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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膠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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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膠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膠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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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

天然橡膠管理條例

(1992年5月25日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992年7月28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2011年2月25日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修訂 2011年5月26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加強天然橡膠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從事天然橡膠種植、加工、經營、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天然橡膠資源包括天然橡膠林地、林木和天然橡膠產品。

天然橡膠產品包括原產品、初產品和相關產品。原產品是指橡膠樹直接產出的膠乳、膠線和膠塊;初產品是指對原產品進行加工製成的各種干膠和濃縮膠乳;相關產品是指對橡膠原木、橡膠籽(殼)、橡膠加工廢棄物進行加工製成的半成品或者成品。

第四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國家、集體、個人的天然橡膠資源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 自治州天然橡膠產業發展堅持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實現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協調發展。

第六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天然橡膠產業發展總體規劃。

縣(市)人民政府根據自治州天然橡膠產業發展總體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天然橡膠產業發展規劃。

第七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天然橡膠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天然橡膠產業的保護管理和服務工作。

發展和改革、農業、林業、工業和信息化、農墾、財政、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天然橡膠產業的保護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天然橡膠產業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開發利用天然橡膠資源,誰投資、誰受益,保護投資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生態資源補償機制,促進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

第十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設立天然橡膠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專項用於:

(一)天然橡膠產業的科學研究;

(二)天然橡膠技術人才的培訓;

(三)新技術引進和推廣;

(四)天然橡膠病蟲害和其他災害的防治。

第十一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天然橡膠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天然橡膠資源綜合信息服務體系,提供技術指導和信息服務。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集體土地承包給單位或者個人種植橡膠的,應當召開村民會議,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橡膠林地的經營權可以採取轉包、出租、互換等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縣(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依法取得橡膠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核發林權證。

第十四條 橡膠林地、林木權屬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天然橡膠管理機構協調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橡膠林地、林木權屬爭議未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現狀,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橡膠林木,不得哄搶、毀壞生產設施。

第十五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開發種植橡膠:

(一)國有林、集體林中的自然保護區和水源林、國防林、風景林地;

(二)基本農田地;

(三)旅遊景區、景點;

(四)海拔950米以上和坡度大於25度的地帶。

第十六條 需要更新的橡膠林,橡膠林所有者應當提前一年向天然橡膠管理機構提出更新計劃,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七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對坡度大於25度的分水嶺、溝谷坡面的橡膠林地,應當逐步退膠還林。退膠還林驗收合格的,享受公益林的有關政策。

第十八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橡膠林災情防範措施,做好防病、防蟲、防寒和防火等工作。

第十九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天然橡膠產品加工企業。

新建和擴建的天然橡膠初產品加工企業應當按照日生產干膠不低於50噸的標準設計,並按規定辦理相關報批手續。

第二十條 新建和擴建天然橡膠初產品加工企業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的,不得開工建設。

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原有天然橡膠初產品加工企業,應當限期進行治理,經治理仍未達標的,由州、縣(市)人民政府強制關閉。

第二十一條 天然橡膠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種苗管理,建設良種基地,規範市場秩序。

第二十二條 天然橡膠種苗銷售、原產品收購實行許可證制度,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持證經營。禁止銷售假冒偽劣種苗。

第二十三條 經營天然橡膠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和壓低干膠含量收購原產品。

第二十四條 企業生產的天然橡膠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企業標準註明產品名稱、等級、規格等,經檢驗合格後方可銷售。

第二十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從事天然橡膠采割和加工的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實行持證上崗。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天然橡膠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或者賠償損失,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至(四)項規定之一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銷售假冒偽劣種苗和產品或者壓低干膠含量收購原產品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天然橡膠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天然橡膠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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