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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公有制企業工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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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公有制企業工會條例
制定機關: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公有制企業工會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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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非公有制企業工會條例

(2007年2月11日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7年5月23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保障非公有制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協調勞動關係,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內的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台灣同胞在州內投資開辦的企業及其工會組織適用本條例。

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工會組織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企業應當組織職工建立工會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限制企業職工建立和加入工會。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到企業幫助和指導職工建立工會。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企業建立工會。

第四條 企業工會會員在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工會委員會和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工會委員會或者工會小組,也可以由上級工會按照區域或者行業組織聯合工會委員會。

企業女職工在十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女職工委員會,不足十人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一名。

第五條 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在二百人以上的,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或者副主席;職工在二百人以下未設專職工會主席或者副主席的,可以設專職工會工作人員。

第六條 企業工會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和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女職工委員會,必須經工會會員大會或者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企業工會委員會、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屆期內工會主席空缺時應當及時補選。工會主席空缺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空缺超過三個月時,上級工會應當幫助指導選舉新的工會主席。

第七條 企業工會具備法人條件的,經地方總工會核准登記後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工會主席為工會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和女工主任任職期未滿時,企業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職期限的,其勞動合同自動延長至任職期滿。任職期間個人有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勞動合同未到期的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或者專職工會工作人員不再擔任工會職務後,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其工作。

第九條 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和女工主任任職期未滿時,企業一般不得變動其工作崗位。因工作需要變動時,應當事先書面徵得企業工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企業工會和上級工會應當自接到書面徵求意見書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

企業處分、解僱擔任工會主席、副主席、女工主任的職工,應當聽取上一級工會意見;處分、解僱擔任工會委員、女工委員的職工,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併工會組織。企業終止時,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告上一級工會備案。

第十一條 企業工會每年應當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企業工會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可以由企業工會提議,也可以由企業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上級工會應當派員給予指導。

第十二條 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女工和未成年職工的特殊保護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者行業集體合同。合同草案應當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第十三條 企業工會應當幫助、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企業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內容違反法律、法規仍強迫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提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處理。

企業變更、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或者給予職工處分前,應當事先徵求工會意見。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企業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集體合同、勞動合同規定的,工會有權要求改正。企業應當尊重工會意見,予以改正。

第十四條 企業召開討論決定職工工資分配方案、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的會議,應當有工會代表參加。

第十五條 企業監事會中應當有職工代表。進入企業監事會的職工代表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企業工會應當建立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或者設立勞動法律監督員。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負責人或者監督員,由企業工會負責人擔任。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制度。工會是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十八條 企業工會應當教育職工維護企業權益,愛護企業財產,遵守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合同;動員職工努力完成工作任務,組織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創新、發明創造和技術協作等活動;協助企業對職工進行思想文化、科學技術教育和技能培訓,不斷提高職工素質,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協助企業辦好集體福利,關心職工生活,組織開展互助互濟活動和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文娛體育活動,促進企業文化建設。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為工會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活動場所。

第二十條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應當按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繳當月的工會經費。

企業工會經費由工會按規定管理使用,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並接受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和上級工會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企業工會的財產和經費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企業工會合併,其財產和經費歸合併後的工會所有;企業工會分立,其財產和經費由分立後的工會按會員人數協商分割;企業工會撤銷,其清償後剩餘的財產和經費由企業與縣(市)總工會協商處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工會組織會員開展活動,一般不占用生產工作時間。確需占用的,應當事先徵得企業同意,參與者的工資和待遇不受影響。

兼職工會主席、副主席、女工主任占用生產和工作時間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確需增加工作日的,應當事先徵得企業同意,其工資和待遇不受影響。

企業工會工作人員、勞動爭議調解員、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平等協商代表依法履行職務占用工作時間的,其工資和待遇不受影響。

第二十三條 企業工會會員認為工會主席、副主席不履職、不作為或者損害職工利益的,有權向上級工會反映。必要時上級工會可以進行調查,並在三十日內將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書面通報企業工會會員。

企業工會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給職工和企業利益造成損害的,由企業工會或者上級工會批評教育,或者按規定撤銷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拒不撥繳工會經費的,企業工會或者上級工會有權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企業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交涉,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工會有權提請縣級以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或者支持職工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無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職工的;

(二)生產場所有明顯事故隱患而強令職工作業的;

(三)剋扣或者故意拖欠職工工資和獎金的;

(四)欠繳、拒繳或者截留已扣繳的職工社會保險費用的;

(五)擅自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不依法支付報酬的;

(六)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職工特殊權益的。

第二十六條 企業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級工會與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一)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建立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籌建工會的;

(二)無正當理由調動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

(三)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工會工作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非法撤銷、解散、合併工會的。

第二十七條 企業侵犯職工人身權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工會有權代表職工向有關司法機關檢舉或者支持職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非法搜查職工身體的;

(二)以非法拘禁或者變相拘禁方式剝奪、限制職工人身自由的;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式強迫職工勞動的;

(四)以毆打、辱罵、體罰等手段懲罰職工的。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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