產品的知識產權。

第十三條 建水紫陶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註冊人是證明商標的所有權人。從事建水紫陶設計、生產、經營、推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使用建水紫陶地理標誌證明商標。

鼓勵符合條件的建水紫陶註冊商標持有人爭創國家、省、州馳名、著名和知名商標。

第十四條 建水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有關規定,組織申請建水紫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引導符合條件的建水紫陶生產者申請使用建水紫陶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第十五條 在陶(瓷)土資源保護區和建水紫陶生產經營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開採、越界開採或者破壞性開採陶(瓷)土資源;

(二)擅自在陶(瓷)土資源保護區內取土;

(三)超出年度開採量和利用計劃開採陶(瓷)土資源;

(四)擅自在陶(瓷)土資源保護區內建設永久性建(構)築物;

(五)故意損毀陶(瓷)土資源保護區標誌;

(六)隨意堆放廢土、廢渣、廢石和排放廢水等;

(七)擅自使用或者偽造建水紫陶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或者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八)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三章 傳承和發展

第十六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建水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建水紫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隨着經濟增長逐年增加。

專項資金用於紫陶企業在科研、生產、技術創新等方面的扶持和紫陶歷史文化研究、工藝傳承、人才培養、表彰獎勵、藏品徵集等相關事宜。

第十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建水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吸引更多單位和個人到建水縣投資辦廠,加快建水紫陶產業的發展。

第十八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建水縣人民政府鼓勵金融機構開發、創新適合建水紫陶產業發展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增加信貸投入。

第十九條 建水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紫陶文化創意園區,扶持具有市場潛力和生產規模的骨幹企業,培育全國知名制陶名家、紫陶名牌企業,推進建水紫陶產業化、規模化、市場化發展。

第二十條 建水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紫陶生產企業生產旅遊產品,傳承紫陶文化、拓展旅遊產品市場,促進紫陶產業與旅遊產業協調發展。

第二十一條 建水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建立建水紫陶作品交易(拍賣)中心,支持其定期開展建水紫陶作品的交易和拍賣活動,推廣、營銷建水紫陶作品。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勵具備條件的中、高等職業技術學校開設建水紫陶傳統工藝專業課程,加快建水紫陶專業技術後備人才的培養。

建水縣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建水紫陶文化的相關內容編入地方鄉土教材,並鼓勵各類學校因地制宜開展紫陶文化教育活動。

第二十三條 建水縣人民政府紫陶產業發展協調管理機構可以採取專業技術培訓、委託企業培訓等多種方式,對從事紫陶技藝的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傳授建水紫陶傳統工藝和製作技藝。

第二十四條 建水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建水紫陶博物館,加強對建水紫陶文化的挖掘、整理、研究、保護和傳承,開展陳列展示和製作技藝交流等活動,提升建水紫陶知名度。

第二十五條 建水縣人民政府應當扶持建立建水紫陶文化創意(創新)中心,鼓勵其定期邀請全國知名或者享譽世界的書畫名家、創意大師到建水紫陶文化創意(創新)中心進行短期創作,推出名家精品名作,提升建水紫陶知名度。

第二十六條 建水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紫陶學會、協會等組織加強建水紫陶文化和傳統工藝、技藝的研究,組織開展紫陶專業知識講座、學術交流、研討展評等活動,規範建水紫陶專著、刊物等書刊的編撰工作。

第二十七條 建水縣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文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對符合建水紫陶製作技藝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的技藝人員,應當組織申報或者推薦授予相應等級的工藝美術(紫陶)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地方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建水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一)設計、製作的建水紫陶作品被省級以上博物館收藏的;

(二)在國家或者國際重大評比活動中獲獎的;

(三)成功爭創建水紫陶馳名、著名和知名商標的;

(四)捐贈建水紫陶珍品、精品或者相關資料,有突出貢獻的;

(五)在建水紫陶工藝傳承創新或者人才培養,以及建水紫陶文化挖掘、整理或者研究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六)舉報違法開採陶(瓷)土資源行為,查證屬實的;

(七)獲得省級及其以上工藝美術大師、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榮譽稱號的;

(八)其他為建水紫陶產業保護和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水紫陶產業發展協調管理機構和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博物館、檔案館等專業機構對館藏建水紫陶珍品、精品及相關資料未妥善保管造成損失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水縣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擅自開採、越界開採陶(瓷)土資源、擅自在陶(瓷)土資源保護區內取土或者超出年度開採量和利用範圍開採陶(瓷)土資源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采出的陶(瓷)土和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罰款;越界開採陶(瓷)土資源,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採礦許可證;

(二)破壞性開採陶(瓷)土資源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處陶(瓷)土資源損失、破壞價值50%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採礦許可證;

(三)擅自在陶(瓷)土資源保護區內建設永久性建(構)築物的,由住房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並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罰款;

(四)故意損毀陶(瓷)土資源保護區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六、七、八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建水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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