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古茶樹保護條例
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古茶樹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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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古茶樹保護條例
(2011年2月25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1年5月26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加強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古茶樹是指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野生型茶樹和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栽培型茶樹。
古茶樹保護範圍由縣(市)人民政府劃定,設置標誌,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對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堅持保護優先、科學管理、有序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實現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協調發展。
第五條 州、縣(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工作,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同做好農業用地範圍內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利、科技、公安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工作。
古茶樹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協助做好古茶樹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設立古茶樹保護專項資金,用於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資金的主要來源:
(一)本級財政預算;
(二)上級扶持資金;
(三)社會捐贈和其他資金。
第七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護古茶樹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古茶樹知識,提高公民保護古茶樹的意識。
第八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開發利用古茶樹資源,支持對古茶樹進行科學研究,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九條 在古茶樹保護範圍內利用古茶樹資源開發旅遊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經州、縣(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 因科研、教學、人工培育種植、文化交流以及國家公共利益建設等,需要移植或者採伐古茶樹的,報縣(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古茶樹的移植或者採伐,必須按照規定的數量、時間、地點和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在古茶樹保護範圍內,不得新建影響古茶樹生長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對影響古茶樹生長的原有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應當逐步搬遷,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二條 古茶樹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移動、損毀保護標誌;
(二)盜伐樹木,挖取樹根,剔剝樹皮,刻畫樹幹,攀折樹枝;
(三)種植未經批准的植物;
(四)對古茶樹使用化肥、農藥、生長調節劑;
(五)超標排放廢氣、污水、粉塵;
(六)傾倒或者堆放垃圾等廢棄物;
(七)探(采)礦、採石、取土;
(八)在古茶樹保護範圍周邊1000米內建設對大氣、水流、土壤造成污染的工廠。
第十三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對在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一)、(二)項規定之一的,賠償損失或者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三)、(四)、(六)項規定之一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二條第(七)項規定的,限期恢復原狀,對個人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五)、(八)項規定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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