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豆製品產業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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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豆製品產業發展條例
制定機關: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豆製品產業發展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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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石屏豆製品產業發展條例

(2014年1月13日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14年7月27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發展和保護

第三章 生產經營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石屏豆製品生產經營行為,保證原產地域產品質量和品牌特色,促進石屏豆製品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石屏豆製品產業發展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石屏縣行政區域內從事石屏豆製品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石屏豆製品,是指在石屏縣行政區域內,以大豆為主要原料、採用獨特傳統工藝生產加工,在國家批准的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和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內的系列產品。

第四條 石屏豆製品產業發展堅持市場導向、政府扶持、品質保障、傳承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石屏豆製品產業發展工作的領導,採取保障措施,加快石屏豆製品產業發展。

石屏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石屏豆製品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石屏豆製品產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

第六條 石屏縣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為豆製品產業發展管理機構,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編制石屏豆製品產業發展規劃並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協調石屏豆製品質量管理工作;

(三)協助有關部門制定、修訂石屏豆製品行業技術標準;

(四)指導石屏豆製品產品開發、技術推廣、技能培訓、市場培育;

(五)建立石屏豆製品生產經營信息庫,及時發布豆製品產銷信息,提供諮詢和相關服務。

石屏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豆製品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發展和保護

第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石屏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石屏豆製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石屏縣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產業發展環境,對石屏豆製品企業在基礎設施、科技研發、生產經營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八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石屏縣人民政府鼓勵金融機構開發、創新適合石屏豆製品產業發展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增加信貸投入。

第九條 石屏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石屏豆製品產業園區建設,鼓勵和支持石屏豆製品生產企業進入產業園區聚集發展。

在縣城區域內新建的石屏豆製品加工項目,應當進入石屏豆製品產業園區。

第十條 石屏縣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石屏豆製品科技研究與開發,引導和支持石屏豆製品企業加強與科研部門、大專院校的合作交流,促進科技成果的運用和推廣。

石屏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石屏豆製品生產、加工、銷售和中介服務等人才的培訓工作,培育適應石屏豆製品產業發展的專業人才。

第十一條 石屏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石屏豆製品的宣傳和推介工作,弘揚豆製品文化,支持開展石屏豆製品文化的發掘、整理、研究活動。

石屏縣文化、旅遊等主管部門應當開發、推廣石屏豆製品文化旅遊,提升石屏豆製品知名度。

第十二條 石屏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石屏豆製品市場和信息服務體系建設,完善市場配套功能。

第十三條 從事石屏豆製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成立石屏豆製品協會等行業組織,增強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自我發展能力。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石屏縣人民政府應當對依法成立的石屏豆製品協會等行業組織給予扶持。

第十四條 石屏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石屏豆製品企業通過聯合、兼併、重組等形式依法組建現代加工企業,加強新產品的研究開發,發展精深加工,提升產品附加值,促進產業升級。

第十五條 石屏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石屏豆製品傳統製作工藝的傳承與保護,並對使用傳統工藝生產石屏豆製品的企業掛牌命名。

第十六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石屏縣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技術創新,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石屏豆製品新產品。

第十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石屏縣人民政府鼓勵建立加工石屏豆製品的大豆原料種植基地,並對種植大豆的單位和個人所需農資實行補貼。

第十八條 石屏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區域內特有的天然酸水資源的保護管理、科學研究和合理利用,科學劃定酸水資源保護區範圍,防止水源枯竭和水體污染,保證石屏豆製品產業用水安全。

第三章 生產經營和管理

第十九條 酸水資源實行許可使用和有償使用制度,酸水資源保護區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石屏縣水務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掘井取水。

第二十條 石屏豆製品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實行許可使用和有償使用制度,未經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許可不得使用。

獲准使用石屏豆製品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專用標誌的使用權租借、轉讓、出售或者擴大使用範圍。

第二十一條 符合生產經營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持有人申請使用商標。

第二十二條 石屏豆製品生產鼓勵採用生態、環保、傳統的製作工藝,產品質量標準應當執行雲南省地方標準。

第二十三條 從事石屏豆製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辦理食品生產和經營等相關證照,禁止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石屏豆製品應當符合《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豆製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範》的要求,並具有必備的設施設備和合理的工藝流程。

第二十五條 從事石屏豆製品生產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第二十六條 石屏豆製品生產者應當依照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產品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石屏豆製品生產者應當建立產品檢驗記錄台賬,產品檢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二十七條 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石屏豆製品產品進行抽樣檢驗,建立石屏豆製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的安全信用檔案,公布產品安全信息。

第二十八條 石屏豆製品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生產者和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並及時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

第二十九條 從事石屏豆製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加工產生的固體廢棄物和污水應當實施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傾倒和排放。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石屏豆製品產業管理機構和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石屏縣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註銷專用標誌使用登記;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沒有對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石屏豆製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生產的原料、工具、產品及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五)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石屏縣人民政府水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石屏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處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石屏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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