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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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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雲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雲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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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

(1997年5月28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9月25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行為,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管理,制止非法收費,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雲南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行政性收費和事業性收費的統稱。

行政性收費是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機構行使其管理職能中,依據法律、法規,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實施的收費。

事業性收費是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向社會提供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服務,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實施的收費。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管理制度。省物價、財政以外的其它部門,省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無權審批設立收費項目,無權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工作的統一領導,各級物價、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主管行政事業性收費工作。

監察部門、審計部門、人民銀行和收費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縣以上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在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省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地、州、市、縣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初審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報上一級物價、財政行政主管部門。

(三)省物價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同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地、州、市、縣物價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同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初審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報上一級財政、物價行政主管部門。

(四)糾正同級政府部門越權制定收費項目或標準的行為。

(五)指導、協調、管理各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做好收費工作。

(六)監督檢查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的法律、法規的實施,查處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縣以上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在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地、州、市、縣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初審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報上一級財政、物價行政主管部門。

(三)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同級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地、州、市、縣財政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同級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初審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報上一級物價、財政行政主管部門。

(四)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資金的收、支管理工作。

(六)糾正同級政府部門越權制定收費項目或標準的行為。

(七)監督檢查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的法律法規的實施,查處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立項,必須以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為依據,並對社會某一方面有管理或服務的需要和事實。

行政性收費標準,應當根據行政管理行為的合理費用或者其它實際需要,以及社會承受能力來確定。

事業性收費標準,在自願接受服務和受益的原則下,應當根據所提供服務的合理耗費、服務質量和數量,以及政府投入情況和社會承受能力來確定。

重要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及涉及增加農民負擔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經省物價、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九條 經過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單位必須嚴格按批准的內容執行,並公開收費項目、範圍、標準。建立健全收費內部管理制度。

收費單位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不得自定收費標準或提高收費標準。

收費單位不得將其行政管理和服務事項交由企業、事業單位從事營利性活動。

第十條 收費單位應當在收費地點的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範圍、收費對象、監督舉報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未經公示,交費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和舉報。

第十一條 收費單位在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時,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製發的收費票據。對使用其它非法收費票據和只收費、不開具收費票據的,交費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和舉報。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和支出按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上繳同級財政,支出納入預算安排。

第十三條 各級物價、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監督檢查機構,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複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物價、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依法予以查處,違法所得限期退還原交費單位和個人;無法退還或者不宜退還的,依法收繳財政,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收費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的,依法責令改正,視其情節輕重,分別處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責令退還當事人,無法退還和不宜退還的,依法收繳財政,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收費單位未使用財政部門統一製發的收費票據的,依法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除按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處罰外,應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負責人分別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可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對有關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收費單位拒絕、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在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未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複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和複議決定的機構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文明執法。

監督檢查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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